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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惹祸罪刑事附带民事讯断书:(2010)登刑初字第292号

时间:2014-02-03 18:3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登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秀娟,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讯断书

    (2010)登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构造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查看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秀娟,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小伟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黄永正,男,193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小伟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钱陶女,女,194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张宅村塔头天然村底塔,系受害人黄小伟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安祈,女,1996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张宅村塔头天然村底塔,系受害人黄小伟之女。

  法定署理人吴秀娟,女,系吴安祈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爱琴,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世可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菊,女,193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张宅村塔头天然村底塔,系受害人黄世峰、黄世金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黄鑫夏,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世峰之子。

  法定署理人林桂兰,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筱村镇东瀛村北路23-4号,系黄鑫夏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寿娇,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筱村镇北坑村,系受害人黄世金之妻。

  上述八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配合委托的诉讼署理人李洪敏,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许昌,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汉族,初中结业,住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许洼村北组。因涉嫌犯交通惹祸罪于2010年2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管所。

  委托署理人韩兆庄,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石泉村寺坡组1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魏湾。

  法定代表人崔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宜所律师。

  委托署理人聂永亮,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三乡乡王岭村。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拓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凯旋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该公司司理。

  委托署理人王书凯,河南安多律师事宜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第三人赵文明,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南岳村上沟组。

  登封市人民查看院以登检刑诉[2010]45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许昌犯交通惹祸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登封市人民查看院查看员贺小五出庭支持公诉。八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配合的诉讼署理人李洪敏、被告人许昌及其诉讼署理人韩兆庄、附带民事被告人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的诉讼署理人唐国育、聂永亮、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拓支公司的诉讼署理人王书凯、附带民事第三人赵文明到庭介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10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许昌驾驶豫C6696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23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登封市徐庄镇水泥厂路段超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黄小伟驾驶的蒙AG2056号小型平凡客车相撞,致黄世峰、黄世金就地死亡,驾驶员黄小伟及搭车人黄世可经急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许昌包袱事情的所有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构造提供了被告人许昌的供述;证人秦松木、王根、赵文明、黄昌兴、黄永秒、黄世湾、吴秀娟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判断结论等证据。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许昌违背交通运输解决礼貌,造成特大交通事情,致四人死亡,情节出格恶劣,其举动已组成交通惹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秀娟、黄永正、钱陶女、吴安祈要求许昌、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抵偿丧葬费、死亡抵偿金、被抚育人糊口费、精力安抚金等各项用度共计7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爱琴要求许昌、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抵偿丧葬费、死亡抵偿金、被抚育人糊口费、精力安抚金等各项用度共计5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寿娇、林菊要求许昌、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抵偿丧葬费、死亡抵偿金、被抚育人糊口费、精力安抚金等各项用度共计4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菊、黄鑫夏要求许昌、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抵偿丧葬费、死亡抵偿金、被抚育人糊口费、精力安抚金等各项用度共计4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要求中国人民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拓支公司在其承保范畴内包袱抵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各原告人以为许昌作为惹祸司机及现实车主,应包袱抵偿责任;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厦魅惹祸车辆的挂靠单元,应包袱连带抵偿责任;中国人民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拓支公司应在惹祸车辆投保范畴内包袱抵偿责任;抵偿尺度应以受害人住所地的抵偿尺度举办计较。

  针对上述诉讼哀求,原告方提供有阶梯交通事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死亡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身份证明、交通费单据、车损单、评估费单据、保险单等证据。

  被告人许昌对告状书指控的犯法究竟及罪名无贰言;对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的诉讼哀求,亦无贰言。但提出惹祸车辆应为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全部。

  针对上述意见,许昌的诉讼署理人提交收条及借单。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的诉讼署理人辩称,惹祸车辆系许昌、赵文明以分期付款方法合资购置,该公司仅在车款付清前保存全部权,没有对惹祸车辆举办支配运营,也未从中获益,因此本次事情所造成的丧失应由许昌、赵文明包袱连带抵偿责任,且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部门诉求的数额计较提出了贰言。

  针对上述意见,洛阳交远物流处事有限公司提供了无邪车贩卖同一发票,《个人购车借钱条约》,《债权文书公证书》,证人证言,赵文明署名的《车辆转卖委托书》、《赞成书》、《担保书》等证据。

  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家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开拓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范畴内,赞成对有证据证实的丧失举办抵偿;贸易险范畴内,应核实被害人车辆的保险环境。

  附带民事第三人赵文明辩称,其与惹祸车辆没有相关,所写的有关原料是给许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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