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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时间:2012-07-14 20:01来源:rickydd20 作者:路乞顺波 点击: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项: 申请再次鉴定 , 确定为医疗事故。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深圳医鉴[2010]976-16是一份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凿, 分析意见自相矛盾的鉴定书, 其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一、认定事实错误 1 在第四页〈六、诊断概要 ) 提到: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项:
申请再次鉴定 , 确定为医疗事故。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深圳医鉴[2010]976-16是一份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凿, 分析意见自相矛盾的鉴定书, 其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一、认定事实错误
1> 在第四页〈六、诊断概要 ) 提到:因鼻窦炎手术后就诊,诊断为鼻窦炎,并先后6次到医方复诊,
在第四页〈六、诊断概要 )提到:因左鼻塞多年,右流涕到医方就诊,诊断为肥厚性鼻炎,并微波治疗.
在第九页(八.分析意见)提到:在医方进行的鼻CT片,显示全组鼻窦炎症改变,右侧中鼻甲缺如,
上述三点说明患者左右鼻腔病情差别很大,并已在微波手术病历中清楚记载;为何在第九页(八.分析意见)只提到:”患者反复鼻塞,流涕,头痛多年”,笼统提及鼻塞,没有区分左右鼻病情,认定事实错误,应为”左鼻塞多年,右流涕(第4页21行)不塞,右头痛多年”,忽略并混淆重要关键疾病症状,的微波手术病历写得清清楚楚, 患者认为专家鉴定组袒护医方,用词含糊。
2>在第四页〈六、诊断概要 ) 提到:患者再次到医方就诊并CT检查,医方对其体检发现“双侧下鼻甲肥厚,增生,各见少许分泌物”,而专家组分析意见“鼻CT片(),显示全组鼻窦炎症改变,右侧中鼻甲缺如”;为何医方体检没有结合当日CT?而单提及体检?为何没有说明鼻窦病情,实为医方篡改病历,断章取义,避重就轻。
3>既然之前敬光怀医生多次门诊与专家组分析认为CT片显示全组鼻窦炎症,为何敬光怀医生又诊断为肥厚性鼻炎,实事上2010年3月之后敬光怀医生又诊断为鼻窦炎!而不能全面联系前后(鼻窦炎)诊断?说明医生要么水平低下,要么不负责任,为何诊断为肥厚性鼻炎且基本正确?
4>患方提出手术时没有在内窥镜下检查及手术,而是在额镜下检查及手术,但收费确显示以内窥镜方式收费,明显违反规章制度.医学会没给出明确答复.
5>医学会没有对因右下鼻甲及部分鼻中隔被微波烧失,导致右鼻窦炎不能医治,湘雅/市二/中山一医院都以鼻甲损伤原由而建议不进行鼻窦手术,即鼻窦没医好,其实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鼻甲却被医坏了之伤害情况给出明确答复。
退一步讲, 若真的存在右下鼻甲肥厚性鼻炎 , 根据医学知识 , 应结合右鼻窦鼻腔炎病情,结合右中鼻干缺失,分析右下鼻甲肥大之原由,以确定合适的手术方式,分清主次,而不是直接微波烧失右下鼻甲,因为下鼻甲会随着鼻窦炎的好转而缩小.况且患者主诉右鼻不塞多涕!
二、缺乏科学的分析意见
1>鉴定书(八.分析意见)(一),即第8页第18行起:专家鉴定组认为,患者杨春的疾病诊断应为“慢性鼻-鼻窦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人民医院对患者杨春“肥厚性鼻炎”的诊断基本正确之结论是错误的。
1.1><<耳鼻咽喉科专病—中医临床诊治>>慢性鼻炎是以鼻塞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常见病,而患者右鼻只是多涕不塞,且在微波手术当天多次向医生讲述多涕而不塞,为何还诊断为肥厚性鼻炎基本正确?
1.2>〈六、诊断概要 ) 第4页第17行提到提到:患者再次到医方就诊,医方对其体检发现“双侧下鼻甲肥厚,增生,各见少许分泌物”; 而专家组分析意见“鼻CT片(),显示全组鼻窦炎症改变,右侧中鼻甲缺如”,为何体检不结合CT,为何不考虑患者主诉? 只有医院夸张的说明 , 患方不予以认可 , 不能作为诊断肥厚性鼻炎的依据;
1.3> (八.分析意见)(一),第9页第2行提到:”3.多次就诊体格检查见:双侧下鼻甲肥厚性增生,鼻道粘液性分泌物”, <<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鼻腔检查:按三种头位顺序检查,第二头位即检查中鼻甲,中鼻道,说明医生首先根本没有按常规检查,也没有结合CT,且只有手术病历上写为肥厚性鼻炎,实事敬光怀之前(6次)之后(3)都诊断为鼻窦炎,其他医院也诊断为鼻窦炎,因此一个错误片面的医方检查结果不能作为诊断肥厚性鼻炎的依据,更何况多次体检都没有发现右中鼻甲缺失!
因此应诊断为左慢性鼻-鼻窦炎,右鼻窦炎,即左右区别诊断,右下鼻甲为右中鼻甲缺失之功能代偿,是有益的.
2>鉴定书(八.分析意见) 第9页第7行提到:” (二)医方对患者肥厚性鼻炎采取微波治疗的处置没有违反医疗常规”。这是错误的,是在偏袒医院 , 是显失公平的!
2.1> 医生首先根本没有按三种头位顺序常规检查鼻腔,也没有结合CT(平扫);患者当天拿CT给他被直接搁在桌子上. 这种手术难道没有违反常规?
2.2><<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1.2.2.5中鼻甲与窦口鼻道复合体中指出:中鼻甲也是鼻腔-鼻窦内镜手术的重要解剖标志. 重要的解剖标志缺失都没有发现而对患者进行微波手术,这种手术难道没有违反常规?
2.3><<耳鼻咽喉科手术学>>第十六章:各种鼻部手术必然要触动鼻腔,鼻窦和鼻部支架,甚到要累及邻近的器官和组织,所以,对这些部位临床上的主要解剖结构必须十分熟悉,还是患者本人在手术后拿着CT(冠状位)告诉敬光医生:”我的右中鼻甲没有了,为何还烧右下鼻甲!”.说明医生根本不熟识患者鼻腔结构!这种手术难道没有违反常规?
2.4>没有对右下鼻甲是否是对右中鼻甲功能代偿作出合理的分析,没有区分左右鼻道病情,即右下鼻甲是为何肥厚!
2.5>没有重视患者主诉”左鼻塞多年,右流涕!”只有医生主观的武断的诊断难道没有违反常规?
没有讲清原由,即在右鼻道中鼻甲缺如,右多涕不塞,右全组鼻窦炎情况下进行微波烧失治疗,没有违反医学常规之结论不能让人信服. 这是典型的医错地方,雪上加霜,伤口撒盐行为!
请医方举证:右中鼻甲缺失(第9页第15行),主诉右流涕(第4页第21行)不塞,CT显示全组鼻窦炎症改变(第9页第5行),窦腔填充,采取微波治疗的处置为何是医疗常规。是不是我只管下鼻甲肥大,不管中鼻甲缺失?难道和谐社会主义国家中出现只管割肉不管流血的高利贷者(威尼斯商人)也是常规?
3>鉴定书 (八.分析意见)(三)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第9页第12-13:该患者右侧中鼻甲因手术缺如,但医方微波手术前体检未能发现和明确记载中鼻甲缺如的情况,又忽视了既是往有两次微波治疗史,影响了对本次微波治疗后鼻腔过度通气,鼻干痛原因的客观分析和评价.
应改为 " 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即医疗事故的过错。
3.1>按照鉴定书中的逻辑 , 那事实就是 : “医院在忽略关键病理特征(右中甲缺失,右多涕不塞,右额头痛),也忽略了CT显示的全组鼻窦炎,诊断不完全正确情况下(肥厚性鼻炎),也没有使用收费单上显示的内窥镜, 采用了不合适的治疗方案(微波) , 造成了患者器官的损害 , 且无法医治的慢性器官衰竭。医院难道还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
3.2>”影响了对本次微波治疗后鼻腔过度通气,鼻干痛原因的客观分析和评价”,是不是说明本次分析和评价是不客观的,不事实的?
4>鉴定书 (八.分析意见)(四)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原因分析
第9页第14行起:“专家鉴定组现场对患者进行前鼻镜检查,见其右中鼻甲缺失,中鼻道稍宽大,鼻粘膜光滑,没有结痂,未见粘脓性分泌物;右下鼻甲前段稍有不平,无明显缩小;鼻中隔无明显偏曲。说明患者存在可能鼻通气过度的情况“。
第9页第19行起:“患者认为’医方的微波治疗造成其目前右鼻通气过度,鼻部干燥,鼻腔呼吸刺痛难忍’的不良后果。专家鉴定组认为,患者目前处述不适症状的主要原因是:
1.鼻内镜手术造成中鼻甲缺失;
2.多次鼻腔微波治疗;
3.慢性鼻-鼻窦炎;
4.长期鼻腔药物治疗;
5.可能的某些心理因素的影响。
虽然医方存在微波手术前体检未能发现和明确记载中鼻甲缺如的情况,又忽视了既往有两次微波治疗史的不足,但患者目前的自述不适症状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应改为存在因果关系!
4.1>鼻内镜手术已经4.5年之久,既往两次微波治疗已经是10年之久,在本次微波治疗之前,患者没有过度通气及干冷痛之症状。
4.2>鉴定书:患者目前自述不适症状的主要原因是(第9页第21行)之一:”1. 鼻内镜手术造成中鼻甲缺失;(第10页1行)”;说明既然中鼻缺失已经对患者造成伤害,为何还要对下鼻甲微波治疗,是不是罪加一等?是不是说原本路弯雾多的高速公路, 但敬医生根本没有参照此中鼻甲标志,就如同在高速公路上蒙着眼睛飙车,而车上的乘客就是不幸的我,如今车毁人伤,伤害时刻都在折磨摧残着我,而且是永久的.无法治愈的.医院不要负责任吗?
4.3>鉴定书:患者目前自述不适症状的主要原因是(第9页第21行)之一:”2。多次鼻腔微波治疗(第10页2行)”;即包含并指出本次微波()为主要原因,为何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是不是参与群殴,最后那个下手最重的是不负责任的?
4.4>北大医院,中山一医院检查结果证实患者右下鼻甲前端较小,而下鼻甲前端提了50%的鼻腔阻力,同时过度通气的病痛带来了焦虑,正如台湾马偕医院的心理医生询诊时所讲术后所制.但专家鉴定组没有提及分析!
4.5>“虽然医方存在微波手术前体检未能发现和明确记载中鼻甲缺如的情况,又忽视了既往有两次微波治疗史的不足,但患者目前的自述不适症状与医方的医疗行为(行微波治疗烧失下鼻甲)无直接因果关系“。这是威尼斯商人故事之高利贷者,只管割肉(下鼻甲),不管流血(中鼻甲缺失);中鼻甲与下鼻甲同存于总鼻道中,共同提供加温加湿鼻阻之功能,应关联而不是分割诊断,是鼻腔手术的重要标志,医学教科书上写得清清楚楚,岂能不管。
5>鉴定书 (八.分析意见)(三)”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应改为” 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即医疗事故的过错.
已经明确:
5.1>鉴定书 (八.分析意见)(三)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提到:”该患者右侧中鼻甲因手术缺如,但医方微波手术前体检未能发现和明确记载中鼻甲缺如的情况,又忽视了既是往有两次微波治疗史,”
5.2>鉴定书 (八.分析意见)(四)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原因分析:”本次微波治疗是造成患者伤害的主要原因”
5.3>鉴定书 (八.分析意见)(三)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提示:”影响了对鼻腔过度通气,鼻干痛原因的客观分析和评价”.
也就是上述三者说明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关系,产生影响.即存在因果关系.
三、鉴定书的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是错误的
退一步来讲 , 患者即使患有右下鼻甲肥厚性鼻炎 , 医方选择微波手术
1>没有按常规检查中鼻甲缺失
2>没有重视患者主诉右多涕不塞,右额头痛,区分左右鼻腔病情
3>没有重视CT显示全组鼻窦炎症,窦腔填充,医学常规应治疗鼻窦炎
4>没有以中鼻甲为鼻腔手术的重要标志
5>没有分析右下鼻甲是对右中鼻甲缺失之有益功能代偿
6>没有使用收费单上显示的内窥镜,而图方便使用额镜
7>没有遵循微波治疗鼻炎主要是治疗慢性鼻炎及过敏性鼻炎引起的鼻腔阻塞之原理
就是造成医疗事故的成因。四、鉴定书认定事实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
从鉴定书认定的事实 , 完全可以判断出属于医疗事故,即主要原因已经包含本次微波治疗 , 但鉴定书的结论却说 " 无直接因果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不是自相矛盾 , 自己打自己嘴巴吗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请上级机构依法、公平的认定为医疗事故。
此致
广东省医学会
申请人: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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