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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12-07-23 20:52来源:君子兰 作者:秋默 点击: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包某,男,满族,1953年5月17日出生,住某省绥化市宝山镇新立6组。 委托代理人:李春和,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某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以黑政土【2008】第250号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包某,男,满族,1953年5月17日出生,住某省绥化市宝山镇新立6组。

委托代理人:李春和,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某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08年12月30日以黑政土【2008】第250号批复中关于征收绥化市宝山镇新立村15.4088公顷集体土地为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依法承包绥化市宝山镇新立村头节第13.2亩,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承包的土地是一等地,应为基本农田,该块承包地于2008年12月30日由被申请人征收为建设用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征收行为是违法的,应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理由如下:医疗事故认定申请书

一、国务院28号决定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国土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国家征用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

二、被申请人未依照《土地管理法》44条45条的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0条的第22条的第23条的规定的程序, 导致申请人丧失承包地,没有耕地可种,全家共5口人没有生活来源。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就如何健全征地程序问题中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国土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地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申请人,对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土地性质以及地上物等)没有经过申请人确认。

四、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2008年10月22日绥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绥劳社【2008】第52号文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的处理意见只是按照每平方米预缴养老保险费9.5元。此意见没有经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也没有依照《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被申请人批准征地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五、被申请人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1条以及《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土地征收行为进行信息公开,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土地是几千年来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我们的命根子。不管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还是进行经济开发都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因此,从长远利益来讲,我们每个公民都有支持和拥护的义务。但还有一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能合法征地,能给予我们合理的补偿与安置,那么丧失土地的我们才会成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建设者,而不是牺牲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因此恳请查清事实后依法撤销该行政征收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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