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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二十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时间:2012-09-01 12:23来源:栗色老马 作者:莫枷 点击:
1.【问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与当场收缴罚款。 【解答】(1)《》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

  1.【问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与当场收缴罚款。

  【解答】(1)《》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收缴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具体适用的时候,要看题干表述。有的题干会直接说依据《行政处罚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理,可以直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答。

  2.【问题】无效的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解答】(1)无效行政行为产生的原因一般在于行政主体或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上,并不涉及相对方;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相对方的过错。从形式上看,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二者的效果是一样的;但实质上这两个行为是不同的,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而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2)无效行政行为与行政行为撤销的后果是有区别的: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为: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总之,被该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为:第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第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你知道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第三,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抓住它们的区别予以把握,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失去效力。

  3.【问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解答】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主要区别有:(1)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行政补偿则由合法行为引起;(2)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行政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行政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4)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行政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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