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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 张荣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三种途径: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途径必须是医患双方有共识,保持在互相信任和尊重的前提下,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医学会完成鉴定,并保证尊守医学会鉴定规则和纪律,按时到会提供材料、实物,如实汇报等才能完成,如果医患双方互不信任,无法选择鉴定组织及人员,不能通过此途径完成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申请后,对双方身份情况初步核实后,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鉴定后,将鉴定结论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对鉴定书进行审核,发现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可以指定医学会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不收取鉴定费。经审查未发现错误,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书,履行手续。一方或双方有异议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委托上一级医学会做再次鉴定。 (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医疗纠纷,听听http://www.5law.cn。医患双方可以先行委托医学会鉴定,也可以先行起诉到人民法院,经过初步审理后再由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由委托的人民法院负责将医患双方当事人通知到会参加鉴定。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交给委托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再向双方送达。一方或双方有异议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委托上一级医学会做再次鉴定。 (4)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一般为最终鉴定。只有疑难或者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再报中华医学会(国家级鉴定)做最终鉴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