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与垫江县人民医院因医疗纠纷诉讼到垫江县人民法院,医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审承办法官对医院提供的病历没有审查及质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院有涂改、销毁病历及胆囊全切除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并且,病历有瑕疵就不该进入鉴定程序。而承办法官不依法审案。学习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将医院的申请准予进入了鉴定程序。由法院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法正医过字[2007]第023号鉴定结论缺乏医学理论、科学依据。要求医院补充的“CT片”医院没提供。就应终止鉴定。听听http://www.5law.cn。而鉴定机构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一审时,在我没有详细阅读《鉴定书》的情况下,庭审中就书面提出了简单质疑。在复制到《鉴定书》细读后,才知《鉴定书》内容证据不足及与有关法规相违。并向法官要求重新鉴定(开庭后三天)。承办法官不准许。二审时,我提供新的病历来推翻鉴定内容。根据《若干规定》的举证倒置规定。医院应用新的证据来证明他无过错。而医院没有举新证。而且,我没有说不重新鉴定。 申诉到高院时,我书面申请重新鉴定。而承办法官说。我不认医院病历,只认鉴定结论。要我去找律师委托鉴定。而这又不合法。 综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我再次向高院申请由法院直接委托重新鉴定。 以上申请,希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特此申请。 申请人:宋步林 2008年9月7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