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出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18号,身份证号:,手机 被申请人:某县某镇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 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对某县某镇中医院的诊疗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事实和理由: 晚7时左右,申请人骑残疾三轮车途经咸园村附近时,2个操外地口音的青年人向其喷射“辣椒水”, 并击打申请人的头部,申请人眼泪直流。很快就被送往某中医院急救室治疗,当时值班医生是某医师,当时我对某医师说: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我的眼睛被歹徒药水喷射,眼泪很多,帮我好好治疗。”当时我还能看清东西,只是有点疼痛。当晚,某医师让我拍了片,给我输了几瓶药水,没有对眼睛进行清洗。8日,仍然在急救室治疗,同样给我输液,至于输了什么药水,我不太清楚,医师也没说。 9日,我的眼睛看不清楚东西了,某医师让我到眼科去治疗。眼科的郑医师对我进行了检查,说:“当时眼睛应该清洗,清洗了不会这么严重,现在有点迟了。”郑医师对我的眼睛进行了清洗,并给我输了液,开了眼药水。10日,也进行了同样的处理,但我的眼睛不见好转,反而更加模糊。郑医师建议我转院到某市眼视光医院治疗,11日,我住进了某市眼视光医院,现已出院。 现在我右眼基本失明,我不知道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左眼视物模糊不清,身心备受痛楚。我认为,在我被“辣椒水”喷射后,即被送到了某中医院治疗,急救室的某医师在我告诉他眼睛被药水喷射后,没有及时地对我的眼睛进行清洗,属于重大过失,直至9日眼科的郑医师清洗了我的眼睛,但已无回天之力,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导致我右眼失明、左眼视力大幅下降。因某中医院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申请人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健康和精神损失,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过程及后果予以鉴定并妥善处理为盼。 此致 某县卫生局 申请人:张某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