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服务指南 一、鉴定机构名称: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提供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咨询服务; (二)受理并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首次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由各设区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 2、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 三、鉴定程序及要求 (一)鉴定的提起: 1、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司法部门委托。 (二)鉴定时限 1、医学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 2、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3、医学会自双方当事人交齐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三)鉴定费的收取 1、江西省收费标准:首次鉴定2000元/例,再次鉴定3000/元例; 2、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请医疗事故鉴定方支付; 3、预先缴费的方法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5条执行。 (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有关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或答辩材料及再次鉴定申请书各10份。 2、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如下所列(病历原始件、复印件各1份): 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②住院患者的住院日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③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10份等)。 ⑥病历摘要10份。 ⑦当事人的执业医师证及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在医疗机构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诊、急诊病历的,由患者提供。 4、委托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已经在省医鉴办组织了再次鉴定的案例; 7、首次鉴定结论超过15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 8、因接种疫苗引起除感染以外的预防接种事故争议的; 9、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 10、需要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11、对职业病诊断或职业病伤残等级有争议的; 12、对在押犯人与监狱或看守所等所属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六)、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执行。 (七)中止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患方对原始病历存在异议的。 (八)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1、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2、中止时限已达3个月,中止原因仍无法排除的。 3、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 4、在受理后、结束前,双方当事人或提出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 5、发现有贿赂鉴定工作人员行为的。 (九)再次鉴定的提起 1、必须是经过设区市医学会首次鉴定的; 2、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委托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双方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提起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时,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4、凡遇患者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或三级医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应由设区市卫生局委托。 类别:法律实务与理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