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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为法而战(与法官较劲续)

时间:2012-07-24 08:57来源:长清 作者:奔跑的醉鸟 点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诉××中医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严重违反法规、违反法定程序错定案由、错误委托鉴定和超审限办案, 严重侵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反映 XX市××区政法委: 现特向贵委反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反映人诉××中医医院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诉××中医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严重违反法规、违反法定程序错定案由、错误委托鉴定和超审限办案,

严重侵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反映

XX市××区政法委:

现特向贵委反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反映人诉××中医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严重违反法规、违反法定程序错定案由、错误认定病历、错误委托鉴定和超审限办案,严重侵害反映人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恳请贵委查明事实,依法责成××区人民法院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反映人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医院有未如实告诉手术的并发症风险、未尽预防、救治义务等过错,并且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为由要求赔偿。在发现立案庭将案由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后,反映人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明确把案由变更成了“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该申请书中主张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开庭结束时审判长问“被告需不需要鉴定?”,被代答的是“可以鉴定。”审判长问“原告是否申请鉴定?”,原告答的是“不申请。”原代接着答“请求鉴定。”此处法官未指明申请何种鉴定。事实上,原告在立案的第二天就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医院有无过错与责任不属原告举证责任,原告无申请这类鉴定的必要。你知道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第二次开庭时,审判长宣布“上次庭审活动中被告提出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反映人与原告代理人都很诧异。接着审判长宣布说“被告提交的鉴定书有两项。”(1、本院在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2、原告主张的“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与本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问原告“对这个申请书有什么意见?”原告回答是“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后来法庭在启动鉴定程序时却将鉴定变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并在未对被封存病历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直接委托医学会鉴定。反映人对此有异议,先后提交了6份书面意见:

1、关于对外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陈述意见(附件1)此意见是当事人见法庭不组织对病历的质证并且先后两次以书面方式提出了对病历的异议法庭仍对当事人的意见置之不理,而且又违法启动鉴定程序后于2009年7月13日提交给法庭的。

2、关于认定被告主观病历不真实性的意见书(附件2)此意见书是当事人决定放弃法庭要求的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表达:不追究病历在何时形成,但要通过质证认定病历的真实性、客观性。提交时间为2009年7月27日。

3、原告关于参与过错鉴定的意见(附件3)此意见是法庭继续违法启动鉴定程序,原告又查阅到一个律师关于司法实践中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被滥用和误用倾向的意见后于2009年8 月31日提交给法庭的。

4、关于法官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反映(附件4)这是于2009年9月18日向法院徐副院长提交的情况反映。起因于法官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又不给出他办事的法规,并称有意见可向监查室反映。当事人几经展转,最后找到了徐副院长办公室。徐副院长叫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当事人写成提供的。10月21日,徐副院长召集岳庭长、承办法官、当事人,以座谈会的方式给了一些并不令人信服的答复,而且在给不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成都市都是这样做的(指医疗纠纷诉讼都要先由医学会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为借口,将矛盾推到了中院(徐副院长称,要不这样,要有上级法院下文指示)。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yiliaoshigujiandingchengxu/2012/0709/624.html。因为这样,当事人还向中院院长公开信箱、市长信箱等处反映过法官侵犯当事人对案由的选择权问题。(附件7:来往信件)

5、有异议的病历不能做鉴定材料(附件5)这是向医学会鉴定办公室递交的关于法庭启动鉴定的程序不合法的意见。此意见在医学会接收委托第二天(2009年10月23日)交了一份,医学会鉴定办未正式签收;在医学会鉴定办决定受理、当事人去领受理通知时(2010年1月28日)又交了一份。鉴定办对这一份意见书打了收条,并因此中止了鉴定。从收到委托到决定受理,3月有余。这是并非必要(当事人没有要求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对诉讼时间的延长。(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7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反映人查看过其他地方高院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均要求在收到委托后5天内做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成都市医学会倒特别,此段时间可不受限制。)

6、关于案由和鉴定问题的意见书(附件6)这是收到市长办公室的回信与得知医学会要中止鉴定后,经考虑再次向法官递交的意见书。提交时间为2010年2月5日。

2010年3月29日审判庭通知反映人4月1日去法院。4月1日承办法官以笔录的形式发出正式告知意见,称法院收到了中止鉴定函,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与成都医学会进行了接洽沟通,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完成鉴定。告诉反映人法院“认定病历具有真实性并拟之作为鉴定材料”,其认定的依据是反映人未申请审判庭要求的文字形成时间鉴定,并称认定是“依法”的,但并没有举出具体的法规条款。这天还告诉反映人,如果不配合随后的鉴定,导致鉴定结论无法形成,反映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附件8:笔录)谢天谢地,经过漫长的等待,法庭总算第一次对当事人的意见做出了正式答复,哪怕是不令人信服的答复。

法庭宣布告知意见的当时,反映人即重申了原有意见,并要求法官出示所谓依法确认病历真实性所依据的具体法规条款。随后反映人又于4月6日向审判庭递交了“案由与鉴定问题变动申请书”。请求事项为:

1、请求把×××与××中医医院医疗纠纷案案由由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变更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请求停止×××与××中医医院医疗纠纷案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启动程序,并启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

3、请求撤消以原告未申请文字形成时间鉴定为由对×××与××中医医院医疗纠纷案病历真实性的认定,并通过质证认定病历的真实性。

事实与理由为:

1、案由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为准。

高院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己选择行驶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据此可知,案由是根据当事人的诉因决定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本案原告因医院有过错并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医院赔偿,并明确提出案由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请求审判庭依法规按当事人的选择将现在使用的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改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本案鉴定应为医疗司法鉴定

本案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未提及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申请鉴定的内容是他们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他们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法官问原告对医院的鉴定申请书有什么意见时,原告的回答是“进行司法鉴定可以”。这清楚表明,鉴定申请人并没有要求鉴定他们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也只同意做司法鉴定,审判庭把移交技术部门对外委托的鉴定定为医疗事故鉴定未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与第10条也对这类鉴定的鉴定人作了相应规定。医院申请的鉴定,就是这里所谈的专门性问题,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这两个法规是最高法,要求按这两个法处理,无可厚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上次医学会签发的受理通知书,引用的法规条款,任何一条都不包括法院这样的委托人。因此完全可以说他们受理委托是无根据的。这也表明,《条例》根本管不到司法诉讼中的事。要使其受理有据,除非引用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原告递交给法庭的“关于案由和鉴定问题的意见书”(附件6)中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精辟论述了《通知》存在的问题,《通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案例指导》相互之间存在差异,它们的发出存在时间差,都表明《通知》是不可取的司法解释,何必更要用它对抗基本法、最高法呢?况且,本案并没有以“医疗事故”为由诉到法院,双方也并没有争论是否为“医疗事故”,法院为何非要往“医疗事故”上扯呢?《案例指导》是高检、高院编发的用以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的审案指导原则,未必成都人就不能要求适用?鉴于上述理由(这是确确实实的依法),本人请求鉴定按照[2007]013号案例的指导原则进行,中止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启动医疗司法鉴定程序。

即将执行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只字不提“医疗事故”,参与制定该法的民法学家也公开表示,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有很多弊端,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就将结束。当事人希望,法庭能顺应潮流,不受原有思维约束。

3、法庭对病历的认定无法律依据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8日第6版河南内乡县法院冯建晓“医疗纠纷案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文均指出,“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被告控制的病历提出了合理质疑,审判庭不按证据规则要求医院给予解答,而要原告申请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给予证明,本身就是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原告考虑到病历中需要确认的关键点已有法律事实证明,文字形成时间鉴定费用高、且对此种鉴定不太信服,表示放弃文字形成时间追究,只要求通过质证确认有证据证明的病历中违背事实记载的实际事实,并要求被告对病历中相互矛盾的地方给出解释(见“关于认定被告主观病历不真实的意见书”[附件2]),并无不妥。到底提供何种证据,这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当事人放弃文字形成时间追究,不坚持被告2009年重写病历,已不需要证明形成时间的证据。怎能借此认定病历就具有真实性呢?不可能由于这样,病历中记载的“未抽血就有了化验结果”的奇迹就能出现,就可认定有证据证明了不真实的记载是真实的。本来,即使病历是当时所写,也并不表示病历的记载就客观与真实,还是需要通过质证确认。不可能就因为当事人放弃文字形成时间追究,不坚持被告2009年重写病历,因而无须提供文字形成时间鉴定证据,就无须通过质证确认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了。我肯定,不会有法律这样规定。审判庭对病历不组织质证,借原告未按审判庭要求申请文字形成时间鉴定认定病历具有真实性,不会有法律依据。据此能够认定的,最多只能是病历在当时形成,而且都不能排除当时重写的可能。要排除当时重写可能,也得质证认定。因此原告请求撤消以原告未申请文字形成时间鉴定为由对×××与××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病历真实性的认定,并通过质证认定病历的真实性。免得当事人诉争不息。

4月9号反映人打电话给承办法官,问他收到反映人所交申请没有。承办法官称收到了反映人(4月6号)提交的申请书。反映人问是否考虑申请事项,承办法官称“现在还交给领导在看”。反映人要求看后给个回答,法官称“我按照规定,该答复的肯定要答复。”可40多天仍不见其答复。5月19日至21日反映人连续三天打电话到法庭找承办法官寻问案子的事,结果得到了案子在鉴定中的答复。反映人很诧异,因为反映人既未得到所交申请处理意见的答复,也没有人通知关于提交材料、参与抽鉴定专家等事宜。我还未说完此事,电话就被挂了。

当天晚些时候,我打电话找市医学会鉴定办公室,才得知4月15日鉴定办向法院发函让法院通知反映人补交相关材料。这又让法院将案子拖了一月有余。

反映人认为,承办法官的做法,并不符合民事法官的终极目标—定纷止争。审判不只是依法判决,而是要化解矛盾和纠纷。当事人对审判程序有异议,一再反映意见,最后还以申请书的形式提出了请求。承办法官只以不理的方式对待当事人,何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当事人在“案由与鉴定问题变动申请书”中提出的三个问题是有理有据的,并不像法官那样,声称依法,却拿不出具体的法规条文,一味地胡弄当事人。

《成都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告知书》明确指出,“由于病历资料(包括门诊、住院病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故是否认可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程序,它将会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也会影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可承办法官对病历资料的认定,完全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被告书写和保管的病历,有违背事实和相互矛盾的记录,违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这样的病历,法官不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质证确认其真实性,而是以原告未按法官的意思申请文字形成时间鉴定为由认定《住院病历》具有真实性。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导致错误认定的逻辑错误为,假言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不正确。法官应用的推理为:如果不对病历进行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病历就是真实的,可不进行质证。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文字形成时间鉴定,所以,本院依法(不通过质证直接[这是一种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作法])认定病历具有真实性。此推理的大前提是真假特性为假的假言判断,其三段论推理推出的结论自然不正确。这样明白的逻辑错误导致了对鉴定具有决定性影响作用的病历的错误认定,还要当事人积极配合鉴定,当事人能通吗?以并不真实的病历为鉴定材料,得出的鉴定结论能公正吗?接着再以不具有真实性的病历得出的鉴定结论宣判,当事人人利益能获得保护吗?保护有理的弱者是立法的价值导向,法官所做的事情,不过是将这种价值导向惠及到当事人身上。法官不履行这样的职责,高高在上,不屑与当事人对话,只会导致矛盾越审越大。

本案起诉后已一年有余。至今连病历的真实性,都还未得到一致的认可。审限严重超时实在惊人。幸好反映人由医院导致的疾病进入了磨人的慢性期,治疗费用暂时还不算大。否则拖也要被伟大的人民法官拖死。

反映人希望政法委领导能耐心看看附件6(关于案由和鉴定问题的意见书),确认当事人是无理纠緾呢还是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反映人恳请贵委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责成××区人民法院按法规办事、纠正明显的错误、及早审结本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申请,恳请贵委尽快查实责办。

敬礼!

反映人(医患纠纷当事人) ×××

2010年5 月25日

附件1:关于对外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陈述意见

附件2:关于认定被告主观病历不真实性的意见书

附件3:原告关于参与过错鉴定的意见

附件4:关于法官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反映

附件5:有异议的病历不能做鉴定材料

附件6:关于案由和鉴定问题的意见书

附件7:来往信件

附件8: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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