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性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1、病历资料获得及封存。 2、输液损害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有:没有仔细核对患者姓名等导致输错药;药品质量出现问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输液(如输入青霉素药品未作皮试);药品不良反应等等。收集输液器具、残留药残留药液、处方、标签等。对不能得到的这些相关证据,要通过卫生局封存。对药品质量有疑问的,要及时申请药品检验。对输液中发现的不正常情况可以要求医院写入病历记录、出具书面说明等。 3、利用电话手机拍摄的病历可以作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患方一般不要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寻找合法的理由拒绝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看看医疗鉴定申请书。 2、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亲属如果认为医院有过错,一般要及时申请作相关尸体检验。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49条),该规定由于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一般不被人民法院作为定案依据。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举证倒置的含义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方既有权利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又完全有权利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有因果关系。 5、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由于当前的法律已经赋予当事人各方单方委托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往往会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问题结论截然相反的现象。可以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如质询鉴定人等)、提供案件中的反证(如病历中的记录等)来否定一份鉴定结论、支持另一份鉴定结论。往往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认定规则发表质证意见。6、医院及其医护人员违规涂改病历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证明病历经过了违法涂改,患方当事人一般可申请司法文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而医院违法涂改病历可以作为患方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充分理由。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对于医方涂改、篡改病历的行为,依据第五十八条,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