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申请人xx环保公司与申请人杭州xx消防科技公司与2005年8月签订xx电厂脱硫项目火灾报警及消防系统合同,合同总价元,最后实际结算价格为元,2008年1月签订该项目的技改合同合同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最终结算价格为.2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尚欠其工程款.2元,利息.91元。因此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1元。 办案经过:本律师接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后认真查阅了相关证据资料发现以下几个突破点: 1、申请人未提交双方对合同外部分的或现场用料签单,仅以发票不能证明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格。 2、05年合同申请人未按约定向被申请人出具剩余合同款的财务收据被申请人不应向其支付剩余合同款,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技改合同结算后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开具全额按照合同约定不能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庭支持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裁定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及财务凭证。 2、由于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开具相关财务凭证因此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