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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确认书规定“跳单”赔偿合理吗

时间:2012-09-10 03:34来源:媛媛的油画 作者:青衣 点击:
南昌市行业资深律师张根茂认为,看房确认书是中介提供了服务的证明,如果双方是自愿签署的,那么该看房确认书就具有效力,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在双方未解除看房确认书的情况下,购房者私下与房主或其他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进行交易,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至

  南昌市行业资深律师张根茂认为,看房确认书是中介提供了服务的证明,如果双方是自愿签署的,那么该看房确认书就具有效力,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在双方未解除看房确认书的情况下,购房者私下与房主或其他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进行交易,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其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则要依据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部分条款涉嫌侵权应属无效


  3月31日,江西省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对购房者而言,看房确认书这一名称存在着明显的误导;其次,双方签订协议时,中介方应就协议中违约后果以及限制性的条款如实告知;再次,中介公司拟订的看房确认书,是一份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其中的部分条款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服务的权利,加大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的。怎样做医疗事故鉴定


  江西朗秋律师张绍兵赞同王军的观点。他认为,居间人与客户签订看房确认书,并没有促成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根据《》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中介公司提供了服务,但购房合同未签订的,购房者即便违反看房确认书也不必担责,只对居间人支付一定的劳务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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