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摘要:犯罪嫌疑人李XX,因涉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被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于2012年7月27日。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了案情并及时会见了李XX。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李XX在本案中的行为,李XX只是一个参与人员,而且只是在本案中进行了辅助工作,并且是在相关人员的安排下进行的,其自己并没有组织、领导、策划、控制、纠集、倡议、鼓动、指使、拉拢、安排、通知任何人参加。以李XX的行为目前尚不够成刑事案件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并依法出具律师意见书,最终相关部门及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 尉氏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尉公保字【2012】0297号 犯罪嫌疑人:李XX,性别男性,年龄40岁,住址开封市XX区XX路,单位及职业XXX,XXX 我局正在侦查“2012.6.1”开封市尉氏县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因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直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 的监督,/缴纳XXX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的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