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履行决定。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依法负有某 种职责,却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应作出责 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法定职责的决定。但这种决定只 有在行政机关履行该项职责对相对人来说尚具有实际意义时才能 作出。若因时过境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为对相对人已无实 际意义时,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则不应作出这种决定,而应作出其他决定。 (3)撤销决定。撤销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决定予以撤销,否定其效力。依照《行 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撤销决定的条件是:①主要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②适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当;③违反法定 程序;④超越职权;⑤滥用职权;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⑦ 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被依法推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的。只 要符合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复议机关就应对被申请人具体行 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 为时,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直接作出变更被 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诉 讼一般只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合法性审查,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 行使行政权,所以一般不作变更判决,只是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时,才有部分变更权。而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 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有权变更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以《行政复议法》规定在5种情况下,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还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 5种情形是: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 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上5种情形既可以决定撤销,也 可以决定变更,又可以确认违法。但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决定变 更,什么情况下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可以作出选择,宜 于变更的,可以决定变更,不宜变更的(如原行政行为已经执行 完毕或者相对人遭到的侵害属于人身权的侵害等)可决定撤销,或 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