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患 者:王*,男,27岁。 陈 述 人:***,患者王*的母亲。 医疗机构:中国********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如有人违反这两项规定则属于超范围执业。医疗护理工作是人命关天的职业,国家《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准入要求都非常的严格,因为我们无法知道院方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但由于院方在对患者医疗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使得患方对他们的资质产生强烈的质疑。希望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认真核实全部参与患者医疗过程医护人员的资质。我们觉得其中医务人员不具备治疗血友病人的资质。因为“凝血因子”这个药品是在患者家属十多个小时以后提出来的。“凝血因子”是治疗血友病人的首选药品,这个最基本的常识医生都不知道,使得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医务人员采取医疗措施不力,延误了患者的治疗。
当晚,急诊医生虽然知道王*是血友病患者,但采取的是常规止血棉堵塞鼻孔的传统方式,即便如些按照常规外部止血25~30分钟无效时,应该采取其他方法。而患者王*在血流不止的情况下,事过五个小时后,才输入600毫升血浆加以补充,但鼻血仍然不住地流。按照血友病人治疗常识,血友病唯一的治疗手段就是及时足量地输入新鲜全血、血浆、冷沉淀及冻干人凝血因子。越快越及时越好,而医院在耳鼻喉科经填塞外部止血五个多小时无效后才想到输血。而且远远达不到所需要的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明显的过错。因为该医院的血液科设在分院,在患者的要求下25日早晨患者到了分院,但却又被安排到了急诊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同时医院内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急诊科工作制度,急诊首诊负责制度、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制度等都规定不是本科范畴,应该立即通知相关科室值班医师。但是患者经过急诊科初步处理后,此后一直没有转诊到血液科门诊或住院处由血液科专科医师治疗。这是此次悲剧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最主要的过错。
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急诊病人就诊时,对不属于本科的范畴,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医务人员对病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正确、及时有效地采取治疗措施,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然而本次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但没有及时通知血液科的医师前来治疗。更没有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更是一字没提,反而还是在患者家属的提醒下十多个小时以后才开始调集“凝血因子”,并被告之没货。院方可能会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个条款并以此为借口证明医院方没有过错,那我们将告诉各位专家一个事实。早在患者十多岁的时候,曾在这家医院做过阑尾炎切除手术,当时沈阳市并没有凝血因子,患者就在这医院是在一边输血一边做的手术。危险程度远远大于医学科技日渐发达的今天的一次轻微的鼻粘膜出血。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凝血因子对于轻型的血友病患者来说并不是唯一的救命药品。做为国有大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这一点应该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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