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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件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

时间:2013-10-09 16: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昨天,为了医患纠纷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一次特别的发布会。会上透露:近3年来,杭州地区14个基层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424起,年均增幅超过20%,增速

   浙江在线08月22日讯  昨天,为了医患纠纷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一次特别的发布会。

  会上透露:近3年来,杭州地区14个基层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424起,年均增幅超过20%,增速明显。

  中院民一庭张庭长说,他们明显感觉现在这类纠纷矛盾更加尖锐,化解也很困难。他们随之还公布了3个典型判例——有审判的困境,而更多的是探索。

  医患纠纷其实专业性很强,却事关民生,与普通百姓的健康息息相关。为此,中院日前特别制作了一批医患纠纷处理指引手册,在基层法院、医院等场所发放。

  案例一:

  值班医生以为我没钱

  不给手术

  晚上9点15分。50多岁的徐某因胸闷1小时、呕吐1小时,到某医院急诊。

  医院给予各种检查,结果提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医院向徐某发放病危通知单。心血管科医师会诊后建议急诊手术或溶栓治疗。

  但徐某不同意。

  这一点,在病历本上有记载。正是这个细节,后来出现了分歧。

  事实是,医院迅速开通了绿色通道,采用了药物治疗。第二天徐某症状缓解,入心内科治疗。后续病情时有加剧,植入支架2只。

  入院2个月后,徐病情稳定,出院。后医嘱定期门诊随访。

  第2年,也就是支架手术后1年多,入院检查一切正常。

  到了第3年,情况又不好了。

  徐某越想越气,转而追究当初夜急诊的过错:“值班医生以为我没钱,所以对我放弃了有效的溶栓和急诊手术。”他说,当时一个人随身就带了300元钱,但是医保卡、银行卡都在的,根本不可能没钱手术啊。

  徐某一纸诉状告了医院,要求赔偿80余万元。

  不过即便如此,徐对主治医生一直和和气气,还送过锦旗。至于为啥还要执着于告医院,他的解释是,“只是为了当时急诊医生不给手术要个说法。”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做了鉴定。认为医院的处理符合医疗常规,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急诊病人采取再灌注治疗手段并非唯一治疗手段,医院采取的药物基本治疗也是手段之一,且使得徐某病情被抑制。

  根据鉴定结论,徐某后续出现了常见的并发症,是徐的身体状况引发,以及原有心血管疾病的发展演变所致。

  另外,徐某的病历明确记载,急诊期间,医院发放病危通知单以及建议手术,但遭到徐某拒绝。所以医院已经履行了对病情和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

  综上,医院对徐某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故判决驳回诉请。

  徐某不服上诉,后二审,医患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评析:

  医院是一门自然科学,疾病的治疗方案并非唯一,医院实施的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不能凭常人主观判断,必须借助医学专家结合专业知识作出评判。

  像这一类案件属于患者认知错误,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两次手术

  一次植入三个支架

  韩某凌晨因咳嗽、气急伴高烧到医院急诊。以“冠心病”入心内科住院。

  这里特别要交代一个关键细节,韩的入院时间,是在2009年1月——

  这是个节点,这家二级医院提交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申请尚未通过,也就是说,未取得特定技术诊疗资质。

  当时韩某入院后,病情得到缓解。做冠状动脉造影后,医院建议植入支架。由于第一次手术失败,医院择期再进行。韩某被送回病房,因护理不当,介入治疗的动脉大出血。

  医院聘请外院专家,再次进行第二次手术,植入了三个支架。手术结束,在手术台上观察10分钟左右,韩某突发状况,抢救无效死亡。

  次年,韩某家属以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韩死亡的严重后果为由,要求医院赔偿53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时,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结论为:医院对韩某患严重冠心病、高血压病情况下,做冠脉手术的风险估计不足,在选择治疗方案及并发症上,未完全尽有注意义务,存在一定不足或过失。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比例30%左右。

  法院认为,医院为韩某治疗时未取得相应资质,所以诊疗行为违规,而且介入手术的启动,是在他病情好转,并非迫切需要的情况下。

  医院也没有充分考虑韩某的身体状况,连续2次手术,一次植入3只支架,有追求经济利益之嫌。

  根据鉴定意见,造成韩死亡的第二次手术在技术上没有明显违背治疗原则。

  综上,鉴定意见建议的责任比例偏低,判决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双方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医院。未取得资质情况下介入的治疗,都属于违规,医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两次鉴定结果截然相反

  法院两难了

  潘某40多岁,头晕10余年,活动后胸闷气急5年,后入知名医院治疗。检查提示为先天性心脏病:巨大房间隔缺损。医院进行缺损修补术,转入ICU治疗。

  入院整1个月,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死因进行法医学鉴定,医院派员在场见证。结果为,心包填塞所致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手术操作不当,预防急救措施不到位,存在明显过错。所以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0万元。

  一审期间,根据医方申请,法院委托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但这次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医院手术操作得当,不支持心包填塞所致死亡,潘某术后右侧胸腔大量积血,临床上难以避免,故医院医疗行为无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成立,要看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省医学会的鉴定,驳回了潘某家属的全部诉请。家属不服上诉。

  二审中,潘某家属认为,两份鉴定结论冲突,死因确定应以法医鉴定为准。而医方认为,法医鉴定人员无临床经验,而医学会鉴定由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家组成的,更应采信。

  而这也恰恰是法院的两难。

  第一份鉴定,虽是诉前患方单方委托,但医院参与,且鉴定机构有资质,所以合法有效。

  而第二份鉴定也同样有效力。

  法院最终促成了调解,医院进行了补偿。长达2年的医患纠纷化解。

  ●法官评析:

  两份鉴定结果截然相反,让案子更加错综复杂。

  因为医疗行为的高度专业性,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审理,大多依据省市两级医学会做出的鉴定意见。但医学会成员来自各医院专家,往往让患方对这一机构有疑虑。

  现在,新民诉法施行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面对面质询,专家辅助证人出庭出证,更大程度上提供了法律保障。杭州中院还在这类案子的诉讼中,引入法医背景的审判员加入合议庭,以期实现审判的专业化。

  ●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患者家属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答:见上图

  ●问:医疗纠纷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如何计收?

  答:医疗纠纷的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即根据诉讼请求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支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请求的数额越高,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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