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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如何打赢医疗官司(一)

时间:2014-01-01 18:5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转载]如何打赢医疗官司(一)_产科医疗事故维权之路_新浪博客,产科医疗事故维权之路,

原文地址:如何打赢医疗官司(一)作者:医疗纠纷咨询

    如何打赢医疗官司(一)

 

     文/ 徐江(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电话13122455765)

 

    医疗官司难打,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如果处理得当,打赢医疗官司也并非难事。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案体会,揭秘如何打赢医疗官司,希望对处于医疗纠纷中的网友、博友有所帮助。平常大家所说的打官司,实际上并不只限于诉讼,而是泛指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笔者这里所说的医疗官司主要针对诉讼而言,而且是从患方角度出发进行论述。

    1、管辖法院的选择

    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那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这样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几百万、上千万,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判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当地法院与医疗机构关系密切,这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但是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的,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就需要讲究。有时法院管辖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笔者进入上海执业之前在江西执业,接到股骨颈骨折引起的医疗纠纷案子。患者骨折后在铅山县当地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转入上饶市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医师说最佳治疗期耽误了。出院后患者准备起诉当地医院,笔者结案后,建议其把上饶市医院一并起诉从而可以在上饶立案,避开当地法院管辖。原告从内心是感激手术医院的,不忍心将其推上被告席。笔者告诉他,这只是诉讼上的策略,原告接受笔者的建议,当地医院接到诉讼文本后,没有了地方保护,于是表示愿意与原告和解。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了上海多家全国知名医院的法律顾问,经常到外地出庭,原因就是为了避开上海法院的管辖,这从诉讼策略上是成功的。笔者前段时间,接到上海外地患者咨询,他在外地医院治疗肾结石失败,到上海长征医院找专家看,专家说当地医院手术失败,于是在当地医学会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问笔者怎么办。笔者建议其把上海医院和当地医院一起告,这样可以在上海立案,从而可以在上海鉴定,当地医院的保护网就破了,胜诉把握就大了。这就是从选择法院管辖角度考虑如何打赢医疗官司。

    2、案由的选择

    一般认为,由于鉴定与法律适用的不同,于是有了医疗纠纷案由的选择问题,但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处理,在上海,不管选择什么案由,医疗纠纷一般都到医学会鉴定且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上海其他地方,比如北京,可以选择医疗事故,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作为案由。事实上,医疗纠纷涵义并不明确,案由选择还是有文章可做,并可决定案件的胜负。有一老太骨折后到上海普陀中心医院行行切开植入髓内钉固定术,后来又做了三次手术,遗留下患侧膝关节功能丧失等后遗症。患者认为医院存在医疗上存在过失,医院认为手术得当,为了得到赔偿患者滞留医院达六年之久。在此期间,家属也上访,到卫生局投诉,但无功而返。患者家属找到笔者,看过材料后,笔者建议不要在医院手术有无问题上打转,而应该看当初植入物产品质量有无问题,既而改打产品侵权官司。虽然在病历记录中没有发现植入物有断裂的记录,但仔细阅读X片子发现看到髓内钉的一个螺钉有断裂,而且病历上相关的植入物的资料也不齐全。而且笔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因为医院告知髓内钉是进口的,且可终身保留,家属在第二次手术取出髓内钉后,要求医师拿他们看一下,医师说已经丢掉了,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笔者代理患者提起产品侵权之诉后,医院不能证明产品的正规来路而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争取避开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患者的心目中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提起医疗诉讼后,一般都反对进行医学会医疗鉴定。在实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地方,躲开医学会鉴定应该问题不大,但在规定医疗纠纷一律进行医学会鉴定的地方,医疗鉴定似乎避无可避。但深究起来还是有空子可钻,这就是挑病历的毛病。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明责任。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被告举证不能,被告因此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接到医疗纠纷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已经告罄,该复印已经复印,该封存已经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从病历上看能否找到让法官、医学会工作人员接受不能进行鉴定的观点。这样的工作是有一定难度的,不是说找到病历涂改、签名不一致什么的,法官、医学会就会一定不鉴定。现在有了上一个是否实质性修改的概念。曾经有经过文检司法鉴定说修改的案子,医学会照样鉴定。作为代理人的工作就是要把病历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进行。笔者在方面做过许多经典案子,早在医疗处理条例出台之处就从这个角度出发办案,当时情况是患者死亡而且已经进行尸检,结论对患方不利,家属咨询了很多医师、律师,均认为是死案,笔者接案后,反复、仔细阅读病历,发现护理记录与医师病历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护理记录护士签名笔迹前后不一,通过前后病历对比发现本来不在班的护士在护理记录上也有签名。法官向涉案护士调查,在事实目前她们不得不承认造假,医学会了解这些情况后致函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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