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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汽车碰瓷保险诈骗案近日宣判

时间:2012-08-28 22:26来源:轻叩柴门 作者:快乐胖胖 点击:
重庆保监局和市公安经侦总队联合侦结的全国最大汽车“碰瓷”团伙保险诈骗案件近日在重庆宣判,32名涉案人员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3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创造了涉案人数最多、作案次数最多(280次)和骗取赔款最多(67万元)的全国记录。 自2

  重庆保监局和市公安经侦总队联合侦结的全国最大汽车“碰瓷”团伙保险诈骗案件近日在重庆宣判,32名涉案人员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3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创造了涉案人数最多、作案次数最多(280次)和骗取赔款最多(67万元)的全国记录。

  自2010年初以来,重庆保监局陆续接到部分保险公司零星反映,在保险理赔查勘中发现同一辆三者车出现频繁出险理赔的情况,但没有假赔案的明显证据。事实上最新职务侵占罪。重庆保监局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周密调查和串并案分析,认为存在同一犯罪团伙以汽车“碰瓷”形式进行保险诈骗的重大嫌疑,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全面摸底,发现规律。孤立地看,这些赔案单笔金额不大,少的仅几百元,多的有三四千元。但通过对全市18家产险分公司近年来对三者车的理赔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并调阅同一辆三者车分布在不同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发现多起事故的形式、原因、责任划分等出现雷同,而且涉及不同的驾驶员、维修厂等众多单位和人员,应是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团伙作案。通过深入分析汽车“碰瓷”骗保行为规律,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打击汽车“碰瓷”骗保行为工作方案。

  二是分工协作,合力打击。立即启动与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看着职务侵占罪案例。确定了外松内紧、分工协作的工作方针和从严从快查处的工作原则,明确了两部门的分工职责,确定由重庆保监局组织公司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公安部门负责外围调查、监控和抓捕嫌疑人等,为迅速破案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梳理赔案,固定证据。迅速组织辖内产险公司积极协助、配合公安部门侦查汽车“碰瓷”相关案件线索,协助做好证据调取、固定和数据查询,确保提供证据、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并对案件侦查情况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截至案件侦查终结,重庆保监局共组织18家产险分公司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嫌疑车辆制造的近300件赔案的事故现场查勘照片、工作记录和定损金额等,为案件顺利侦破和法院审判提供了重要支持,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非法骗保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业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安部门的高度肯定。

  汽车“碰瓷”团伙保险诈骗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作案手法隐蔽。专撞变道车。2008年至2009年,以熊永红、廖禹胜等社会无业人员为骨干的保险诈骗团伙,驾驶租赁的轿车,利用被侵害车辆在行驶中变道之机,故意撞击被侵害车辆的右后部,制造被侵害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假象(俗称“碰瓷”)。由于发生的是真实交通事故,而且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证明,保险公司识破这一骗局的难度很大。

  二是作案动机趋利。租车重复作案,骗取修复差价。租车后,有时用价格比较便宜的保险杠等配件替换原车配件,有时不换配件,看看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直接去撞。撞车后,与被侵害车辆车主“私了”或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一般不急于维修,而是重复撞。一辆车曾经有过一月连撞10余次的记录。犯罪团伙主要牟取赔偿金额和车辆实际修复费用间的差额,还多次伙同修理厂向保险公司提供超额假发票。

  三是案件性质恶劣。该案件最后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但法院认为,该案涉及保险诈骗,但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众多车辆损坏并有人员受伤,按照“从一从重”的定罪量刑原则,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汽车“碰瓷”骗保行为之所以屡屡得手,主要在于各保险公司查勘理赔自成体系、相互独立的制度缺陷。针对这一问题,重庆保监局将加强以下工作:

  一是尽快建立车险信息平台。通过平台实现车险承保、理赔信息与车主和车辆信息数据库的交互式共享和管理,增强对套牌车、“碰瓷”车的识别,加强对一年内同一车辆多次理赔监控和管理,提高风险识别、管控能力。

  二是引导公司加大理赔查勘资源投入。进一步提高现场查勘率,严把赔案审核关,特别是加大对三者车修复情况的复勘和三者车修理发票真伪的鉴别力度,及时发现和防止假赔案产生。

  三是进一步加强和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警示广大车主,对有“碰瓷”嫌疑的交通事故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尽量避免私下协商解决,共同打击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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