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用公款罪的合用,刑法修订前后学界都异常热衷研究。本文团结司法实践的环境和刑法及有关司法表明的划定,对调用公款罪认定与赏罚中的几个实务题目作统统磋。 一、受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可否作为调用公款罪的主体? 刑法第382条和第384条对贪污罪主体和调用公款罪主体的划定,回收了差异的表述。对付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第1款划定了“国度事恋职员”,同条第2款又划定:“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可能以其他本领犯科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对付调用公款罪的主体,刑法第384条仅仅划定了“国度事恋职员”。从立法应有的意图来说,显然,贪污罪的主体范畴较调用公款罪的主体范畴要大。可是,据笔者相识,在司法实务中,不少司法职员以为,从我国素来的刑礼貌定和司法表明的划定看,贪污罪与调用公款罪的区别首要在于举动人对公款是具有犯科占有的目标照旧暂且调用,两者主体范畴该当同等;刑法第384条对调用公款罪的主体未如贪污罪条文中那样加上“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或是立法的疏忽、或是为了立法的简捷,而究竟上,受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完全可以像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侵略单元财物组成贪污罪一样,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元公款调用给个人行使而组成调用公款罪。 笔者以为,贪污罪和调用公款罪的主体范畴,在1988年世界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办贪污罪行贿罪的增补划定》(以下简称增补划定)中简直雷同,可是,在修订后的刑法中,立法者是故意作出区别划定的,假如非国度事恋职员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不该以调用公款罪治罪赏罚;组成调用资金罪的,以调用资金罪论处。来由是:刑法第382条第1款和第384条第1款中作为贪污罪、调用公款罪主体的“国度事恋职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划定,一是指在国度构造中从事公事的职员,二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和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社会集体从事公事的职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事的职员。后一类职员现实上是“以国度事恋职员论”的职员,刑法理论上一样平常称之为“准国度事恋职员”。按照刑法第384条的划定,调用公款罪的主体仅仅限于上述严酷意义上的国度事恋职员和“准国度事恋职员”。然而,刑法第382条第2款划定的“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该当领略为没有国度事恋职员成分、也不能以国度事恋职员论(准国度事恋职员)但却受国有单元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假如这类职员可以或许为“准国度事恋职员”涵盖,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划定则纯属蛇足。1997年3月13日世界人法律委员会主任薛驹在八届世界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出格行政区推举第九届世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步伐(草案)>的陈诉》中指出:“有的代表提出,贪污罪的主体中未能包罗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倒霉于对国有家产的掩护。因此,提议在贪污罪中增进一款划定:‘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可能以其他本领犯科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这一立法配景资料充实声名,受国有单元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作为贪污罪的主体被划定下来,是出于重办贪污犯法、更为普及地掩护国有家产的目标;贪污罪的这一主体,乃是较调用公款罪主体之宽出部门。该当必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31日通过的《关于对受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职员调用国有资金举动怎样治罪题目的批复》已明晰指出:“对付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委托,解决、策划国有家产的非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国有资金归个人行使组成犯法的,该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划定治罪赏罚。”这一批复正确浮现了立法精力。 二、怎样领略调用公款罪的工具范畴(兼及调用公款罪与调用资金罪的区分)? 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划定来看,调用公款罪的工具即“公款”,异常简朴,似无须要细加切磋。但究竟上,在司法实践中,对调用公款罪工具性子的熟悉还存在必然分歧,这种分歧直接影响到调用公款罪与调用资金罪的边界题目。 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的公款,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的款物(即含公物),作为调用公款罪的工具,均没有题目。那么,调用公款罪的工具是否仅限于纯粹国有性子的资金呢?实践中不无争议。有人以为,既然调用公款罪是调用“公款”的犯法举动,那么国度事恋职员调用非国有性子的资金的举动,就不能以调用公款罪治罪赏罚(修订刑法典施行后,集团经济组织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公款归个人行使的,不该再定调用公款罪,而应以调用资金罪论处,这一点已无争议);也有人以为,对付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便利调用国有与非国有相殽杂的资金归个人行使的,该当仅仅把国有资金涉及的部门举动作为调用公款罪论处。 在笔者看来,对付调用公款罪的工具范畴的正确掌握,该当在全面综公道解刑法第384条和第272条等条文的划定之基本长举办。刑法第272条第1款划定,“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人行使可能借贷给他人的,组成调用资金罪,同条第2款又划定:“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国有单元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元从事公事的职员有前款举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划定治罪赏罚。”刑法第185条第2款也划定,国有金融机构事恋职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事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可能客户资金的举动,依照刑法第384条的划定治罪赏罚。据此,假如举动人是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元从事公事的职员,其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该非国有单元的资金归个人行使可能借贷给他人,只要同时在数额、未偿还限期以及资金用途方面切合调用公款罪的要件,就该当以调用公款罪治罪赏罚,而岂论这些资金是否国有或国有所占比例多大,其犯法数额也应是现实调用的所稀有额。调用公款罪与调用资金罪的区分,不在于被调用资金的性子;调用公款罪的工具并不只限于纯粹国有性子的资金,私有性子的资金也可以成为调用公款罪的工具。进一步睁开,调用单元资金举动是组成调用公款罪照旧调用资金罪,只须考查举动人成分予以鉴定:(1)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中的国度事恋职员(含“准国度事恋职员”)成分的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人行使的,组成调用公款罪;(2)国度构造等国有单元中非国度事恋职员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人行使的,组成调用资金罪;(3)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社会集体从事公事的职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事的职员(包罗党的构造、政协构造中从事公事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人行使的,组成调用公款罪;非从事公事的职员实验同种举动,组成调用资金罪。 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中还存在调用纯私有性子资金而可以组成调用公款罪的气象,譬喻私有公司休业清理时,国度事恋职员作为清理构成员,操作本身清理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资金挪作个人行使,即可组成调用公款罪。 三、单元集团接头,为单元好处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的,可否定定为调用公款罪? 今朝,经单元集团接头通过或赞成,为本单元好处而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的征象,并不鲜见。对付这种环境是否应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调用公款罪治罪赏罚,实践中争论很剧烈。笔者以为,这种举动现实上是单元实验的调用公款举动,然而,刑法并没有单元调用公款罪的划定,刑法设立调用公款罪的宗旨,应是惩办国度事恋职员个人私自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元公款挪作私用的举动,对付经单元集团接头,为单元好处调用公款给本单元的职工或外单元职员个人行使的单元举动,并不予以刑罚赏罚。必要指出,与调用公款罪同处“贪污行贿罪”一章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现实上就是单元实验的犯法举动,刑礼貌定受刑罚赏罚的则是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是必需留意,对付单元犯法的赏罚,岂论双罚制照旧单罚制,都必需以刑法对单元主体的明晰划定为条件。假如对单元集团接头、为单元好处调用公款的案件追究有关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势必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四、奈何领略“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 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是调用公款罪的组成要素之一。关于什么是“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调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以下简称“高法”1998年《表明》)明晰划定,“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包罗调用者本人行使可能给他人行使:“调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行使的,属于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8日《关于怎样认定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有关题目的表明》(以下简称“高法”2001年《表明》)则划定:“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天然人可能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资企业等行使的,属于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第1条):“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好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元行使的,属于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第2条)。团结上述司法表明的划定,在“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的领略上有这样几个题目值得研究: 1.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创立调用公款罪,是否要求调用人明知行使人的性子为“个人”? 实践中每每存在这样一种环境:作为个人的公款现实行使人不以本身名义,可能蒙骗公款调用人,向拥有公款把握权的国度事恋职员筹措资金,而国度事恋职员主观上也以为本身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的公款是给非个人行使,但现实上公款借出后完全由个人行使了。对付这种环境可否追究举动人的调用公款罪之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有必定和否认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必定说以为,只要被调用的公款在客观上归个人行使了,就加害了公款的行使权,调用者对付行使人是否个人的熟悉内容怎样,不影响调用公款罪的创立。笔者持否认看法。来由是:固然刑法和今朝司法表明未明晰调用人必需明知行使人的性子为“个人”方可组成调用公款罪,可是刑法设立调用公款罪,旨在榨取国度事恋职员存心将公款挪作私用的举动,因而作为调用公款罪组成要素之一的“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不该领略为纯粹的客观要素,而是包括主观评价身分在内的。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要求调用人明知或应知他人行使为“个人行使”,不然不该认定为调用公款罪。 2.奈何认定调用公款归“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行使的性子? 1998年“高法”《表明》颁行后,其关于调用公款 “归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行使视为“归个人行使”的划定,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大的争媾和非议。刑法理论界大都学者以为,该《表明》把调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行使的举动视为“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现实上是把私有公司、企业等同于个人,这种划定与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内容异常不符,与刑法关于单元犯法主体中包罗私有公司、企业的划定也极为不和谐。司法实务中在界定“私有公司、私有企业”时存在的争论是:私有公司、企业的范畴有无穷制?这些争论和狐疑的存在,一度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在调用公款罪认定题目上的紊乱排场。 2001年“高法”《表明》第1条划定,出格夸大了“将公款借给其他天然人可能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资企业等行使”的,才属于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这一表明内容接收了1998年“高法”《表明》颁行后的实践成熟履历,目标显然在于否认1998年“高法”《表明》的相干内容。按照我王法律划定,私有公司、企业的组织情势有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企业主一人投资、一人策划、独立收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合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资人订立协议,配合出资、合资策划、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资债务包袱无穷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标、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司法实践中该当留意,按照2001年 “高法”《表明》的界定,不是调用公款给上述任何情势的私有企业行使,都可以认定为调用公款罪;全部私有公司都将不再视为“个人”;而作为“个人”论的“私有企业”,也只能指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资企业,而不包罗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企业。 必要出格夸大的是,2001年“高法”《表明》第2条划定,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好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元行使的,也属于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这里的“其他单元”,显然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它不只包罗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资企业等,并且还包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人民集体、中外合伙策划企业、外资企业、集团经济组织等其他全部单元。不外,2001年“高法”《表明》第2条对付调用公款给单元行使以调用给个人行使论,是有严酷限定前提的,即举动人必需是“为谋取个人好处”,至于谋取的个人好处合法与否,是否物质好处,不必细究。以是,必要留意,在一样平常环境下,固然国度事恋职员调用公款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私有公司、企业行使不组成调用公款罪,可是,假如举动人是为了谋取个人好处,将公款挪给这些单元行使,仍视为调用公款给个人行使,创立调用公款罪。 3.调用公款给国有、集团企业承包者、租赁者用于该企业的,可否定定为调用公款罪? 今朝,司法实践中很多同道以为,既然国有、集团企业已经发包给了承包者、租赁者个人,那么这个企业的策划实质上就是承包者、租赁者个人的策划,因而对付国度事恋职员调用公款给这些国有、集团企业承包者、租赁者用于该企业的,应认定为“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笔者以为,在国有、集团企业发包与承包、出租与租赁中,承包相关和租赁相关是不能无视的究竟,上述环境下,被调用的公款不能领略为给承包者、租赁者个人,而该当领略为给国有、集团企业行使,承包者、租赁者则是这些公款的暂且解决、策划者。置于调用公款给这些承包、租赁企业行使是否组成犯法,该当依照2001年“高法”《表明》第2条的划定,详细说明:假如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的好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这些承包、租赁企业行使,组成调用公款罪,不然,不以犯法论处。 五、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但在案发前所有偿还的,是否创立犯法? “高出三个月未还”,是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营利运动及犯科运动以外其他运动而组成调用公款罪的必备前提。可是,理论和实务上对付“高出三个月未还”的领略,素来存在争议。有的概念以为,“高出三个月未还的”是指调用公款时刻高出三个月,且在案发时未主动偿还的。“高出三个月”与“未还”是并列的限定前提,假如固然高出三个月但在案发时已经偿还的,便不切合调用公款罪的法定组成要件,不该视为犯法。另一种概念则以为,调用公款“高出三个月未还的”立礼貌定表白,调用公款在三个月限期内已退还的,不组成犯法。可是只要举动人调用公款未还,限期高出三个月的,就切合调用公款罪的法定组成要件,至于未还限期高出三个月往后,调用人还与不还,自愿还与强制还,已不是罪与非罪的法定边界,而是量刑题目了。[①]笔者以为,上述后一种概念是切合立法原意的。“高出三个月未还”作为组成调用公款罪的究竟要素,是一经呈现就应当犯法的,以是只要未还的限期一到达三个月,犯法就创立了。“高法”《表明》第2条第1项第2款划定:“调用正在生息可能必要付出利钱的公款归个人行使,数额较大,三个月但在案发前所有偿还本金的,可以从轻赏罚可能免去赏罚。”这一划定固然仅仅夸大了调用正在生息可能必要付出利钱的公款只要高出三个月未还就组成犯法、案发前所有偿还本金只是一个可以从宽赏罚的情节,可是,《表明》并不是昭示此一气象纵然在案发前偿还也组成犯法而排出其他气象作同样的处理赏罚。 趁便指出,从立法技能科学性的角度来说,刑法第384条中该当删除“未还”二字,即划定调用公款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就组成犯法,以免对“未还”发生歧义和不须要的争论。 六、怎样领略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与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两者的区别安在? 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以及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是组成调用公款罪的两种环境,前者不受“数额较大”和调用时刻的限定,后者只要数额较大,是否偿还及偿还限期也没有限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题目是,刑法第384条所指的犯科运动、营利运动毕竟别离包罗哪些运动,欠好确定。1998年“高法”《表明》第2条第3项明晰了“打赌、走私等”属于犯科运动,同时亦回收罗列式划定:“调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置股票、国债等,属于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显然,这种划定无法办理实践中很多运动是否犯科运动或营利运动的疑难争议题目,偶然依照上述划定也无法在犯科运动与营利运动之间作出区别。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调用公款罪的创立与否及对举动人的量刑轻重。 笔者以为,在总体上,对付犯科运动与营利运动的领略,既要留意其一样平常语义,也要举办系统性的刑法表明。“营利”之“营”,其义为“钻营”[②],因此,从一样平常语义上领略,往往谋取好处的举动都可以纳入“营利运动”。可是,这个语词,在刑法中作为法言法语,无疑应与“调用公款”、“犯科运动”等用语一路作和谐性、系统性的界定。据此,笔者以为,刑法第384条中的营利运动,仅仅是指以正当本领谋取正当经济好处的举动,不包罗犯科的谋取经济好处或谋取犯科经济好处的举动,更不包罗谋取非经济好处的举动。假如营利运动要领或目标犯科,应属于犯科运动的范畴。运动是否“犯科”,其尺度是世界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律和抉择,国务院拟定的行政礼貌、划定的行政法子、宣布的抉择和呼吁。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付调用公款举办以下两种运动其用途性子怎样,有相等的坚苦,在此笔者作简短的说明:(1)调用公款用以个人创办公司、企业作注册资金行使,是否属于营利运动?笔者以为,注册资金是公司、企颐魅正当策划的必备前提,将公款用于注册,应视为筹备举办营利运动,但其自己并不是营利运动。无庸讳言,在1998年“高法”《表明》中被表明为“营利运动”的“集资”举动,与“注册”举动有些相似,即自己壹贝偾为营利运动缔造前提的举动。但依笔者之见,司法实践不该在无明文的环境下进一步不内地将“注册”举动比照“集资”举动而认定为“营利运动”,对付调用公款为个人创办公司、企业注册的,应视为调用公款作“犯科运动”、“营利运动”之外的其他运动。同样原理,个工资本身的公司、企业送还债务,是公司、企业运营中的正常运动,但其自己并不是营利运动,故调用公款为个人公司、企业送还债务的,不该认定为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2)调用公款用以偿还个人贷款可能私家借钱的,其用途性子是什么?笔者以为,对此,该当按照个人贷款可能私家借钱的终极用途予以认定。假如个人贷款可能私家借钱是用于营利运动可能犯科运动的,其调用举动应视为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可能举办犯科运动。(3)调用公款用于游山玩水、虚耗挥霍的,是否属于“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笔者以为,一样平常环境下,游山玩水、虚耗挥霍的举动属于违纪举动,认定为犯科运动牵强附会,宜认定为“其他运动”。可是,假如举动情节严峻,违背了国度法律礼貌,则属于犯科运动。 七、对付“挪而未用”的案件怎样定性? 司法实践中每每产生一些举动人将公款“挪而未用”的案件,对付这些案件可否定定为调用公款罪、是定调用公款既遂照旧未遂、其组成要件是详细怎样确定,存在纷歧致的熟悉。 笔者以为,该当必定“挪而未用”的举动可以组成调用公款罪,并且,只要举动人将公款一经挪出,而其他创立调用公款罪必备的前提(即依照公款用途的差异而建立的数额、未还时刻等身分)亦同时具备,就创立调用公款罪的既遂。至于调用之后公款是否被现实行使,在所不问。来由是:调用公款是一个复合举动,是“挪”和“用”的团结,“挪”是条件、“用”是目标,有“挪”的举动,就暗示有了犯法的实施举动。 有的学者以为,假如举动人私自调用公款是为了将公款行使于个人必要,可能从事牟利运动,或举办犯科运动,或用于其他个人用途,但调用时刻很短,不敷三个月时刻,对此挪而不消的环境,一样平常不组成调用公款罪。假如举动人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或犯科运动而未及行使的,或调用数额庞大的公款尚未及行使的,组成调用公款罪的未遂。[③]对这种概念笔者不敢苟同。对付举动人私自调用公款是为了将公款行使于犯科运动和营利运动以外的其他运动的环境,假如时刻不高出3个月,天然不存在以犯法论处的题目。可是,论者同时把举动人私自调用公款、为了将公款行使于牟利运动或犯科运动只是调用时刻不敷三个月的气象,也归入不以调用公款罪论处的范畴,并不切合立法原意。由于凭证刑法第384条对调用公款罪组成要件的划定,只要举动人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1)就举办犯科运动而言,不要“数额”和调用时刻的限定,即组成调用公款罪;(2)就举办营利运动而言,只要“数额较大”,没有调用时刻黑白的限定。有人要问:刑法既然明文划定调用公款必需归个人“行使”的,才气组成犯法,而“挪而未用”现实上并未行使公款,怎么能组成调用公款罪呢?笔者以为,刑礼貌定的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其义并非要求举动人或行使人现实行使公款,而着重夸大的是举动人将公款挪出的目标,即公款毕竟挪作何人行使;刑礼貌定调用公款罪所要处罚的是那种将公款挪作“个人行使”的举动,这种举动与将公款挪作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行使的举动是有边界的。否则,“调用公款”一语中已有“用”一字,再划定“归个人行使”纯属多余。上述论者以为“挪而未用”即便组成调用公款罪壹贝偾未遂,笔者以为这是没有正确领略调用公款罪中“挪”与“用”的相关所造成的功效。实务界和理论界不少人都以为,在调用公款罪中,“挪”与“用”是不行或缺的,二者组成调用公款罪的整体;假如举动人只有“挪”的举动而没有“用”或让他人“用”的举动,就不能发生调用公款罪的法定危害功效,以是对其就必需以调用公款罪未遂论处。但在笔者看来,刑法设立调用公款罪的宗旨就在于掩护公款的行使权不受加害,因此注重的是公款是否被挪出,至于公款是否被现实行使,不是刑法体谅的重点,公款一经挪出,就产生了公款行使权受到加害的功效。在“挪而未用”的案件中,只要调用公款罪的要件创立,公款现实上没有被行使的究竟,不影响公款行使权被加害的功效,故亦不影响犯法既遂的创立。 “挪而未用”案件的组成要件怎样详细确定?笔者以为,该当按照调用人或行使人对公款的行使目标来详细确定。虽然,这涉及证据题目。假如无法确定举动人调用公款的真实意图,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为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营利运动”以外的其他运动。 八、奈何全面、正确地领略“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不退还”的举动是否仍可以转化为贪污罪? “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举动,在1988年《增补划定》第3条中被以为是贪污罪。“两高”《解答》作出进一步表明,指出“不退还,既包罗主观上不想还的,也包罗客观上不能还的。不退还,使被调用的这部门公款遭到不行补充的丧失,这种举动应‘以贪污论处’,定为贪污罪。”《增补划定》和“两高”《解答》的上述划定,遭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凶猛品评,被以为是客观归咎。有鉴于此,修订后的刑法典未再划定“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论处”,将“数额较大”改为“数额庞大”,并将“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的气象作为调用公款罪的最高等次的量刑情节加以划定。1998年“高法”《表明》第5条划定:“‘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的’,是指调用公款数额庞大,因客观缘故起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是,在实践中如故存在以下两个题目: 1.所谓“数额庞大”,毕竟是指创立调用公款罪时的数额庞大,照旧在一审宣判前现实上不能退还的数额庞大? 笔者以为,刑法之以是将“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的气象划定为调用公款罪最高量刑档次的依据,首要是思量到被调用的数额庞大的公款遭到现实丧失,因此,所谓“数额庞大”,该当是指在一审宣判前举动人现实上未偿还、不能退还的数额到达庞大,假如创立调用公款罪时的数额庞大,可是在一审宣判前举动人不能退还的数额没有到达庞大,不能以为是“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的气象。详细而言,按照“高法”《表明》对各类气象下组成调用公款罪的差异数额要求,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在一审宣判前另有5万到10万元不能退还的;举办营利运动或作其他用途,在一审宣判前另有15万到20万元不能退还的,即为“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 2.修订刑法典施行后,是否全部调用公款后不退还公款的举动都只能以调用公款罪治罪赏罚,而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修订刑法典打消了“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论处”的划定后,在理论上有人以为,“不退还”是一种客观状态,即举动人调用的公款在客观上没有偿还,岂论主观存心怎样。只要是客观上没有偿还,就声名调用公款举动客观上造成了不行补充的丧失,比那些已偿还的调用举动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因而,必要赐与更严肃的赏罚。[④]按照这种概念,任何调用公款后不退还的举动,都是不行能再以贪污罪治罪赏罚的了。笔者以为,这是与刑礼貌定的精力不符的,也会造成调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组成之间的夹杂。究竟上,刑法第384条中作为调用公款罪法定最高刑尺度的“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只能是指因客观缘故起因无法退还的气象,假如举动人有手段偿还却不退还,则在主观上产生了转化、对被调用的未退还部门的公款发生了犯科占有的目标,切合贪污罪的组成,对举动人应以贪污罪治罪赏罚。并且必要指出的是,只要调用公款后主观上不想退还,未退还的公款数额到达贪污罪起刑数额尺度的,就该部门未退还的公款,就该当认定为贪污罪。 按照“高法”《表明》第5条的划定,“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的寄义,也仅指因客观缘故起因不能退还。该《表明》第6条划定:“携带调用的公款叛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划定治罪赏罚。”这也正确地阐发,调用公款后对公款发生犯科占有目标的,该当以贪污罪论处。只是《表明》对付调用公款罪向贪污罪的转化气象,没有全面地指出。实践中,司法职员该当按照犯法组成根基道理和刑法对贪污罪的组成要件划定,严酷依法治罪量刑。 九、公款调用人与行使人在什么环境下组成调用公款罪的共犯、当调用人与行使人对公款详细用途熟悉纷歧致时,如那里理赏罚? “高法”《表明》第8条划定:“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行使人与调用人合谋,指使可能参加筹谋取得调用款的,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治罪赏罚。”在笔者看来,这一划定具有很大的不公道性,由于正如自杀者唆使他人辅佐本身自杀不组成存心杀人罪的共犯,卖淫者要求他人先容嫖客给本身不组成先容卖淫罪的共犯,吸毒者频频要求拥有毒品者将毒品卖给本身不组成销售毒品罪的共犯,被窝藏、容隐的犯法人唆使他人对本身实验窝藏、容隐罪不组成窝藏、容隐罪的共犯等等气象一样,行使人纵然与调用人合谋,指使可能参加筹谋取得调用款的,也不宜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此一原则笔者称之为“作为犯法举动工具的人,不能因其组织、唆使、辅佐、合谋、共偕举动而组成该犯法的共犯”。 虽然,当下调用公款罪共犯中要害的题目是两个: 其一,怎样正确合用上述“高法”《表明》的划定。笔者以为,据《表明》的划定,只有行使人在主观上与调用人具有调用公款罪的配合存心,客观上实验了与调用人配合商量、筹谋调用公款或主动指使调用人调用公款时,才气对行使人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治罪赏罚。行使人假如对付资金来历于私自调用的究竟缺乏熟悉,纵然与调用人对资金的借贷、用途有过商量,也不能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调用人奉告行使人资金是其私自调用出来的,只要行使人没有参加筹谋、在调用人未发生调用公款决意时没有指使,对行使人同样不能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其二,当调用人与行使人对公款详细用途熟悉纷歧致时,如那里理赏罚? 刑法针对被调用公款的差异用途,设定了组成调用公款罪宽严有此外三种前提。以是,当调用人与行使人配合商量、筹谋调用公款或行使人指使调用人调用公款、但两者对付公款详细用途熟悉纷歧致时,怎样按照被调用公款的用途认定大师创立犯法所合用的组成要件,就异常值得研究,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罪责轻重。 “高法”《表明》第2条第3项第2款指出:“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不知道行使人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可能用于犯科运动,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组成调用公款罪;明知行使人用于营利运动可能犯科运动的,该当认定为调用人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可能犯科运动。”这个表明为司法实践办理上述题目提供了一个准则,可是没有涵盖实际中所有题目。其它,当调用人明知行使人要用于营利运动可能犯科运动而调用公款,但尔后行使人并未将公款用于营利运动可能犯科运动、而是用于其他运动的,奈何认定,《表明》没有详细意见。笔者以为,对上述题目的办理,该当依据配合犯法道理、站在刑法客观主义的态度,区别环境予以处理赏罚:(1)假如行使人在与调用人合谋,指使调用人调用公款可能参加筹谋举动时,存心诱骗调用人、遮盖其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或营利运动的真实意图,以犯科运动及营利运动以外的其他用途为名取得公款,在取得公款后却将之用于犯科运动或营利运动的,对行使人应凭证“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或“举办营利运动”权衡是否组成犯法及量刑;对调用人则应按“调用公款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要件权衡是否组成犯法及量刑。(2)假如行使人在与调用人合谋,指使调用人调用公款可能参加筹谋举动时,确实是为了将公款用于犯科运动及营利运动以外的其他用途,只是在取得公款后主观目标及客观举动产生转变,将公款用于犯科运动或营利运动的,处理赏罚功效同上。可是,假如假如调用人过后知道这种环境而仍赞成、放任,没有追回公款的意思暗示,则对调用人亦应认定为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可能犯科运动。(3)假如行使人在与调用人合谋,指使调用人调用公款可能参加筹谋举动时,是为了将公款用于犯科运动或营利运动,但行使人在取得公款后现实大将公款用于犯科运动及营利运动以外的其他用途,居于刑法客观主义的态度,对行使人和调用人均应凭证公款的现适用途权衡是否组成犯法及量刑。 十、如那里理赏罚调用公款罪的连累犯形态? “高法”《表明》第7条划定:“因调用公款索取、收受行贿组成犯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划定赏罚”(第1款)。“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组成其他犯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划定赏罚”(第2款)。合用此一划定,实践中有如下两个题目值得研究: 第一,当行使人与调用人合谋,指使可能参加筹谋取得调用款,同时调用人索取、收受行使人行贿时,调用人组成调用公款罪和纳贿罪的连累犯,该当数罪并罚;行使人也创立调用公款罪的共犯。可是,行使人是否组成调用公款罪和贿赂罪的连累犯呢?假如是,那么是否对其同样该当实施数罪并罚呢?笔者以为,行使人组成调用公款罪和贿赂罪的连累犯是该当必定的,可是,凭证连累犯“除犯科律有破例划定,一致该当从一罪重处”的赏罚原则,对付此种气象不该实施数罪并罚。 第二,“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组成其他犯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划定赏罚”的合用,是否有所限定? 调用公款给他人举办犯科运动环境下,调用人组成与调用公款罪并罚的“其他犯法”,必需以调用人与行使人具有该犯法的配合存心为条件。这已取得共鸣。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广泛以为,岂论是调用公款给本身行使照旧给他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只要犯科运动组成走私犯法、打赌罪等其他犯法,均可以对调用人以调用公款罪和其他犯法实施数罪并罚。可是,也有少数概念以为,调用人本人将调用的公款用于本身举办犯科运动,而连累其他犯法的,只能以调用公款罪一罪对调用人治罪赏罚,不实施数罪并罚。来由是,犯科运动是调用公款罪的犯法情节,在犯科运动自己组成其他犯法时,把它从调用公款罪中疏散出来独立治罪、实施数罪并罚,就造成犯科运动“一举动两端挑”,违反数罪并罚的一样平常道理。[⑤]笔者以为,这种概念的说明有必然原理,可是与“高法”《表明》的精力显然是相违反的。从有利于司法实务同一执法的角度出发,对付“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组成其他犯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划定赏罚”的合用,不该有所限定。 十一、调用公款罪与调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安在、是否调用特定款物归个人行使的举动一致应以调用公款罪治罪赏罚? 刑法第273条划定的调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调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款物,情节严峻,致使国度和人民群众好处蒙受重大侵害的举动。该罪在主体和工具上与调用公款罪存在交错重合。即其举动主体也可所以(但不限于)国度事恋职员,犯法工具为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的款物(凭证刑法第91条第1款第(三)项的划定属于民众家产)。 当国度事恋职员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的款物挪作他用时,要认定举动是组成调用公款罪照旧调用特定款物罪,要害在于认定举动人是否私自作出调用抉择和是否将这些特定款物挪作个人行使(包罗给私有公司、企业行使)。假如举动人是将这些特定款物挪作个人行使,除颠末单元集团接头的不以调用公款罪论处外,该当认定为调用公款罪;假如举动人是将这些特定款物挪作非个人行使,同时具备“情节严峻”和“致使国度和人民群众好处蒙受重大侵害”情节的,该当认定为调用特定款物罪。 实践中该当留意,调用特定款物罪并非不存在将特定款物挪作个人行使的气象。假如举动人并非国度事恋职员,其将特定款物挪作个人行使,情节严峻,致使国度和人民群众好处蒙受重大侵害的,该当以调用特定款物罪治罪赏罚。 十二、国度事恋职员调用非特定公物可否组成调用公款罪? 笔者以为,调用公款罪的组成,仅限于国度事恋职员将公款,或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的特定款物调用给个人行使的气象。国度事恋职员调用非特定公物给个人行使的,不能以调用公款罪治罪赏罚。对此,最高人民查看院2000年3月15日给山东省人民查看院的《关于国度事恋职员调用非特定公物可否治罪的请问的批复》所作的划定是正确、公道的。 十三、奈何计较多次调用公款环境下的犯法数额? 按照“高法”《表明》第3条的划定,就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而言,调用公款“数额较大”,即调用公款到达“1万元至3万元”是组成犯法的须要前提;就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和营利运动以外的其他用途而组成调用公款罪而言,调用公款到达“15万元至20万元”是组成犯法的须要前提。上述两种气象下,调用公款数额巨多半是调用公款罪的严峻情节之一。就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而组成的调用公款罪而言,调用公款数额到达“5000元至1万元”是组成犯法的须要前提;调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情节严峻”的气象之一。由此可见,调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对付调用公款罪的治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次性调用公款的举动中,调用公款的数额认定没有题目。对付多次调用公款在案发前均未还的,调用公款数额累计计较,也不存在什么争议。可是,对付多次调用公款,并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的气象,怎样计较调用公款的数额,司法实践中则素来存在着争议。出于同一执法的初志,“高法”《表明》第4条划定:“多次调用公款不还,调用公款数额累计计较;多次调用公款,并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调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现实数额认定。”然而,从今朝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司法表明不单无法顺应现实必要,并且发生了难以办理的斗嘴。详细而言:(1)这一司法表明只罗列了“多次调用公款不还”和“多次调用公款、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这样两种气象,没有穷尽多次调用公款的全部气象,因而对付其他很多多次调用公款时的数额认定题目,仍无法公道办理。实践中,除了“多次调用公款不还”和“多次调用公款、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这样两种气象外,多次调用公款还存在“多次调用公款、每次均别离偿还”[⑥],以及多次调用公款,在上次调用的公款部门偿还的环境下又调用公款的气象。(2)凭证《表明》的划定,对付多次调用公款、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的气象,该当凭证案发时未还的现实数额认定。可是,这样做的功效,一是违反了刑法中犯法组成的根基道理,二是使治罪量刑损失合理公正性。好比,对付多次调用公款并每次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所有调用的公款的,假如案发时举动人已所有偿还,便谈不上数额的认定题目了(调用公款的数额为”零“)。乃至可以说,往往调用公款,岂论几多次,也不管数额巨细及其用途,只要在案发前偿还了,就不组成调用公款罪了。 值得留意的是,《表明》第2条第1项划定:“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组成调用公款罪。”(第1款)“调用正在生息可能必要付出利钱的公款归个人行使,数额较大,三个月但在案发前所有偿还本金的,可以从轻赏罚可能免去赏罚。”(第2款)同条第2项第1款划定:“调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举办营利运动的,组成调用公款罪,不受调用时刻和是否偿还的限定。在案发前部门可能所有偿还本息的,可以从轻赏罚;情节稍微的,可以免去赏罚。”同条第3项第1款亦划定:“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打赌、走私等犯科运动的,组成调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调用时刻的限定。”这表白,调用公款的三种范例,其创立犯法与否,都并不受制于案发前公款是否偿还、偿还几多、是部门偿还照旧所有偿还;只是在组成调用公款罪的条件下,案发前部门或所有偿还的究竟应看成为量刑的情节罢了。可见,《表明》第4条关于“多次调用公款、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调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现实数额认定”的划定,是与第2条上述划定相斗嘴的。 那么,对付多次调用公款的数额毕竟怎样认定呢?有人针对上述司法表明的破绽指出,对付多次公款,并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的,该当以末次调用的现实数额认定调用公款的数额;调用的时刻,从初次调用组成犯法之日起计较;多次调用公款的情节、案发前已部门或所有偿还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思量。[⑦]笔者以为,这一提议具有相等的公道性,但其如故无法广泛合用于多次调用公款的气象中。我以为,我国有的学者提出的如下假想是正确的:依据罪刑相顺应原则和时效与犯法组成相团结原则,区分调用公款的目标和用途、区分是否偿还和偿还的方法,对付多次调用公款的数额别离认定:(1)多次调用公款均未还的,累计计较调用公款数额。(2)多次调用公款用于犯科运动、营利运动的,累计计较调用公款数额(包罗案发前已偿还的)。个中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的,也应累计计较调用公款的数额,而不能以案发时现实未还的数额认定。(3)对付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用于犯科运动及营利运动以外运动的,无论以何种方法偿还,凡是应以案发时未还的现实数额认定。假如在多次调用中,稀有额庞大的(即到达情节严峻数额出发点的),纵然已偿还,也应累计计较入调用公款的数额。(4)对多次调用公款,个中有效于犯科运动,有效于营利运动,也有效于其他运动的,扣除案发前已偿还的个人用于其他运动的部门累计其调用公款数额。(5)对付多次调用公款的,无论其用途怎样,均应以情节严峻论处。[⑧] -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①] 拜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题目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书社1996年版,第208-209页。 [②] 拜见夏征农主编:《辞海》(1989年缩印本),上海词典出书社1989年版,第1836页。 [③] 郭立新、杨迎泽主编:《刑法分则合用疑难题目解》,中国查看出书社2000年版,第437页。 [④] 孙谦主编:《国度事恋职员职务犯法研究》,法律出书社1998年版,第142页。 [⑤] 钟澍钦主编:《新中国反贪污行贿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查看出书社1995年版,第180页;郭立新、杨迎泽主编:《刑法分则合用疑难题目解》,中国查看出书社2000年版,第436页。 [⑥] 这种气象又可细分为两种:(1)在每次调用的公款偿还后,隔断一段时刻又调用公款;(2)在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之同时,又调用另一笔公款。 [⑦] 毛晓玲:“多次调用公款数额认定质疑”,载《上海查看调研》1999年第3期。 [⑧] 拜见郭立新、杨迎泽主编:《刑法分则合用疑难题目解》,中国查看出书社2000年版,第431-43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