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划一被控职务侵略、调用资 金案—无身份者组成调用资金罪的共犯题目 一、根基环境 案由:职务侵略、调用资金 被告人:周益平,男,1964年11月5曰生, 汉族,江苏省丹徒县人,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 公司财政部副司理。1998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逮 捕。 被告人:朱刚,男,1996年4月12曰生,汉 族,江苏省镇江市人,镇江市润州壮盛金属成品厂 厂长。1999年5月19曰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查看院指控究竟 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地域人民查看院告状书指 控: 1.被告人周益平先后两次将健力宝(镇江) 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宝公司)资金共计 600万元借给华东制罐总厂(以下简称华罐厂)使 用,并在公司财政账册上均无反应。后被告人周益平私开收条,先 后3次到华罐厂别离收取上述借钱利钱共计272228元,并将转账 支票背书转至朱刚个人策划的镇江市润州壮盛金属成品厂(以下简 称壮盛厂)账户上,后提呈现金,供其个人行使。 被告人周益平谎称银行错划给公司一笔利钱要收回,向健力宝 公司管帐梁安详索要一张空缺转账支票,并用该支票将银行正常支 付给该公司的利钱30340.25元从公司账上汇至壮盛厂套取现金, 将个中3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了梁安详。上述金钱的出入环境在健 力宝公司账上均无反应。 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周益平操作其健力宝公司财政部副司理 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犯科占为己有,数额庞大,其举动得罪了 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划定,组成职务侵略罪。 被告人周益平在被告人朱刚的多次鼓舞下,操作职务之便, 先后两次挪出健力宝公司资金40万元,供朱刚验资及购置原料设 备;被告人朱刚还指使被告人周益平向审计事宜所出具20万元验 资款系朱刚个人金钱的假证明。 被告人周益平操作其健力宝公司财政部副司理的职务便利,挪 用公司资金挪归个人行使或借给他人,数额庞大,其举动得罪了刑 法第272条第1款的划定,组成调用资金罪。 被告人朱刚多次鼓舞被告人周益平操作其职务便利,先后 两次挪出健力宝公司资金40万元,供朱刚验资及购置原料装备; 被告人朱刚还指使被告人周益平操作其职务便利,向审计事宜所出 具20万元验资款系朱刚个人金钱的假证明。 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朱刚鼓舞、指使周益平调用公司资金借 与本身行使,数额庞大,其举动得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第25 条第1款之划定,配合组成调用资金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益平及其辩护人对被指控的调用资金及公司职员纳贿 的究竟及定性均无贰言,对公诉构造指控周益平犯科行使 302568.25元的究竟暗示认同,但提出对该款周益平只有调用的故 意,没有侵略的存心,应以调用资金罪定性的辩护意见。详细来由 为:(1)三笔利钱计272228元应为调用,由于第周益平是受健力 宝公司、华罐厂两家单元配合的法定代表人布置,瞒着健力宝公司另 两家合伙方,私下将600万元借给华罐厂。因为600万元的借钱账 上不能反应,故收取的三笔利钱其时亦不能入账,不能由此声名周益 平对该利钱往后必然不偿还。第二,周益平固然是用本身的收条收 取了利钱,但收条上加盖的是健力宝公司的财政专用章。第三,第三 笔利钱是周益平派公司管帐孙玉玲取回,声名其没有侵占的存心。 第四,健力宝公司和华罐厂的法定代表人黄新宇知道利钱支取的情 况,且两家单元是关联企业,不按期的对账必将使利钱账目水落石 出。第五,其时周益平具有送还手段。(2)30340.25元在健力宝公司 财政账册上没有反应,是由于该公司管帐梁安详事变不认真任所致, 不能因此认定周益平侵略。 被告人朱刚辩解:本身是向周益平乞贷,但没有参加调用资 金。其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来由为:(1)朱刚没有指使周益平挪 用资金,只是向周借钱。(2)朱刚亦没有指使周益平开假证明,该 证明证实该款为朱刚个人全部的内容是真实的,由于朱刚借钱在 前,其已取得该款的行使权。(3)朱刚不是健力宝公司职员,不具 备调用资金的主体资格。(4)朱刚没有在取得资金方面起任何作 用,不是调用资金罪的配合犯法人。 三、人民法院认定究竟和证据 (_)认定犯法究竟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6月,被告人朱刚欲个人筹建壮盛金属成品厂,因缺 乏资金,遂找被告人周益平资助,并提出向健力宝公司借钱。被告 人周益平暗示无权借贷公司资金,后在被告人朱刚的多次鼓舞下, 被告人周益平于1997年9月15日操作职务便利,擅自从健力宝公 司在城东名誉社的账户上开出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被告 人朱刚验资,润州区审计事宜所验资时发明该款系健力宝公司转划 而来,不能作为朱刚个人办厂的成本,被告人朱刚遂指使被告人周 益平出具内容为该20万元系朱刚个人金钱的证明,使朱刚顺遂领 取业务执照,而后被告人朱刚又将此款用于策划运动。同年11月 21日,被告人周益平在被告人朱刚的要求下,回收同样的要领, 再次将本单元资金20万元挪出给朱刚购置原料、装备等。案发前, 被告人朱刚偿还71800元。 1997年11月9日,被告人周益平用从公司出纳管帐梁安详处 索取的一张号码为NO.07977367的空缺转账支票,将建行镇江市丁 卯服务处正常付出给健力宝公司的利钱30340.25元汇至壮盛厂, 被告人周益平将个中的3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了梁安详。对该笔利 息的支取,健力宝公司财政账册未作记实。案发后,梁安详退出人 民币3万兀。 1997年,健力宝公司的合伙单元华罐厂因资金求助,该厂法 定代表人暨健力宝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宇,在没有奉告健力宝公司 其它两家合伙单元及该公司其他率领的环境下,布置被告人周益平 借钱给华罐厂: 1.1997年4月,健力宝公司申请银行开出金额别离为200万元 和100万元、到期日别离为1997年8月11曰和8月19日的银行承 兑汇票两张给华罐厂。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益平用本身购置 的收款收条到华罐厂收取了 300万元借钱的利钱共95040元的转账 支票,然后私盖公司财政印鉴,于同月22日背书给壮盛厂,朱刚 除扣下被告人周益平的欠款2万元外,余款75040元均提呈现金交 给了周益平,被告人周益平将此款用于家庭装修等个人斲丧。 2.1997年12月26日,健力宝公司申请银行开出金额为300万 元、到期日为1998年4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给华罐厂。1998年5 月20日,被告人周益平回收同样本领,将收取的华罐厂两次借钱 利钱累计132660元的转账支票背书给壮盛厂,交给在该厂任出纳 管帐的父亲周照生入账,后被告人周益平用个中124734.8元为其 两个弟弟购房,别的7925.2元存放在周照生处。 3.1998年8月28日,被告人周益平布置公司管帐孙玉玲持其 开具的收款收条,到华罐厂收取借钱利钱44528元人民币,后被告 人周益平将转账支票背书给壮盛厂,由其父周照生所有提取现金。 被告人周益平将个中2.7万元人民币兑换成3000美元交给其妻蒋 兰华保管,别的17528元存放在周照生处。 健力宝公司财政账册中,对借钱600万元及收取利钱272228 元均没有记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益平退出赃款、赃物折计人民币182523.66 ^元。 被告人周益平于1998年11月3日到镇江市规律搜查委员会投 案自首。 (二)认定犯法证据 上述究竟,有下列证据证实: 物证、书证 健力宝公司银行对账单、财政账册、壮盛厂财政账册、转 账支票、进账单、假证明等证据证明周益平、朱刚配合调用健力宝 公司40万元的究竟。 银行对账单、健力宝公司的财政账册及支票、壮盛厂的现金 支票等证据证明,周益平调用健力宝公司的银行利钱30340.25元。 银行承兑汇票、收取利钱的收款收条,转账支票及背书内 容、进账单、壮盛厂财政账册提现环境原料、购房根据以及扣押 3000美元的清单证明,周益平调用健力宝公司利钱272800元用于 个人运动的究竟。 健力宝公司的业务执照及劳动条约书、聘用书证明健力宝 公司为合伙企业,周益平为该公司财政部副司理。 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壮盛厂为个别性子。 证人周照生证言证实,壮盛厂账上有健力宝公司的40万 元资金。 证人杨光法证言证实,壮盛厂验资的20万元是从健力宝 公司汇出。 证人梁安详、徐兴龙、倪志雄证言证明,周益平调用健力 宝公司的银行利钱30340.25元的究竟。 (5)证人黄新宇、杨润芝、张继苓、孙有有、孙玉玲、周照 生、周雪峰的证言证明,周益平调用健力宝公司利钱272800元用 于个人运动的究竟。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朱刚、周益平的供述,证明周益平、朱刚配合调用健力宝公司 40万元的究竟。 四、判案来由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按照上述究竟和证据以为,被告 人周益平身为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公司财政部副司理,操作职 务便利,将本单元资金计702568.25元挪归个人行使或借给他人进 行营利运动,数额庞大,且另有418244.59元不能退还,其举动已 组成调用资金罪。被告人朱刚指使和筹谋被告人周益平调用公司 40万元资金供其举办策划运动,在配合调用资金中起唆使犯浸染, 应以调用资金罪治罪赏罚。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周益平犯调用资金 罪,被告人朱刚犯调用资金罪的罪名创立。被告人周益平调用银行 付出的利钱30340.25元一节,公诉构造指控其将该款汇至壮盛厂 账上套取现金,且公司财政账册没有记实的环境属实,但财政不入 账并非周益平所为或指使,而是出纳管帐梁安详的过失,故指控被 告人周益平有侵略该款的存心证据不敷。被告人周益平调用华罐厂 付出的三笔利钱计272228元_节,从情势上看,该利钱被周益平 回收收款不入账的侵略伎俩,擅自将转账支票背书给壮盛厂套取现 金供个人行使,但其提出的"并非存心不入账,而是由于借贷600 万元自己系非正常,在公司财政账册上就不能反应"一节究竟获得 黄新宇、杨润芝证言证实,因而其所得利钱其时在账册上也不能反 映的辩解合乎情理,且这三笔利钱的付出是由华罐厂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也是健力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新宇所批,黄知道健力宝公司 收取了三笔利钱,个中的一笔利钱是由被告人周益平布置的公司会 计孙玉玲所取,客观上三笔利钱存在着不行遮盖性,而被告人周益 平投案自首及当庭供述亦为调用资金,故公诉构造仅凭收款不入账 的要领及赃款用途指控被告人周益平侵略272228元证据不敷,本 院对周益平的辩护人提出的对30340.25元及272228元应以调用资 金罪定性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用。被告人朱刚多次哀求被告人周益平 操作职务便利调用单元资金给其创办的企业及举办策划运动,并指 使被告人周益平出具卖弄证明予以验资,被告人朱刚在其调用40 万元资金的配合犯法中现实上起了指使、筹谋的唆使犯的浸染。虽 然被告人朱刚不具备调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但其与具有特定身份 的被告人周益平一路,操作周的职务便利实验了调用资金的犯法行 为,此时其就具备了该罪的非凡主体身份,成为调用40万元资金 的配合犯法人,该当依法追究其调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对朱 刚的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用。被告人周益平犯法后投 案自首,可以从轻赏罚。 五、定案结论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第25条第1 款、第67条第1款之划定,于1999年9月1日作出讯断: 被告人周益平犯调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朱刚犯调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六、二审环境 被告人朱刚以原判认定究竟不清,定性不妥为由提起上诉。被 告人朱刚的辩护人也辩称:原审判断认定被告人朱刚犯调用资金罪 的证据不敷,要求取消原判,从头作出合理的讯断。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的究竟及证据与一审法 院认定的究竟及证据雷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审被告人 周益平操作其接受健力宝(镇江)饮料有限公司财政部副司理的职 务便利,将本单元资金共计702568.25元挪归个人行使或借贷给他 人举办营利运动,数额庞大,且另有418244.59元不能退还,其行 为已组成调用资金罪。上诉人朱刚指使和筹谋原审被告人周益平挪 用公司40万元资金供己举办营利运动,其举动已组成调用资金罪, 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周益平犯法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 赏罚。经査,上诉人朱刚多次哀求原审被告人周益平操作职务便利 调用单元资金供其创办企业举办营利运动,并指使原审被告人周益 平出具卖弄证明予以验资,上诉人朱刚在调用40万元资金的进程 中起到了指使和筹谋的浸染,应以调用资金罪的共犯治罪赏罚,原 审判断对上诉人朱刚的治罪及量刑,并无欠妥之处。故上诉人朱刚 的上诉来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用。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项之划定,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法理讲解 本案涉及调用资金罪与职务侵略罪的边界区分,以及无身份者 组成调用资金罪共犯的题目。 (-)调用资金罪与职务侵略罪的边界区分 按照刑法第272条划定,调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可能其 他单元的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人使 用可能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高出3个月未还的,可能虽未高出 3个月,但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可能举办犯科运动的行 为。按照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宣布的《关于 经济犯法案件追诉尺度的划定》(以下简称《追诉尺度》)的划定, 调用本单元资金数额在丨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这里的 "数额较大";调用资金后举办犯科运动的,则可以"5千元至2万 元以上"作为"数额较大"的尺度。 按照刑法第271条划定,职务侵略罪,是指公司、企业可能其 他单元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举动。按照《追诉尺度》的划定,将本单元财物犯科占 为己有,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这里所指的"数 额较大"。 因为调用资金罪与职务侵略罪主体的要求雷同,客观上都要求 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加害本单元财物的全部权的举动,犯法工具都 可以包罗本单元的资金,以是在实践中这两个罪的边界经常轻易混 清。 在理论上,一样平常来说,可以通过犯法客体、犯法举动加害的具 体工具、犯法客观方面的详细举动方法,以及犯法目标的差异等方 面来区分这两个犯法: 从犯法客体看,固然两罪都加害了公私人产的全部权,但 调用资金罪只是加害了单元资金的占有、行使、收益权,而职务侵 占罪则加害了包罗处分权在内的家产全部权的全部权能。 从犯法工具看,调用资金罪的工具只能是本单元的资金, 不包罗实物形态的家产;职务侵略罪的工具则既可所以资金,也可 所以实物。 从客观举动示意看,调用资金罪示意为回收不转移全部权 的本领,只是将本单元资金调用归本人或借用他人行使;而职务侵 占罪则示意为以侵占、窃取、诱骗等本领,犯科占有本单元财物。 从犯法目标看,调用资金罪的目标是暂且占有、行使本单 位资金,筹备偿还;而职务侵略罪的目标则是将本单元资金转归己 有,基础不规划偿还。 详细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是创立调用资金罪照旧职务侵略 罪,要害在于精确认定举动人的主观方面,其对所调用的资金是否 具有永世性占有目标。主观存心的差异,反应了举动人对其举动的 社会危害性及其发生的危害社会的功效所持有的差异立场,反应了 举动人的主观恶性的巨细,也是举动人包袱差异的刑事责任的主观 基本。以是刑法对此二罪划定了差异的法定刑。刑法第272条第1 款划定,犯调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拘役;调用本 单元资金数额庞大的,可能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1条第1款划定,犯职务侵略罪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数额庞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 以并处充公家产。 对付被朱刚用来验资及购置原料装备的40万元,被告人周益 平的主观意图是调用,这是没有疑问的。而被告人周益平主观上对 于华罐厂付出的272228元借钱利钱和银行付出给公司的30340.25 元利钱,目标是调用照旧侵略,公诉构造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存在 着分歧,这也直接相关到法院最终对被告人的治罪以及之后的量 刑。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起首,可以从被告人本身的供述来判定其主观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罪犯拒不供出本身实验犯法时的真实生理 状态,或为了减轻本身的罪责而作假供,或因各种缘故起因不能精确表 达本身的头脑。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完全依赖供词,而应该以客观事 实为依据,去正确认定举动人的主观方面。可是,本案中被告人周 益平主动向国度有关部分自首,认罪立场较好,并起劲退出部门赃 款,使其对本身主观方面的供述的可信度较高。被告人周益平从投 案自首到当庭供述,均供称其主观上只有调用公司资金的存心,而 无占有的存心。应该说,被告人周益平关于主观目标的供述在相等 水平上是可信的。 其次,从资金的用途及行使人的经济手段等身分,来揣度举动 人的主观目标。 假如举动人将资金用于超出本身经济手段的奢侈糊口,大举挥 霍,或是用于送还由此发生的债务,同时按照举动人的经济手段 (包罗经济收入、现有家产等)他无法在短期内送还或基础就没有 送还也许,那么,可以认定举动人具有侵略资金的目标。由于举动 人知道本身无法偿还,也就解除了他"暂且行使,筹备偿还"的情 况。并进而揣度他对付资金是有永世占故意图的。假如举动人将资 金用于策划投资,就要综合思量策划投资项目标风险巨细,举动人 的策划投资手段及其以往的蠃利状况,详细环境详细说明。假如行 为人策划投资的风险不跨越一样平常可预见可遭受的范畴,蠃利也许性 较量大,也就是说被挪占资金此后可以或许被收回并偿还给单元的也许 性较量大,而且他有筹备偿还资金的意图暗示,那么可以推定举动 人的目标是行使。反之,则可推定具有犯科占有目标。虽然,因为 不行预见的缘故起因,好比突发金融风暴,导致举动人无法偿还单元资 金的,只要能从其他方面揣度其有筹备偿还的意图,就照旧以职务 侵略罪治罪量刑。这也是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调用 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的精力相同等的。假如行 为人将资金用于走私、贩毒或打赌等犯科运动,投资可否顺遂收回 并偿还给单元,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对举动人的主观目标的 认定就必需因人而异、因案而异,既不能仅仅由于资金最终没有损 失,可以或许偿还而认定举动人之目标为调用,也不能仅仅由于举动人 最终无手段偿还资金而认定其目标为侵略。这是通过资金用途揣度 主观目标诸环境中,最伟大最不易确定的环境。此种环境下,就必 须与案件其他究竟相团结,得出更为公道的结论。 在本案中,周益平将银行付出的利钱30340.25元汇至壮盛厂 账上套取现金,健力宝公司财政账册上固然对此没有记实,但该款 未入账并非周益平本身所为或指使他人所为,而是出纳管帐梁安详 的过失造成的。从其举动看,周益平本人并没有擅自遮盖将利钱套 现的存心。周益平擅自将华罐厂付出给健力宝公司的三笔利钱计 272228元的转账支票背书给壮盛厂套取现金供个人行使,固然这三 笔利钱在财政上也无反应。但证人黄新宇、杨润芝证言及周益平供 述均证实,因为健力宝公司借给华罐厂的600万元长短正常的资金 往来,该笔贷款自己在财政账册上就无反应,由该款发生的利钱当 然也无法在财政账册上反应。同时这三笔利钱是由兼任华罐厂和健 力宝公司这两个单元的法定代表人黄新宇核准付出,个中一笔利钱 还系周益平布置公司管帐孙玉玲收取。全部这三笔利钱虽未入账, 但周益平的举动在实验之前以及实验进程中,一向都有未从该资金 中受益的非好坏相干职员参加,周益平也没有遮盖掩盖的意图与举 动,故可以解除周益平阴谋永世占有公司资金的意图。 综上,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周益平操作职务便利调用 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运动的举动,以调用资金罪治罪赏罚是正确的。 (二)无身份者组成调用资金罪共犯的题目 按照刑法第25条第1款的划定,配合犯法是指二人以上配合 存心犯法。因此,组成配合犯法要求具备三个要件:二人以上的犯 罪举动主体,配合的犯法举动以及配合的犯法存心。 本案涉及到了配合犯法与身份的题目。凭证曰本刑法学者广泛 承认的说法,身份是指"全部与必然犯法举动有关监犯的人的相关 这种非凡职位或状况"。?海内学者一样平常以为,刑法中的身份,指 举动人所具有的影响治罪量刑的特定资格某人身状况。?按照形成 缘故起因的差异,身份可以分为法律身份与究竟身份;凭证浸染的不 同,身份可以分为犯法组成要件的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与排 除举动犯法性或可罚性的身份。个中,犯法组成要件的身份,又叫 组成身份,假如不具备这种身份,犯法就不能创立。以必然身份为 犯法组成要件的犯法,在刑法理论上叫真正身份犯或纯正身份犯。 而因为必然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的犯法,在刑法理论上,叫不真正身 份犯或不纯正身份犯。本案涉及的调用资金罪等于一种真正身份 犯。由于按照刑法第272条划定,调用资金罪的犯法主体是特定主 体,即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 无身份者是不行能单独组成某种身份犯的,但可否与怀孕份者 一路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犯呢?在刑法理论上,固然对付无身份者 可否与怀孕份者组成真正身份犯的配合实施犯一向存在差异的见 解,但对付无身份者可以组成怀孕份者实验的真正身份犯的唆使犯 或辅佐犯却是公认的。对此,早在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关于当前治理强奸案件详细应用法 律的多少题目的解答》中就指出:"妇女唆使或辅佐男人实验强奸 犯法的,是配合犯法,该当凭证她在强奸犯法运动中所起的浸染, 别离定为唆使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这虽是对强奸 罪而言,但也表白了我国刑法以为无身份者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 唆使犯或从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宣布的《关于审理 贪污、职务侵略案件怎样认定配合犯法几个题目的表明》也划定: "举动人与国度事恋职员勾搭,操作国度事恋职员的职务便利,共 同侵占、窃取、骗取可能以其他本领犯科占有民众财物的,以贪污 罪共犯论处。""举动人与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勾搭,利 ①拜见[日]福田平、大塚仁编:《曰本刑法总论教材》,辽宁人民出书社1986年 版,第183页。 拜见马克昌主编:《犯法通论》,武汉大学出书社年版,第553页。 用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职员的职务便利,配合将该单元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略罪共犯论处。”因此,无特 定身份者可以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配合组成调用资 金罪的唆使犯或辅佐犯是没有疑问的。 在涉及调用资金罪的配合犯法的案件中,怎样认定资金的行使 人与调用人是否组成配合犯法是一个具有相等广泛性的题目。对 此,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宣布的《关于审理调用公款案 件详细应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以下简称《表明》)第8条曾规 定:"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行使人与调用人合谋,指使可能参加 筹谋取得调用款的,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治罪赏罚。”这一划定虽 然是针对调用公款罪作出的,但对调用资金罪共犯的认定显然是可 以作为参照尺度的。 对付怎样领略上述《表明》中所划定的"合谋",理论上首要 存在"明知行使说"与"主动暗示说"两种差异的概念。"主动表 示说"以为,只有行使人在主观上与调用人具有调用公款罪的配合 存心,客观上实验了与调用人配合商量、筹谋调用公款或主动指使 调用人调用公款时,才气对行使人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治罪赏罚。 行使人假如对付资金来历于私自调用的究竟缺乏熟悉,纵然与调用 人对资金的借贷、用途有过商量,也不能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论 处;调用人奉告行使人资金是其私自调用出来的,只要行使人没有 参加筹谋、在调用人未发生调用公款决意时没有指使,对行使人同 样不能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而"明知行使说"则主张,行 为人明知调用人提供的公款是个人擅自调用单元公款的犯法举动而 如故予以行使的,无论有无主动的言语指使或参加筹谋,均与调用 人组成共犯。持这种概念的学者进一步以为,"主动暗示说"划定 过于严苛,行使人是否组成共犯很洪流平大将取决于犯法怀疑人的 ①拜见肖中华、邓建辉:《调用公款罪合用题目研究》,载于陈兴良主编:《刑事 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书社Ml年版,第210页。 供词,这是倒霉于截止犯法的。①上述两种概念中,尽量"明知使 用说"在实践中简朴易行,有利于冲击犯法,但对创立配合犯法所 要求的配合存心存在不妥扩大表明的怀疑。假如将这种做法推而广 之,那么统统事前无通谋但过后明知他人的犯法究竟仍予以辅佐 的,均有也许组成配合犯法,这显然是不切合配合犯法的根基道理 的。因此,"主动暗示说"的主张更为可取。 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朱刚在明知被告人周益平无权借贷公司 资金的环境下,如故多次哀求周益平操作职务便利挪出单元资金归 其举办营利运动,并指使被告人周益平出具卖弄证明予以验资,在 调用40万元资金的配合犯法中现实上起了指使、筹谋的唆使犯的 浸染。因此,被告人朱刚的举动完全切合"行使人与调用人合谋, 指使可能参加筹谋取得调用款"的气象,对其举动应该以配合犯法 论处。 综上,朱刚虽不具备调用资金罪的特定主体身份,但因为其与 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路并操作该人的职务便利,配合实验了调用资 金的实施举动,并具有配合的犯法存心,以是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 民法院认定朱刚与周益平配合组成调用资金罪,并以此追究其刑事 责任,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