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有预谋、有计划、实施阴毒的职务侵占过程 周红的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正义何时到来?犯罪嫌疑人:周红利用在担任财务主管职务之便,大量侵吞公司巨额资金,截止到案发侵占公款高达400多万元.公司几年来曾多次提出让她交出财务帐,她一直拒交并暗地里用一年多的时间把公司的财务原始经营资料帐和团队接待档案全部偷走(通常是利用下班或公司没人的冬季,尤其是 06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公司老总出差在外地期间,她对公司实施了彻底地清理转移).渎职后携巨款逃逸, 我们从她实施犯罪的过程看出“她是有预谋、有步骤、有计划、有组织、有王连升、郝青和家人违法帮谋下实施的。期间她还使用公款私自为自己购买商品房、装修、豪华衣 物、首饰、巨额商业保险和为其母亲医病支付高额医药、营养品、医疗费及多年来父母的家用费用(约计100多万元以上)。 根据公司经营六年来的实际情况汇总,犯罪嫌疑人:周红在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公款私存实际营业资金喻2千多万元以上。其实施犯罪行为是从2003年初就开始了,她 通常是在秋末春初旅游淡季公司无业务无其它人员上班和公司总经理出差外联期间进行大量的资金转移(做案);特别是2006年达到疯狂地程度,我们仅从该年度她公款转移总额只占65-70%公司的商业银行资金转出量、做案日期、频率、密度(一年仅商行转出金额累计元;其中不包括另外8个银行的个人20多张卡内客户直接打入的公款。还有公司现金收入的营业款、散客款、会议款、票务款和返佣金额每年近20多万元以上)特别是案发后对侵占的公司巨额资金进行了有计划的转移和隐匿,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她侵占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和目地’是蓄谋已久的犯罪。 周红在公安机关2006年立案当日继续犯罪转移隐匿(侵占)210多万元 案发前根据周红自报公司的资金库存状况: 案发后根据周红自报公司查实资金周红侵占金额为: 2006年12月10日(未交接渎职后逃逸前) 2006年12月15日(渎职逃逸后) 青岛建设银行铁路支行(基本户).85元 周红商行(个人卡).16元(挂失12月21日提) 青岛商业银行瞿塘峡路支行(一般户).84元 周红交通银行(个人卡).82元(挂失12月21日提) 青岛工商银行(社保户) 8230.33元 周红农业银行(个人卡)9626.52元 (案发后提) 周红商业银行(个人卡).16元 周红建设银行(个人卡)8496.45元 (案发后提) 周红交通银行(个人卡).82元 周红工商银行(个人卡).60元 (案发后提) 周红农业银行(个人卡)9626.52元 周红库存现金元 (案发12月15日从公司盗) 周红建设银行(个人卡)8496.45元 周红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元(案发前公款转存) 周红工商银行(个人卡).60元 周红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元(案发前公款转存) 周红库存现金元 姜晓舟(个人).79元 (案发前公款转存) 周红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元 立案当日直接侵占(转移隐匿)现金总计.34元 周红中国银行(个人定期)元 姜晓舟(个人).79元 总计.36元 案发前周红用公司的资金买威海房侵占资金额为: 1) 周红2006年5月25日使用商业银行支票(汇入荣城市荣天房地产公司) .00元+装修余元=元 案发前周红用姜昌青商业银行个人存款侵占资金额为: 2) 周红2005年11月16日使用商业银行姜昌青个人折(卡-02-0000858-9) 元转存姜晓舟(中国银行市南区支行、帐) 案发前周红用公司的资金购买个人保险侵占资金额为: 3) 周红2005年12月14日购买智富人生(保险合同号码P) 平安保险办理人:郭瑞平 年付保费元 案发前周红用公司商行支票的资金存入商行个人卡内金额为:其实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zhiwuqinzhanzuisifajieshi/2012/0828/14373.html。 4) 周红2005年12月25日商行个人卡(帐) 元转存姜晓舟(中国银行市南区支行、帐) 案发前周红用公司的资金购买个人保险侵占资金额为: 5) 周红在中国人寿(保险合同号码) 康宁保险 年付保费1800元(20年)公司从2001-2006年支付元 周红在盗窃巨额公款400余万元,在公安机关以侵占罪立案逃逸后又购买的多处房地产: 1)青岛市汶上路8号4单元101室(现对外租赁); 2)青岛市北岭旧房改造复式桶子楼(现逃逸犯周红与拼夫隐居所); 3)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2648号万福山庄(现周红案主谋:周世常其父隐居所); 4)威海林海花园(现周红案涉案犯:周欣其哥隐居所); 周红侵占罪逃逸后 周红盗窃巨额公款后挥霍30多万巨资装修的崂山仰口观光度假村! 1)与同案犯:郝青、党玮等共同经营由孙毅签约的崂山观光度假村 2)党玮著有:女人如此--良心何在?其记录了整个过程的犯罪事实! 3)当被度假村合作方了解是逃逸犯后合同解除之流被清除!造成30多万盗窃的公款被挥霍! 关于周红侵占公司巨额资金案盗取公司旅游团款后 给青岛中铁旅行社有限公司遗留的外欠协作单位的债务 犯罪嫌疑人:周红侵吞公司巨额资金渎职后携巨款逃逸后,给我们留下的外欠协作单位(自2006年11月、12月、2007年元月累计3个月未开工资)和因破坏给我们造成的的债务、损失如下: 序号 遗留外协单位名称 遗留外欠金额 序号 遗留外协单位名称 遗留外欠金额 1 烟台鸿福酒店 1.784.00 32 造成内蒙团损失 11.748.00元 2 青岛银桥宾馆 796.50 小计 周红造成损失 109.617.00元 3 崂山紫霞酒店 238.40 由于周红案发后给我社造成损失(自2006年12月-2007年4月份瘫痪亏损) 4 威海康德利酒店 1.114.00 5 泰安山城大酒店 6.615.00 序号 遗留外协单位名称 遗留外欠金额 6 青岛丹顶鹤酒店 1.101.60 33 保险柜(原周损坏) 760.00 7 青岛栈桥湾酒店 216.00 34 保险柜(原周损坏) 530.00 8 青岛东航大酒店 945.00 35 保险门(周盗钥匙) 1.000.00 9 崂山八水河酒店 1.020.00 36 防盗门(周盗钥匙) 2.200.00 10 威海晋铝大酒店 924.00 37 防盗窗(周盗钥匙) 800.00 11 威海京威大酒店 540.00 38 各种锁具(周盗钥匙) 430.00 12 蓬莱兵器烧烤街 4.577.50 40 电脑耗材(周红破坏) 1.470.00 13 蓬莱阁大酒店 1.309.50 41 网络维护(周红破坏) 2.600.00 14 曲阜至圣大酒店 2.095.00 42 财务做帐(周红破坏) 1.800.00 小计 餐饮外欠 22.175.30元 43 复印证据(因周犯罪) 1.200.00 15 蓬莱八仙度景区 16.139.00 44 交通费用(因周犯罪) 4.300.00 16 青岛信号山景区 692.00 45 通讯费用(因周犯罪) 3.000.00 17 青钢游船 524.00 46 信函费用(因周犯罪) 1.900.00 18 青岛小青岛景区 5.745.00 47 购文件柜(周红破坏) 1.458.00 19 青岛小鱼山景区 435.00 48 财务审计(周红破坏) 1.200.00 小计 景点外欠 23.535.00元 49 律师费(因周犯罪) 30.000.00 20 中国人寿意外险 3.978.00 50 亏损工资(因周犯罪) 13.500.00(3个月) 21 大连超越旅行社 5.3419.00 51 差旅费(因周犯罪取证) 48.000.00 22 票务代理(秦) 530.00 52 招待费(因周犯罪) 13.000.00 23 票务代理(王) 5.200.00 53 车辆保险(因周犯罪) 4.446.00 24 青岛远东车队 3.500.00 54 补06车船税(因周犯罪) 260.00 25 青岛诚信车队 2.600.00 55 补06私企费(因周犯罪) 400.00 26 青岛龙之旅车队 9800.00 56 补06车违章(因周犯罪) 200.00 27 欠公司3个月工资 10.500.00元 57 补06年3.4季度水电费 870.00 28 欠物管费暖气费 8.156.00元 58 07年1季度水电费 430.00 29 欠电话通讯费 3.100.00元 59 公安/上告/上访 .00 小计 外欠各种费用 97.683.00元 60 瘫痪亏损(因周犯罪) 180.000.00(历年同比4个月) 30 周红擅自造成广西文洁团损失 37.197.00元 由于周红是盗走记录未交接我社外债金额还不能最终确定 周红造成公司直接外欠金额.3元;造成直接损失金额元;造成间接损失金额26万余元 31 盗内蒙预付存款 60.672.00元 周红发生侵占罪后给公司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金额658.964.30余元(达68万元) 因为周红的犯罪是在未做交接的情况下的恶意犯罪,使企业和职工利益收到巨大的破坏!我们目前的统计是不准确的!企业面临不知道究竟还外欠有多少费用!目前我们已处于瘫痪和停业状态。 虽然周红转移和销毁了大量证据,但我们从她当时管理公司库存资金记录和她将我公司旅游团款转入其个人账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记录以及银行转资凭证确定。对比一下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周红侵占公司巨额资金达410-390万元。大量详实证据证明了她的犯罪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周红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至今仍没有退还。其行为明显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周红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及全体职工的合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