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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分析

时间:2012-08-30 08:15来源:堇年之觅 作者:祁怪怪 点击: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台湾的王泽鉴先生曾说过这样的观点:“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系由成立要件及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台湾的王泽鉴先生曾说过这样的观点:“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系由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共同组成之,须二者兼具,法律效果始焉发生。”笔者对此深以为然。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方可视为所附条件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诸法院寻求终局判决,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尤其重要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在协议未生效情形下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个规定的精神也与当事人协议离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才生效的规定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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