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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相机变沙子,托运人为什么自认倒霉

时间:2012-08-31 06:45来源:方舟 作者:雨清雅舍 点击:
河南省郑州市韩先生所在的公司网上销售数码相机,客户要求将一套相机快递至湖南

  河南省郑州市韩先生所在的公司网上销售数码相机,客户要求将一套相机快递至湖南省。韩先生便将数码相机密封好交给快递公司,物流详情单上只填写了寄件人姓名及地址、收件人姓名及地址,而内件物品、数量、重量、体积、保价金额、资费等栏目均为空白。很快,按照快递地址,货物被运到了湖南岳阳。但是当客户打开包装时却发现,箱子里面根本没有相机,取而代之的是3袋沙子。客户拒收并拒绝付款。

  韩先生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未果,便将快递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自己的相机损失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与快递公司签订的物流详情单属于运输合同,邮寄时,韩先生没有向快递公司告知物品名称、价值,也没让业务员查看包裹内的物品,无法证明当初托运的就是相机。同时,也未采取保价等保险措施,按照原、被告双方货运合同格式条款的约定,未保价快件丢失,赔偿限额为资费的3倍。此外,本案快递公司办理业务时,双方签订的物流详情单上正面用格式条款的方式以加粗红体字提醒寄件人填写详情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并以加粗黑体字提示“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在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中的限赔条款中,再次采用黑体字强调,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快递资费的3倍赔偿,并用较大的加粗字体注明“以上条款托运人须仔细查阅,能遵守者方可签字”。黑体字以及加粗红体字与其他条款在外观上明显不一致,意图使托运人注意该条款,这证明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已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韩先生在物流详情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同意此格式条款关于赔偿的约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韩先生25元运费的3倍,计75元。

  价值元的相机转眼间变成了几包沙子,法院竟然只判决赔偿75元,韩先生十分委屈。事实上,韩先生也只能损失自担了。根据我国邮政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快递企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因此,客户与快递公司签订的物流详情单属于运输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赔偿,按照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本案中,快递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韩先生在物流详情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同意此格式条款关于赔偿的约定。据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对韩先生进行赔偿。

  实践中,快递合同的限制责任格式条款已成为行业惯例,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快递运费一般不过几十元,与贵重货物价值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社会生活复杂,运输风险巨大,货物丢失、损坏和承运人遭遇索赔的风险也很大,承运人如果一概全额赔偿,显然其权利义务不成比例,不利于快递业的发展。承运人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客观需要才制定责任限制条款,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据笔者了解,在国外凡是不购买保险的,一般都按照格式合同条款一般运费的倍数关系去赔偿,本案判决的方式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当前,快递贵重物品丢失较多,而赔偿较少,由此产生的纠纷、投诉也呈现上升趋势。快递公司有自己的免责条款,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一是在托运贵重物品时,务必对自己所托运的物品进行保价。如果事先约定好支付保价费用,一旦保价物品发生灭失或损毁时,就可以按照物品保价的金额赔偿。托运人千万不要因为保价费用高、心存侥幸而放弃保价。

  二是托运人要增强证据保全意识,在托运物品时应如实填写寄送物品的名称、数量、种类、金额等信息,并在收、寄包裹时,当着快递员的面装封和拆包,注意留存相关单据和照片、录像,一旦出现问题,可以作为向快递公司申请理赔的证据。

  三是尽量保存好发票、包装盒等证明自己货物实际价值的证据,以利于将来确定赔偿数额。

  四是托运人和货运公司对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和保价金额有异议,可互相协商,另行约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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