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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中共同犯罪的第二…

时间:2012-08-31 22:22来源:欧卖尬 作者:萍_萍 点击: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 因为我的主要客户都是企业,而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既包括企业自身有可能涉及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案件,也包括企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而发生的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

因为我的主要客户都是企业,而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既包括企业自身有可能涉及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案件,也包括企业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而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往往最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更有甚者,直接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王厚忠律师一直认为,不懂刑事案件的操作,是无法担任好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保驾护航的。

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如果律师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缺乏认识,也是无法为被告人提供良好的法律建议并为被告人赢得最适度宽大量刑的结果。

在最近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中,我就是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熟悉企业的运营模式和被告人的职务职责,并和被告人充分沟通,分析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好确定了以罪轻为重点的辩护策略,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是一起当事人被潜规则拉下水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是企业的采购经理,在向外采购的时候,和某供应商久谈不下,这家供应商是资源垄断性质的单位,多次谈判未果后,企业副总出马,和对方做了宏观方面的官方商谈后,指示当事人一定要拿下,最后,某供应商的经办人员和当事人谈成了一个采购价,但是又提出了,他在这个采购价下浮15%的部分将和当事人私分,当事人随后和副总汇报,副总同意并上报企业老总得到批准,这笔款项85%的部分进入了供应商,而15%则进入了供应商的经办人员账户,随后,该经办人员将其中的近半数(8万左右)转给了当事人,而当事人则将其中一半提现交给了副总。

没有不漏风的墙,企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外调内查,纸包不住火,供应商的经办人员,如数退回了该笔款项,而当事人也赶紧将款项退回到了经办人员处。退赃之后的当天下,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案件委托到我这里的时候,正处在提起公诉的当口,我在认真阅看了案卷材料后,和当事人前后做了三次有的放矢的案件证据等方面的沟通,逐渐形成了辩护思路,庭前,详细地告知了当事人庭审中的法律程序和每个重点环节应当注意的事项,庭审后,当事人发现由于一切都在我们事前的预料之内,不禁对我非常感谢!

以本案为例,王厚忠律师认为在办理职务侵占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应当从四大构成要件入手,分析是否构成本罪。

2、在构成本罪的前提下,只能从最轻的角度开始考虑。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就成了关键点。

2.1、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犯罪案件中从轻量刑的重要环节。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是不是从犯?根据阅卷的情况,副总在刚开始的交代中,否认了自己参与犯罪,在最后的时候,其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我的当事人。而我的当事人从头至尾都进行了参与,所以,强行地进行从犯辩护,最多让当事人及其家人心理舒服点,但实际上将会使副总和我们对立起来,让公诉人渔翁得利,不是一个好的策略。所以,虽然我的当事人刚开始坚持自己是从犯,但是,经过我对其犯罪行为及其作用进行了合情合理地分析后,他最后认同了我的观点。

2.2、被告人次序决定了量刑的轻重问题。由于在本案中,副总被定为第一被告人,通常情况下,他的刑期会比我的当事人长些,我分析原因是其认罪态度较为恶劣,同时,比我的当事人职务高,多拿了一点点钱。所以,有这样一个博弈,在我的当事人比其多两个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副总能够从轻处理,我的当事人一定会更低,所以,根据阅卷的情况,我的辩护策略是要当事人稳定供述不能反复,我建议我的当事人不要理会人情面子,不受干扰地进行如实供述。

2.3、关于翻供的问题。因为,第一被告人的口供一直避重就轻轻描淡写,我估计其有可能做无罪辩护,更有可能做“被迫犯罪”的辩护,如果我的当事人和他保持一个口径就势必要进行翻供。我的当事人一开始就是进行了有罪供述,如果当庭一旦进行翻供,不仅不能推翻掉对其不利的指控,而且还会使其之前良好的认罪态度前功尽弃了。所以,我建议他稳定供述,保持前后一致。因为在今天这个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审判规则下,想利用口供改变已经用证据锁定的案情,老套路的辩护思路必将使我们处处被动得不偿失。果不其然,庭审一开始,公诉人没有对第一被告人进行讯问,而是从我的当事人开刀。在我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如实稳定的供述后,公诉人将所有的力量和有罪证据都砸向了第一被告人,虽然第一被告人企图摆脱罪责,但是,一切狡辩都是那么苍白无力,结果不出我之所料,第一被告人为了争取从轻处理最后无奈地承认其预谋了所有的罪行。

2.4、除此之外,我提出了一个辩护观点,这笔潜规则下的款项是单位同意支付给个人的,所以,不能完全等同于本单位完全占有状态下的合法财物,而是管理者屈从于当今社会的不良风气而在单位管理中的不良体现,犯罪人占有其的性质远远低于直接从单位中巧取好夺的恶劣程度,这个辩护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注意。

2.5、因为上海市的内部规定,本案涉嫌金额8万左右,所以被认定了数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最低刑为5年以上。而最高院规定数额巨大为10万元,显然,上海市的内部规定作为下位法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王厚忠律师提出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时候,应当优先使用上位法。所以,本案应当认为为数额较大,量刑应当在5年以下。

2.6、在案发前主动退赃应当区别于案发后追赃。王厚忠律师认为案发前主动退赃应当区别于动用司法资源追赃的情形,职务侵占罪是财产类犯罪,其犯罪客体只是单位的财产权,这不同于贪污犯罪等,除了财产外,还侵害了廉洁性。王厚忠律师以为,在案发之前就积极主动的退赃,挽回了公司的财产损失,已经弥补了当事人对侵犯单位财产权的过错,其对社会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是有限的。

最终,本案共同犯罪中的第二被告人,在我事先设计的辩护策略下,获得了缓刑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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