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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丰民初字第号
2008-04-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民事裁定书
(2007)丰民初字第号
原告汤潮军,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星火路12号西04室。
法定代表人傅乐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潮军与
民事裁定书 (2007)丰民初字第号 原告汤潮军,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星火路12号西04室。 法定代表人傅乐民,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潮军与被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潮军于2007年10月18日以其需进一步查明本案侵权主体及侵权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潮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汤潮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汤潮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高 英 代理审判员谢晓梅 二OO七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刘 岩 2008-04-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