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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士海等诉刘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2-09-05 01:59来源:张成辉 作者:紫静泉 点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士海,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庚章村第二居民组。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系死者阙长安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翠英,女,1941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士海,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庚章村第二居民组。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系死者阙长安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翠英,女,1941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 齐国芳,女,1920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邱梅,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楠,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第四居民组。

法定代理人 刘趁义,系刘楠父亲。

委托代理人 段验军、邱海玲,济源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士海、赵翠英、齐国芳因与被上诉人刘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士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梅,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刘趁义,委托代理人段验军、邱海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秦德平

代理审判员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翔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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