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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离婚律师谈理性对待一审不准离婚判决

时间:2012-09-05 05:50来源:玫瑰咖啡 作者:海魂 点击:
本文试图通过援引法规,结合笔者经办的部分,从执业律师的角度谈谈怎样理性对待一审判决,是否上诉,以及上诉的策略相关问题,做一简单总结,以期给当事人些许帮助。 先看几个法律规定: 我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

本文试图通过援引法规,结合笔者经办的部分,从执业律师的角度谈谈怎样理性对待一审判决,是否上诉,以及上诉的策略相关问题,做一简单总结,以期给当事人些许帮助。

先看几个法律规定:

我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本条是关于对一审判决上诉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专业人士都知道,,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基于离婚案件特殊性,由于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就不能或就不再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对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要是判决离婚,根据一般逻辑就要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第一次”处理,这也是一二审法院的唯一一次处理,二审法院判决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两部分内容的上诉权,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

通俗的讲,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离婚案件,二审法院不能径行判决离婚,而只能或发回重审。

首先要判断是否上诉:基于以上分析,作为一审原告如果不服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就要看二审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或者更进一步说对方是否存在“同意离婚,只是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的条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形,如果能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能达成一致或可能性比较大,也可以考虑提出上诉。

笔者在2008年代理的一起老太太诉老伴案就属于这种情况,老太太和老伴系再婚,老伴第二次起诉后,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依然判决不准离婚,未在判决书上显示的一个理由:老老太太在外省某市女儿家附近医院治疗,没有出庭,但有(老太太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不宜长途旅行)和书面意见在卷。一审法官讲,开庭老太太没有来,无法核实离婚是否是老太太的真实意思,如果判决离婚了,回头老太太找到我说,我没有起诉离婚,你就判离了,后果很严重,如果不服,你们就上诉吧。从一审法官心理讲,似乎也不无道理。通过审阅案件材料,基于本案是,出现了“离婚卡在财产上的问题”,老头也是同意离婚的,只是不想给老伴钱。经征求老太太意见,一是由于老头有病不给治,想快点离婚,二是尽量争取财产(婚后有一套小面积房产,),争取不到也行。同时老太太表示二审可以出庭,接受委托后,我写了一份充实的,在二审询问审理期间、调解时给对方施加了一定压力,最终促成和解,双方同意离婚,老头一次性补偿老太太3万元,圆满结案,老太太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

如果一审被告不是因为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心理预期目标没有达到,而是因为出于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或为了给孩子一个交代,“挽救一个完整的家”,‘不能让孩子没有爸爸或妈妈”或“给对方一个机会”的话,此时上诉应该慎重。当事人应该也往往是放弃上诉,转而选择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的方式。

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是很多的。笔者在石家庄开发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是这样,“女方也同意离婚,但就是考虑到给孩子将来有一个交代,甚至告诉男方你第二次起诉我还是这个意见,那时法院就可以判离了,说起来是你(指男方)不对。”无奈,因男方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只能要求法院尽快判决,哪怕是判决不准离婚,过半年后好早起诉,早一天拿到。

中国式离婚案件调解贯穿于离婚过程的始终,在起诉到法院前后,男女双方一般经过各方人士(亲属,好友,同学,法官)或自行协商调解,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最能够把我对方的心里想法,这也是判断是否上诉的重要判断依据。

对于确实名存实亡的婚姻,一方可能急于离婚,但为了少走弯路,切不可对判决不准上诉问题表现的不理智。

因为离婚纠纷只要未判离婚,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上诉率是相当低的。这也是原因所在。如果上诉了,明明知道不会判决离婚,调解也没有希望,二审的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还要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在计算可以第二次起诉的半年时间,这样就会使上诉行为得不偿失,反倒不如,耐心等半年时间在起诉。发回重审也是一样,耗时长,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一般认为还是“第一次起诉”,多半逃不脱“第一次起诉一般判决不准离婚”的惯性思维。

根据以往经验,不管出于何种情况,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事情都在发生变化”,在等待二次起诉的半年内,还可以进行“当事人调解”,实践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转而转战民政局的大有人在,虽然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但随着时间临近可以二次起诉,从形势上看,越来越对“不同意离婚的被告”不利,因为二次起诉没有特殊情况,多半是要判离的。因为二次起诉的事实本身就意味着夫妻感情没有和好可能。这也是解决当事人想的一个途径。

当然,从理论上讲,如果二审法院觉得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判决离婚,前提需要对权进行妥善安排。并告知当事人就财产和子女问题,这也不违反两审终审制度,但一般法官会觉得这样比较麻烦,担风险,倒不如维持原判会发回重审处理起来简单。

对在一审仅提出判决请求,没有把财产和子女问题作为诉讼请求的个案情况,不存在两审终审问题,是否上诉也要考量一番。

如果你决定上诉,在二审期间,要通过事实和法律、亮明自己的“真实目的在财产”和坚决离婚的态度,给对方施加压力。引导对方当事人和解,“和解有利双方”,利用法官组织调解等有利时机,必要时作出适当让步,促成和解,这一切都是您的策略所在。

注:文中隐去了当事人姓名,请不要对号入座。

本文作者:河北三和时代 卢海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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