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精诚智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2009-12-11,【结案时间】2010-1-18 【审理机关】洛阳市仲裁委员会【案号】(2009)洛仲字第2 8 7号 【审理人员】雷建朝、贾安、张艳杰 洛阳仲裁委员 (2009)洛仲字第2 8 7号 申 请 人:北京精诚智博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 6号2号楼2 5 06 1 6 法定代表人:康志刚 职 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书雨河南中冶律师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丁海燕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 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职员 特别授权 申请人北京精诚智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洛阳冷轧厂生产管理系统开发协议》纠纷,由申请人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洛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洛阳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南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贾安,以及洛阳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张艳杰和洛阳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雷建朝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任晓惠担任本庭记录。 2 0 1 0年1月1 8日,仲裁庭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和被申请入均向仲裁庭提出调解申请,仲裁庭接受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 0 1 0年1月3 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合同款项2 84 9 6 2元。 二、本案仲裁费9 9 4 0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合同款时一并支付。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 以上调解意见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仲裁庭对此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雷建朝 仲 裁 员:贾 安 仲 裁 员:张艳杰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任晓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