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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略罪中“本单元财物”的认定 宣布日期:2012-07-23 作者: 邱戈龙状师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

时间:2013-03-19 10:3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具体而言,不仅包括已经在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虽然本

职务侵略罪工具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财物,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划定,由于假如单元职员侵略了这些财物,举动人地址的单元依法该当包袱民事抵偿责任,“本单元财物”该当表明为不只指本单元“全部”的财物, (热线咨询: 4000-929-110 ) 。

详细而言,实质上如故加害了本单元的工业全部权,不只包罗已经在本单元占有、打点之下并为本单元全部的财物。

并且指本单元“持有”的财物,也包罗固然本单元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元全部的债券,本案裁判正是基于上述对法条的扩张表明而作出的,究竟上,同时还包罗由本单元依照法令划定和左券约定姑且打点、行使可能运输的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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