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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辉在秘密窃取赃物,装车后欲出公司院门时,被公司保安拦截,此时,其前行为的确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后王辉又强行驾车出门,表面上看赃物是在王辉驾驶的车上,在其控制之下,但实际上王辉驾车还未开出正宇公司大门,车上的汽车配件尚在公司院内,并未脱离公司的控制范围,王辉实际上不可能窝藏赃物;保安让其停车只是例行检查,也并没有发现王辉的犯罪行为,王辉也不是在为抗拒抓捕而强行逃脱。其当场强行驾车闯出院门,显然是一种以危害正宇公司保安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以对其车上赃物的强行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刑法上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整体的行为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