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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卫明调用资金案一调用资金罪与职务侵略罪的区分 宣布日期:2013-09-15 作者: 许斌龙律师 朱卫明调用资金案一挪

时间:2014-04-08 12:4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朱卫明挪用资金案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一、基本情况 案由:职务侵占 被告人:朱卫明,男,1954年11月27曰生, 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松江区,初中文化,原系上海 中联经济发展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总公 司")董事长。1999年1月20曰因本案被刑事拘
朱卫明调用资金案一调用资金罪与职务侵略罪的区分
一、根基环境 案由:职务侵略
   被告人:朱卫明,男,1954年11月27曰生, 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松江区,初中文化,原系上海 中联经济成长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总公 司")董事长。1999年1月20曰因本案被刑事拘 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查看院指控究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查看院告状书指控:
   年3月14日,被告人朱卫明操作职务之 便,侵占公司资金1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购 房。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朱卫明的举动已组成职 务侵略罪,要求依照刑法第12条、世界人大常委 会《关于惩办违背公司法的犯法的抉择》第10条 的划定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卫明辩称,公司系其个人承包,房屋是公司所买,并 非个人所购;其辩护人以为,被告人朱卫明的举动不组成职务侵略 罪。来由如下:(1)被告人朱卫明与松江县小昆山工业公司签署合 同承包中联总公司时,已被免除原先录用的职务,其是以个人承包 情势策划中联总公司,并据此向法庭举出陆宝金、张瑞方的证词。 (2)被告人朱卫明购房资金并非属中联总公司全部,而是由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华鼎公司出资。(3)被告人朱卫明所住房屋系上海华夏 线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所购,房屋产权应属于中 原公司,并据此向法庭举出签署的购房协议书。
   三、人民法院认定究竟和证据
   (一)认定犯法究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3月14日,被告人朱卫明操作接受上海中联经济成长 有限总公司董事长及认真策划解决上海华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中 原线带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调用华鼎公司人民币10万元,用于 其个人购房。
   (二)认定犯法证据
   上述究竟,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995年小昆山镇工业企业出产策划抵押承包条约书,证 实被告人以中联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条约书上的署名。
   司高达经济法律咨询公司司法管帐判断中心《关于朱卫明 涉嫌经济题目案及其他有关题目的司法管帐查证陈诉》,证实华鼎 公司付出10万元购房款,账面先在其他应收款反应后转入其他应 付款,轧平了其他应收款账户。
   中联总公司财政凭据,证实华鼎公司系中联总公司付出所 需创办用度而创立的究竟。
   华鼎公司付出10万元购房款的财政账册凭据和中联成长 公司的有关财政账册凭据,印证了管帐查证陈诉的判断结论究竟。
   2.证人证言
   证人朱卫平的汇报,证其实被告人朱卫明要求下公司付出 给上海华岗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岗公司")10万元购房款, 以及中联总公司、华夏公司、华鼎公司系绑缚式策划的究竟。
   证人朱玉敏的汇报,证实经朱卫平要求,其付出华岗公司 人民币10万元,及自行将账做在华鼎公司其他应收金钱目上,后 转入其他应付金钱目将该房款予以冲抵的究竟。
   证人张瑞方的汇报,证实被告人是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 松江县小昆山镇工业公司签署抵押承包条约,该条约属集团承包性 质,以及中联总公司与华夏公司、华鼎公司是同一策划的究竟。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动用公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购房的 究竟,并与被告人早年供述相印证。
   四、判案来由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为:
   被告人是以中联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抵押承包条约上签 字,且有中联总公司印章,故该承包条约应认定为集团承包。故对 被告人辩解系个人承包策划,其辩护人据此以为被告人不具有公 司、企业事恋职员身份的意见,不予采用。另外,按照法律与礼貌 的划定,法定代表人的改换必需颠末改观注册挂号,而中联总公司 业务执照上挂号的法定代表人一向是被告人朱卫明,不曾改观,故 被告人签署条约时身份应认定为法定代表人,至于被告人觉得是个 人承包,是其主观上的熟悉错误。朱卫明以住房抵押签署承包合 同,使条约具个人私家身分,但辩护人就据此来认定为个人承包, 显属不妥,故不予采用。
   对辩护人提出购房资金来历于华鼎公司的辩护意见,经査,华 鼎公司系由中联总公司付出挂号注册用度而创立,其创立并不规 范,名义上是独立法人,而现实上从创立起就由出资公司即中联总 公司认真解决策划。对此有朱卫平、张瑞方的证词证实,被告人朱 卫明亦作了响应供述。故被告人朱卫明对华鼎公司究竟上利用着管 理职能。
   对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购房协议书,及据此提出被告人所购房 屋是为华夏公司所购的辩护意见,经査,该协议书虽有华夏公司与 华岗公司印章,但该房并未列入公司集团资产名下,购房总价为 16万元,个中被告人个人付出6万元。若系华夏公司购房,则被 告人完全没有须要个人付出部门购房款,且往后被告人也没有要求 公司退还付出金钱,而购得房屋后一向由被告人栖身,被告人朱卫 明亦曾供述系个人购房,故其是以华夏公司名义举办个人购房。据 此,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被告人朱卫明在接受上海中联经济成长有限总公司 董事长及在认真解决上海华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夏线带有限公 司的进程中,操作职务之便,调用公司资金10万元人民币归其个 人行使,其举动已组成调用资金罪。被告人朱卫明调用资金用于其 个人购房行使,并没有指使可能授意他人对购房款在账面上做假 账,故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犯科占有的存心。因此,公诉构造指控 被告人犯职务侵略罪不能创立。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第12条以及世界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违背公司法的犯法的抉择》第U条的规 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朱卫明犯调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六、法理讲解
   本案涉及到调用资金罪与非罪、调用资金罪与职务侵略罪的界 限区分。本案定性正确与否,首要取决于以下两个题目:
   (一)被告人朱卫明的身份性子
   被告人朱卫明以职务侵略罪被指控,最终以调用资金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1年。其举动岂论组成上述何罪,均应以其具备"公司、 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这一身份为条件。控辩两边环绕被 告人朱卫明是以个人承包情势策划中联总公司照旧以集团承包情势 策划中联总公司举办辩说,目标是为了判定其是否属于"公司、企 业可能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承包情势好像成为判定被告人身份
   的要害。对这一点,我们持否认立场,以为承包情势不该影响被告 人的身份。国务院《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承包策划责任制暂行条 例》第2条和农业部《州里企业承包策划责任制划定》第3条规 定了承包策划责任制的性子,就是在僵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全部 制及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团全部制的基本上,凭证全部权与策划权 疏散的原则,以承包策划条约情势,确定国度、集团与企业的责权 相关,使企业做到自主策划,自负盈亏的策划解决制度。因此,承 包策划责任制,只是将企业的全部权与策划权疏散。企业策划者不 享有独立的企业产权。企业承包策划后,企业名称、性子、出产经 营场合、前提以及策划范畴没有产生质的变革,变革的只是企业生 产策划解决方法。至于是集团承包照旧个人承包,全部者和策划者 权力任务相关如利润的分派情势、承包方的违约责任包袱等会有所 差异,但策划者的身份并不会产生变革,企业性子也不会产生变 化,更不会由于个人承包而成为私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何种承包策划情势,被告人朱卫明作为上海中联 经济成长有限总公司董事长,同时认真解决上海华鼎商业有限公 司、上海华夏线带有限公司,其具备公司、企业事恋职员这一身份 是毫无疑问的,兹不赘述。那么,控辩两边举办争论的意义安在? 我们以为,题目的要害在于被告人朱卫明对10万元的公司资金的 支配权。《州里企业承包策划责任制划定》必定了承包方具有出产 策划决定权、资金支配权、投资决定权、劳动用工权以及人事解决 权等权力。也就是说,承包方是可以依照国度财务、金融的有关规 定,自主确定企业资金的运用。对付非出产性开支在承包条约约定 的限额内可以自主支配。承包方假如违背条约约定,如私自举办固 定资产投资,或私自处理企业资产造成丧失的,发包方可以责令改 正,追回不妥得利,并由承包方抵偿丧失和包袱其他民事责任。在 承包策划时代,企业资产被侵略、破坏、侵害的,承包方该当依法 抵偿可能包袱其他民事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 此,可以必定,被告人朱卫明对所承包的上海中联经济成长有限总 公司的资金具有支配权,假如系支配不妥,该当包袱响应的责任。 其假如调用中联总公司的资金用于非出产性开支,这一举动是否超 出其权柄范畴该当看其与发包方松江县小昆山工业公司的约定,并 按照承包性子、承包方法以及承包人可否推行任务等详细题目详细 说明(假如属于其承包应得的利润分成或劳动酬金的范畴内,则这 一举动是正当的)。但题目的要害在于,被告人朱卫明调用的并非 是其所承包的中联总公司的资金,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华鼎公 司的资金,尽量华鼎公司系中联总公司付出所需创办用度而创立, 二公司系同一策划,但并不能改变华鼎公司的独立法人职位,且未 有证据表白被告人朱卫明与华鼎公司亦存在承包相关,因此,其挪 用华鼎公司资金的举动显然超出其权柄范畴,违背了公司法的相干 划定。
   (二)被告人朱卫明的举动性子
   1.被告人朱卫明不组成职务侵略罪。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朱 卫明犯职务侵略罪,现实上以为朱卫明主观上系以犯科占有为目 的,而人民法院以调用资金罪举办讯断,以为"被告人朱卫明调用 资金用于其个人购房行使,并没有指使可能授意他人对购房款在账 面上做假账,故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犯科占有的存心",并以此认 定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略罪不能创立。我们拥护人民法院 的意见,以为被告人朱卫明主观上不具有犯科占有的目标。
   职务侵略罪,是指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操作职务 上的便利,将本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举动。举动人 主观上必需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即"意图永世犯科获取财物全部权 的权益"而且"意图行使财物致使权力人的全部权无法实现"。对 这一主观目标的认定,要有必然的客观依据和尺度。正如列宁所 说:"我们应该按哪些尺度来判定真实的个人真实‘头脑和感情’ 呢?显然这样的符号只有一个,就是这些个人的运动。”职务侵略 罪在客观方面示意为举动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偷盗、骗取、侵占 或其他犯科本领占有本单元财物。在本案中,证人朱卫平的汇报, 证其实被告人朱卫明要求下公司付出给华岗公司10万元购房款; 证人朱玉敏的汇报,证实经朱卫平要求,其付出华岗公司人民币 10万元,及自行将账做在华鼎公司其他应收金钱目上,后转入其 他应付金钱目将该房款予以冲抵。
  显然,在本案中,被告人显然未实验与犯科占有这一目标相适 应的掩盖举动,如伪造单子、涂改账目等举动,而是果真要求其公 司成员付出购房款,乃至并没有指使可能授意他人对购房款在账面 上做假账,是其公司成员自行将账做在华鼎公司其他应收金钱目 上,后转入其他应付金钱目将该房款予以冲抵。
  其它,被告人朱卫明作为上海中联经济成长有限总公司董事长 同时认真解决上海华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夏线带有限公司,是 公司的现实率领者,其对本单元资金具有支配权是毫无疑问的,其 也操作了这一职务上的便利调用了华鼎公司的资金,但其并未将本 单元资金据为己有,而是以华夏公司的名义购置了房屋用于本身居 住。正如相干证据所证实的,购房协议书上盖有华夏公司与华岗公 司印章,足以表白房屋全部权并非被告人朱卫明,纵然该房并未列 入公司集团资产名下,也能改变房屋产权属于华夏公司这一法律事 实,被告人朱卫明并未将所购房屋据为己有,主观上亦不具有犯科 占有的目标,因此其举动不能认定为职务侵略罪。
  2.怎样评价被告人的调用举动?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卫明 在接受上海中联经济成长有限总公司董事长及在认真解决上海华鼎 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夏线带有限公司的进程中,操作职务之便, 调用公司资金10万元人民币归其个人行使,其举动已组成调用资 金罪。按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划定,调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 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 人行使可能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高出3个月未还,可能虽未超 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可能举办犯科运动的行 为。调用资金罪加害的客体是本单元的资金全部权,举动人操作职 务上的便利使资金离开了单元的节制,就加害了单元对该金钱的占 有权,并直接影响到单元对该金钱的收益、行使权,也即加害了资 金全部权的完备性。
  我们以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朱卫明操作其解决上海华鼎商业
  有限公司的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华鼎公司资金10万元用于以上海 华夏线带有限公司名义购置房屋,供个人栖身,对这一究竟已无争 议。人民法院出格夸大"被告人朱卫明以华夏公司名义所购房屋总 价为16万元,个中被告人个人付出6万元,调用华鼎公司的资金 10万元,该房并未列入公司集团资产名下,购得房屋后一向由被 告人栖身",并以"若系华夏公司购房,则被告人完全没有须要个 人付出部门购房款,且往后被告人也没有要求公司退还付出金钱, 而购得房屋后一向由被告人栖身"为由,认定被告人是以华夏公司 名义举办个人购房。因此,被告人朱卫明系调用资金归个人行使, 且数额较大、高出3个月未还,其举动应组成调用资金罪,我们认 为人民法院的讯断是正确的。
  值得留意的是,2002年4月28日世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 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表明》(以下简称《表明》),对付 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罗列了三种方法,我们以为这对付认定挪 用资金归个人利器具有参照意义。《表明》划定:"有下列气象之一 的,属于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_)将公款供本人、亲朋可能 其他天然人行使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元行使的;
 (三)个人抉择以单元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元行使,谋取个人好处 的。”在本案中,证人朱卫平的汇报证实了在被告人朱卫明要求下 公司付出给华岗公司10万元购房款的究竟,可以认定上述资金系 被告人朱卫明以个人名义调用本单元资金。因此,被告人朱卫明利 用其解决华鼎公司的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调用华鼎公司资金 10万元,用于以华夏公司名义购房,也完全可以合用《表明》第2 项所划定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元行使的"这_气象。因 为购房协议书上盖有华夏公司与华岗公司印章,足以表白房屋全部 权并非被告人朱卫明,而属于华夏公司。至于被告人是否栖身,是 否付出了部门购房款,均无法改变房屋的全部权归属。被告人朱卫 明以华夏公司名义购房,使华夏公司拥有该房屋的全部权,尽量中 原公司也许是被动的(乃至不知情),但在法律上华鼎公司的10万 元资金确属用于华夏公司购置房屋。因此,本案可以领略为被告人
朱卫明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本单元资金供其他单元使 用,以此就可以判定其系调用资金"归个人行使",且数额较大、 高出3个月未还,因此组成调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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