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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实践中,应注意本罪与贪污犯罪的主体相比,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此外,还应收集、审查与行为人职权与职责范围有关的相应证据。对于职权与职责不一致的,应注意收集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予以补足。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通过上述客观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挪用公款的直接故意,即主观上具备“明知是公款而擅自违反公款管理制度挪作他用,无视对公款使用权造成侵害这一非法状态”的主观心态。 实践中,要重点收集证明其违规手段与“谋私”心态方面的证据,如私自越权挪用公款,或为自己、亲朋,或为私有公司、企业,或为其他单位而从中谋取私利等。 此外,在共同犯罪中,所有行为人主观上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多人多次犯罪的,应注意查明是否存在其中个别行为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系在单独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的情况。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2、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挪用、使用公款的事实。 第三,其他知情证人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包括提取物证现场等。 6、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罪的几个客观方面的事实:一是行为人具备且利用了职务上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公款。具体表现形式为:“以个人名义”给其他人使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给其他单位使用并且个人从中谋取私利等等。三是挪用款的去向有三种: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四、客体的证据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使用权。 五、在收集、审查、认定证据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规定,只有使用人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才以共犯论处。因此,使用人积极指使、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才能认定为共谋。如果没有主动指使或共同策划行为,只是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使用的,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因此,要特别注意收集、运用使用人与挪用人意思联络的有关证据。 (二)关于“归个人使用”中,“使用人”性质对挪用公款罪认定的影响 实践中,由于使用人性质不同,可能造成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划分。 1、个人。包括使用人本人和使用人有关的亲友等自然人。在民法上,广义的个人还包括个人合伙、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等。上述情况在“归个人使用”上,对于罪与非罪的认定基本不存在异议。 (三)挪用公款与贪污的界限 实践中,存在挪用公款后转化为贪污的情形。一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二是存在行为人挪用公款后转化为“侵吞”的情形,这时就要收集、固定证明行为人犯意转化方面的证据,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还款能力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行为人不能还款是“不想还”,而不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还”。 六、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