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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调用公款罪 宣布日期:2009-12-05 作者: 高宏图律师 一、观念 调用公款罪是指国度事变

时间:2014-06-03 10:3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
 一、观念
  调用公款罪是指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的,可能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可能调用公款数额较大、高出3个月未还的举动。
  二、犯法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加害的客体,首要是民众家产的全部权,同时在必然水平上也加害了国度的财经解决制度。调用公款罪加害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行使权,同时举动人调用公款后肯定占有,有的还因此得到收益。而全部权包罗占有、行使、收益、处分四种彼此接洽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全部权权能的加害也肯定是对全部权的加害。全部权被加害并不料味着全部权转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定,取得全部权必需依照法律划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家产犯法现实上都不行能真正取得全部权。调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一样都加害了家产全部权,差异之处只是在于全部权被加害的水平差异罢了。同时,正由于调用公款罪直接加害了公款的行使权,而这是违背国度财经解决制度中的公款行使制度的,因而它又加害了国度财经解决制度。调用公款罪加害的首要客体是国度民众家产全部权。调用公款罪所加害的客体包罗:一是国有家产的全部权;二是劳动群众集团家产的全部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奇迹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家产的全部权;四是在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集团企业和人民集体解决、行使或运输中的私家家产的全部权;五长短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元资金的全部权;六长短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全部权。调用公款罪的犯法工具,既包罗虽然的民众资金金钱,也包罗制定的民众资金金钱。
  本罪加害的工具首要是公款。这既包罗国度、集团全部的钱币资金,也包罗由国度解决、行使、运输、汇兑与储存进程中的私家全部的钱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人调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加害了民众财物的全部权。在中外合伙、相助、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人调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加害民众财物全部权。按照刑法第384条的划定,调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款物归个人行使的,要按调用公款罪从重赏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工具。调用公物归个人行使,一样平常应由主管部分按政纪处理赏罚,情节严峻,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调用公款罪赏罚,因而一样平常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工具。
  广义的公款是指民众金钱、国有金钱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元(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既具有虽然的民众家产特征,也具有制定的民众家产的特征。个中,民众金钱,就是为民众全部的资金金钱;国有金钱,是指为国度全部的资金金钱;特定款物,是指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款物,它既可觉得国度全部,也可觉得劳动群众集团组织全部,还可觉得社会公益组织全部;非国有单元资金,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元全部的资金;客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全部的资金。因此,广义的公款不只包罗民众资金金钱和国有资金金钱,并且还包罗特定财物和非国有单元、客户资金。
  狭义的公款,专指民众全部的资金金钱。包罗国有的资金金钱、劳动群众集团全部的资金金钱或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奇迹的社会捐助专项基金。该类公款只具有虽然的民众家产特征。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示意为举动人实验了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可能调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举办营利运动,可能调用数额较大的公款高出三个月未还的举动。个中包括三个要件:(1)举动人实验了调用公款的举动,即举动人未经正当核准而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2)举动人调用公款的举动是操作其主管、解决、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验的。(3)举动人调用的公款是归个人行使的。
  所谓归个人行使,既包罗由调用者本人行使,也包罗由调用者交给、借给他人行使。按照本条之划定,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详细可包罗以下三种环境:
  一是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这里所说的犯科运动是指调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举办走私、打赌等违法犯法运动。对这种环境的治罪,没有要求调用公款的数额要到达多大,也没有划定调用到达多长时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调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1998年5月9日施行)的划定,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组成犯法的出发点;调用公款归个人举办营利运动的或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高出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组成犯法的出发点。假如调用公款未到达以上尺度的,一样平常可不以为组成犯法。
  二是调用公款归个人举办营利运动,而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调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调用人可能他人举办营利运动的成本,如调用人本人可能他人将调用的公款用于出产、策划、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加企业策划运动的入股资金,存入银行可能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假如举动人调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调用的公款借给企业奇迹单元、构造、集体行使的,不管这些单元是否将其调用的公款用于营利运动,都应视为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营利运动,而不能以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调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出发点,以调用公款一十五万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庞大的数额出发点。对付这种调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举办营利运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调用公款要到达多长时刻,也不要求举动人营利的目标要真正到达。但假如举动人在案发前已部门可能所有偿还本息的,可以别离情节,从轻赏罚,情节稍微的,可以免去赏罚。
  三是调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犯科运动、营利运动以外的用途,而且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如调用公款用于制作私房、购买家具和其他糊口用品、治理婚丧、付出医疗费可能送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环境既要求调用公款要到达必然数额,也要求调用公款要到达一按时刻。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出发点,以一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庞大的数额出发点。假如调用公款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在案发前已所有偿还本金的,可以从轻赏罚或减轻赏罚。给国度、集团造成的好处丧失应予追缴。调用公款数额庞大,高出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所有偿还本息的,可以酌情从轻赏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气象,举动人多次调用公款,用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而每次调用的隔断时刻都不高出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调用公款的时刻算起,持续累计至调用举动终止。在追究举动人的刑事责任时,调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偿还的金额认定。
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不知道行使人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可能用于犯科运动,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组成调用公款罪,明知行使人用于营利运动可能犯科运动的,该当认定为调用人调用公款举办营利运动可能犯科运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黑白凡主体,即国度事恋职员。这里所说的国度事恋职员与贪污罪中国度事恋职员的内在、外延基内情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事(职务)性。组成调用公款罪的国度事恋职员包罗:在国度构造中从事公事的国度事恋职员;在国有公司、企奇迹单元和人民集体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受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单元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事的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存心,举动人明知是公款而存心挪作他用,其犯法目标是犯科取得公款的行使权。但其主观特性,只是暂且犯科取得公款的行使权,规划往后予以偿还。至于举动人调用公款的念头则也许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坚苦,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法运动。念头怎样不影响本罪创立。详细言之,调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调用公款具有犯科性。即举动人未经核准或者可(包罗直接昭示的容许或间接昭示的默许),违背规章制度擅自动用公款。个中,规章制度具有普及性。调用的犯科性具有两层寄义:一是存心违背有关公款解决的规章制度;二是存心违背有关公款行使的规章制度,未经正当核准、容许。
  2、调用的本意,是将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举动的目标是为了行使而非占有公款。
  3、调用并不侵占公款,而是筹备偿还,具有私自借用的特征。即便调用后而不能偿还,也不是出于举动人的主观存心占有,而是出于举动人意志之外的客观缘故起因造成的。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调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掌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存心犯科行使;是否只是想暂且调用;是否筹备往后偿还。当调用人与行使人纷歧致时,假如调用人不知行使人操作公款举办犯科运动时,只能按照调用人的明知内容,凭证调用公款举办营利或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赏罚。假如调用人知道行使人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的,则按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赏罚。假如调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存心由暂且调用成长为犯科永世占为己偶然,无论举动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犯科永世占有公款的目标,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高出三个月未还的,就按调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略罪赏罚。因此,调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略罪在举动人犯意成长进程中是差异的:调用公款罪开始为行使公款,其后也许成长为占有;而贪污罪、侵略罪却始终贯串占有公款的目标。
  三、认定
  (一)区分调用公款罪与非罪的边界
  起首,并非全部的调用公款举动都组成犯法。因此,认定调用公款罪与非罪的要害,是看该调用公款举动,是否属于法定的调用公款罪范畴。详细来说,是看该举动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调用公款而组成犯法的举动范畴,除此范畴之外的其他调用公款举动,应视为调用公款的一样平常违法举动。下列调用公款举动属于组成调用公款罪的举动:
  1、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和人民集体事恋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和人民集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和人民集体中从事公事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可能调用本单元资金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可能调用本单元资金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举动。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元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元从事公事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人行使可能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可能虽未高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可能举办犯科运动的举动。
  3、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的;可能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可能调用公款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举动。
  4、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款物归个人行使的举动。
  其次,在认定某一调用公款举动,是否组成调用公款罪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考查举动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手段、到达刑事责任年数,且具有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度事恋职员,是指国度构造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和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社会集体从事公事的职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事的职员,以国度事恋职员论)所划定的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职员范畴。假如穷乏上述三个前提之一,该举动人也不能成为调用公款罪的主体。国度事恋职员的范畴要严酷依照法律划定确认。
  (2)考查举动人是否实验了调用公款举动,调用公款的举动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事进程中实验的。
  (3)考查调用公款的举动,是否具有从事犯科运动性、举办营利运动性或高出三个月未还性。
  (4)考查所调用的金钱是否属于公款范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表明,既包罗钱币,也包罗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付营利型、未退还型的调用举动而言,还要考查被调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畴。个中,公款数额不包罗调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钱;营利的几多并不影响对营利目标的认定;案发后举动人是否起劲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调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举动可作为量刑情节思量。
  6、对付犯科运动型调用公款举动而言,没稀有额、时刻上的限定。同时,犯科运动泛指统统违背法律、礼貌、划定、呼吁和规章的运动,不管该犯科运动是否完成,只要举动人把所调用的公款用于从事犯科运动,即视为犯科运动型调用公款举动。
  7、调用公款罪的调用人与行使人,偶然同等,偶然纷歧致,但并不影响对调用人犯法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调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举动是否属于法定调用公款罪范畴,二看该举动是否切合调用公款罪的组成要件。
  (二)调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
  调用公款罪作为功效犯,同样存在未遂题目。
  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法,因为犯法分子意志以外的缘故起因而未得逞的,是犯法未遂。对付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可能减轻赏罚)的划定,调用公款罪的未遂题目,包罗两种气象:
  一是因为举动人意志以外的缘故起因,虽已着手实验调用公款犯法举动,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样平常不作为犯法处理赏罚。
  二是举动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缘故起因而尚未行使,这种挪而未用的举动,现实上已经侵吞公款的全部权,因此,应比照调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赏罚。
  (三)调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
  拆借资金与调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理方法,在认定两者的边界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1、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彼此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举动方法,是一种正当举动;尔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举动,它加害了民众家产的占有、行使和收益权。
  2、举动方法上的区别。前者是成立在两边自愿的基本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赞成,并通过正当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条约,这是民事法律相关上的债权相关;尔后者是举动人操作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调用,使国度或集团对公款失去节制,具有举动上的潜伏性和本领上的违法性。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举动,它为办理公司、企业出产、畅通资金暂且欠缺起起劲浸染,如违背有关划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举动;尔后者加害了民众家产全部权中的占有权、行使权和收益权,滋扰和粉碎了经济体制改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树的康健成长。
  4、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躲避信贷局限节制和监视制度的犯科拆借举动,情节严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元主管职员和包办职员,应以调用公款罪论处。
  5、认定拆借举动是否正当,是否组成调用公款罪,既要按照国度有关拆借举动的金融法律、礼貌、划定,也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贸易银行、证券买卖营业所、期货买卖营业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可能其他金融机构的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可能客户资金的,依照调用资金罪治罪赏罚。国有贸易银行、证券买卖营业所、期货买卖营业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可能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事恋职员和国有贸易银行、证券买卖营业所、期货买卖营业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可能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划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事的职员有前款举动的,依照调用公款罪治罪赏罚。贸易银行、证券买卖营业所、期货买卖营业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可能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任务,私自运用客户资金可能其他委托、信任的家产,情节严峻的,对单元判赏罚金,并对其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出格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照背信运用受托家产罪治罪赏罚。社会保障基金解决机构、住房公积金解决机构等公家资金解决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解决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解决公司,违背国度划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违法运用资金罪治罪,依照前款的划定赏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人行使可能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可能虽未高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可能举办犯科运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调用本单元资金数额庞大的,可能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国有单元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元从事公事的职员有前款举动的,依照调用公款罪的划定治罪赏罚)和本条划定举办确定。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2003批改)第四十六条划定“同业拆借,该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定。榨取操作拆入资金发放牢靠资产贷款可能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筹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偿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补充单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敷息争决姑且性周转资金的必要”。这一划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正当的最直接按照。
  (四)调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认定
  借贷公款是一种正当的借贷举动。单元与单元之间、个人与单元之间,只要治理了须要的借钱手续,切正当律、礼貌、政谋划定,都可以彼此借用金钱。其特点在于:一是正当,二是自愿,三是用途正当。这三点,正是调用公款所不具有的,但其却具有未经正当核准,私自动用公款的特性。调用者与公款全部者之间不存在正当的借贷相关。
  所谓借贷公款举动,是指单元认真人或经管财政职员核准、抉择将公款借贷给个人行使的举动。借贷,现实上就是放贷,是一种金融信贷举动。按照我国财经金融解决划定,非金融部分未经国度核准是不能举办信贷运动的。借贷举动违背了财经解决制度,是一种违背财经礼貌的举动,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可是,我国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借贷举动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划定。以是,将借贷举动归为调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借贷举动和调用举动,都系与职务相干的举动。因此,两者有诸多配合之处,如主体都具有经管民众家产的职务身份,情势都是将公款转给个人行使,详细工具都是公款,举动都具有违法性。这是两者轻易夹杂的缘故起因之一。然而,借贷举动与调用事实差异,它有很多自身的特性:第一,主体的法人道。借贷举动人一样平常是单元的认真人或其他主管财政职员。这些人,对内有策划决定权、民众家产支配权,对外有代表单元举办民事运动的资格。假如不是以单元的名义,而是个人私自抉择将公款借贷给个人,天然是个人举动。第二,情势的正当性。借贷都要颠末必然的措施(如一样平常颠末核准或由率领抉择,有的经集团研究),治理必然的手续(如订立借贷条约,由借钱人出具欠据或收条),通过财政入帐,情势上是正当的。而调用,是未经率领核准私自动用公款的举动,一样平常不需治理何种手续,一经调用,就不具备正当性。第三,念头的公利性。借贷,一样平常是出于为单元投契,若有的是出于为单元创收,有的是出于把单元的死钱酿成活钱,搞活经济。而调用是出于谋私利,即通过取得公款的行使权而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好处或其他甜头。
  确定借贷举动是不是调用,只有在两者组成要件完全重合的环境下才气认定。通过上述对借贷举动特性的说明可以看出,两者在主体、客体方面是重合的,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交错的。
  客观方面,借贷举动假如是法人举动,则与调用产陌生散,假如是个人举动,则与调用产生重合。主观方面,假如是出于公利,则与调用产陌生散,假如是出于私利,则与调用产生重合。两者重合的同一,就是认定借贷举动转化为调用的尺度,等于说,借贷举动人只有以个人的名义,出于为私利而为的才气以调用论处,假如是以单元的名义,出于为公利而为的,就不能以调用论处。
  对以下几种详细借贷举动的定性与处理赏罚:
  1、对以下几种借贷举动应以调用论处:举动人操作权柄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化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借钱后又转归本身行使。由于在这种环境下借贷举动具备调用的主客观组成要件。
  2、对以下几种借贷举动,不能以调用论处,应按照现实环境,区别看待:
  第一,对实时收回本息,未给单元造成丧失的,一样平常可作违背财经规律处理赏罚。由于这种环境下,举动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明显稍微,不宜以犯法论处。
  第二,不能实时收回本息,虽采纳了起劲催讨法子,但仍造成重大丧失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由于其主观上对造成的危害功效具有纰谬生理立场。
  第三,在治理借贷进程中,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纳贿罪论处,由于这也是一种权钱买卖营业的举动。
  第四,明知对方借钱是用于走私等犯法运动而予以借贷的应以走私等犯法共犯论处,由于这是一种扶助犯法的举动。
  第五,表里勾搭诈骗公款的,应以共犯论处。个中,主犯系内部职员的,应以配合贪污罪论处;主犯系外部职员的,则以配合诈骗罪论处。举动的性子由主犯举动抉择。
  (五)调用公款举办包管案件的认定
  所谓调用公款举办包管案件,是指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并将该项公款用于包管的举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此案件时,应掌握以下题目:
  1、要搞清包管的性子
  所谓包管,是指在借贷、交易、货品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运动中,债权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举动方法。包管的方法包罗:(1)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担保人凭证约定推行债务可能包袱责任的举动。(2)抵押,是指债务人可能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将该家产作为债权的包管。(3)质押,一是指动产质押,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包管;二是权力质押,即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能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能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家产权可能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力,作为债权的包管。(4)留置,是指债权人凭证条约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凭证条约约定的限期推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家产,以该家产折价可能以拍卖、变卖该家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偏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包管。
  2、认定举动人是否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
  3、认定举动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调用公款的直接存心,而且以将所调用的公款用于包管为犯法目标。
  4、认定举动人在客观上是否实验了调用公款举动,同时是否将调用的公款用于了包管。可见,认定此类案件举动人的客观举动示意时,既要思量其调用公款的客观举动,也要思量其将所调用的公款用于包管运动的举动。
  5、认定举动人将其所调用的公款用于包管运动的举动的性子。
  (1)按照包管方法的差异,被调用的公款也许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情势的包管。
  其它,按照被调用公款行使人的差异,该包管运动又分为调用人本人作为包管人或他人作为包管人。

  (2)确定包管是否正当。严酷意义说,以所调用的公款设立的包管,都属于违法的包管。可是,也不能一概而论。确定包管是否正当,要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的划定界定。详细来说:
  当债权人明知是调用的公款,而仍与债务人(包罗调用人本人或他人)签署包管条约时,这时的包管举动,应视为犯科。
  对付此气象的调用人(即债务人)而言,其调用公款的举动,应视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的调用公款罪领域。
  当债权人不知是调用的公款,而与债务人(包罗调用人本人或他人)签署包管条约时,这时的包管条约,可视为无效的条约,但不属于犯科领域。
  对付此气象的调用人而言,其调用公款的举动应区别看待。当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包管进程中获取好处时,则视为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调用公款举动;当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包管进程中末获取好处时,假如高出三个月末还,则视为“高出三个月未还”的调用公款举动。
  综上所述,对付调用公款用于包管的举动,要依照本条划定的调用公款罪治罪量刑。认定的要害:一看用所调用的公款举办的包管是否正当;二看调用人在包管进程中是否获取好处。
  (六)私自以单元名义为私家经济包管而蒙受丧失案件的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包管法》及本礼貌定,认定此类案件需留意以下题目:
  1、对此类题目的举动人,若在主观方面示意为有占用公款的存心和目标,而造成单元较大经济丧失的,举动人明知到期不还贷款,银行定要划扣单元的公款,仍执意占用公款不还,存在着操作贷款包管这一民事法律相关,到达占用公款搞策划运动的目标,在客观上已组成了占用公款的究竟,应定为调用公款罪。
  2、对此类题目的举动人,若在主观方面示意为纰谬,造成单元重大经济丧失的,是玩忽职守罪的一种示意。
  3、从对此类题目的举动人,若在主观方面示意为间接存心,使单元蒙受经济丧失的,举动人固然没有直接将公款挪给个人行使的存心,但明知提供贷款包管,很有也许产生连带还款的效果,仍私自以单元的名义提供包管,放任了单元蒙受丧失的功效的产生,此类举动应定为调用公款的举动。
  4、对私自以单元名义为单元经济往来相关亲近的私营企业经济包管,造成单元丧失的。象这类环境,假如被包管私营企业的策划状况与包管单元的经济效益有着彼此直接的影响,被包管的又是该企颐魅正常的经济运动,只是因为难以预见的缘故起因,被包管企业不能推行任务,使包管单元包袱连带责任的,假如未造成重大丧失,就不该以犯法论处,假如是丧失重大,则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
  (七)调用公款擅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的认定
  所谓调用公款擅自存入银行取息案件,是指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之便,调用公款后,再将被调用的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进而获取利钱的举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案件时,应留意以下题目:
  1、举动人是否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
  2、举动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调用公款后,再操作该公款获取利钱的犯法目标。至于举动人是否获取了利钱,并不影响对该举动的认定。
  3、此类案件应按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型调用公款罪赏罚。
  (八)调用公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或借钱案件
  所谓调用公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或借钱案件,是指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之便调用公款,然后再将所调用的公款用于偿还本人的贷款或借钱的举动。
  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留意以下题目:
  1、举动人是否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
  2、举动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调用公款的直接存心,而且是否具有效调用的公款偿还本人的贷款或借钱的目标。
  3、对付举动人原本贷款或借钱的正当性,举办认定后,再确定调用公款举动的范例。详细来说:
  (1)假如原本的借贷相关属于犯科,那么举动人用所调用公款偿还贷款、借钱的举动,则认定为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的调用公款举动。
  (2)假如原本的借贷干厦魅正当,则区别看待。对付贷款、借钱用于营利运动的,则认定为调用公款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调用公款举动。对付贷款、借钱并未用于营利运动的,假如高出三个月未还,则认定为调用公款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调用公款举动;假如不属于数额较大或未高出三个月,则认定为调用公款一样平常违法举动。
  (九)调用特定款物案件的认定
  按照本条划定,所谓调用特定款物案件,是指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之便,调用特定款物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的,可能调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可能调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的举动。该类案件属于调用公款案件的非凡情势,其特点在于调用的工具是公款中的特定款物。个中,特定款物包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接济款物。
  1、举动人必需是到达刑事责任年数、具备刑事责任手段、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天然人。
  2、举动人在主观上必需具有调用特定款物的存心,即举动人明知是用于特定方面的特定款物,而将其挪作他用,而且以操作特定款物的行使代价,而举办犯科运动、营利运动或其他运动为犯法目标。
  3、举动人在客观上实验了下列举动: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特定款物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高出三个月未还。
  (十)调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案件的认定
  跟着我国证券买卖营业的成长,各地呈现了一些证券买卖营业所和署理证券营业的银行、名誉社的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私自调用本单元资金或客户资金,为本人或他人举办证券买卖营业而从中牟利的举动。对这类组成犯法的举动,应思量以调用公款罪治罪量刑。来由是:其一,证券公司、银行、名誉社等金融机构的事恋职员,有成为国度事恋职员的也许;其二,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可以成为调用公款罪的犯法工具。缘故起因是,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代表必然数额的钱币,是钱币家产的书面情势,在必然前提下可以据之提取或调换现金。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调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案件时,应留意以下题目:
  1、考查证券从业职员作为调用公款罪的举动主体时,是否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划定,国度事恋职员包罗:虽然的国度事恋职员,即在国度构造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如证监会事恋职员。制定的国度事恋职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人民集体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社会集体从事公事的职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事的职员。因此,下列证券从业职员可以成为调用公款罪的主体:
  (1)国度证券解决构造事恋职员,如证监会中的事恋职员和中国人民银行事恋职员。
  (2)国有证券公司、国度银行的事恋职员。
  (3)受国度证券解决构造(证券委、证监会)委派到非国有证券公司、银行、名誉社中从事公事的职员。
  (4)在证券业中其他依法从事公事的职员。
  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证券从业职员是否具有调用公款罪主体资格时,一看其是否具有职务身份,二看其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事。
  2、考查被调用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全部权性子。按照刑法第九十一条划定,民众家产包罗:国有家产、劳动群众集团全部的家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奇迹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家产,以及在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集团企业和人民集体解决、行使或运输中的私家家产。因此,下列有价证券应视为民众家产:
  (1)国有的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2)劳动群众集团全部的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奇迹的社会捐助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4)在国有证券公司、银行、名誉社等部分中解决、行使和运输中的私家全部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因此,客户在非国有证券公司、银行、名誉社中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属于私家家产领域。假如其被调用,则不能成为调用公款罪的犯法工具,而是成为调用资金罪的犯法工具。以是,只有国度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器具有民众家产性子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时,才有组成调用公款罪的也许。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岂论可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钱一并计较。股票应凭证被用当日证券买卖营业所发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均匀价值计较。
  记名的有价证券,假如是票面代价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应按票面数额(有利钱的应包罗案发时应得的利钱)计较。假如是票面代价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则以现实兑现的财物代价计较。
  (十一)证券从业职员调用公款案件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证券从业职员调用公款案件时,应留意以下题目:
  1、证券从业职员是否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等于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所划定的国度事恋职员范畴。如属于,则应认定;如不属于,则不宜认定。
  2、认定公款的范畴,以及所调用的公款是否属于本法第九十一条所划定的民众家产。假如属于,则认定;假如不属于,则不宜认定。
  3、调用举动的范例
  调用客户资金,即证券从业职员操作职务之便,调用客户存入业务部的资金,交易证券以赚取差价。
  调用客户的证券,即证券从业职员操作职务之便,或填委托单,或把客户的资金帐号、证券种类及数目等提供应非法分子,与非法分子勾搭,盗用客户名义,在证券价值上扬时,将客户已购进的证券抛出,等证券价值下跌时,再买进同样的证券还给客户,从中获取差价。
  调用公司资金,这种环境也称为白手道、拉白板等。即证券从业职员操作职务之便,在无资金的环境下,不通过委托署理,不颠末验资直接低价买进证券,成交后不治理交割,等证券价值上涨后再抛出去,成交后与买进的证券同时治理交割,以获取差价。
  伙同他人搞透支买卖营业。
  因此,一样平常来说,证券从业职员的调用举动,都可认定为“营利型”调用公款举动。故其以一万元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出发点。
  4、调用举动的特点
  证券从业职员实验调用举动时,肯定操作其职务之便。因为股票买卖营业中的多措施、多环节、非某一详细事恋职员职务所能统领,单独操作本身的权柄是无法完成个人证券买卖营业的,要完成买卖营业必要同事资助。在这种配合负有经手保管职责的条件下,有关职员操作岗亭职责,并通过同事资助,犯科占用公司资金(股民融资)、客户帐户证券牟利,应视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也即操作其主管、解决经手民众财物的权柄或职务所形成的便利前提,只要到达治罪数额,就应以调用公款罪赏罚。
证券从业职员举办营利运动的本领都是调用公司的资金举办炒股,即调用的是客户的资金、证券或伙同他人透支炒股,其调用工具的实质都是公司的资金。
  (十二)承包人调用公款案件的认定
  认定承包人在承包策划进程中的调用公款举动,是否组成调用公款罪,应留意以下题目:
  1、确认承包人是否具备国度事恋职员身份。
  2、正确认定承包人在条约期内调用资金举动的性子。
  (1)对付策划性承包的承包人,应视为集团经济组织的主管职员或解决财物的职员,可作为调用公款罪的主体。所谓策划性承包,是指个人以策划解决履历、技能或投入必然的资金,在承包期内,享有策划、人才、资金流向等自主权,按划定上缴必然的利润,并获取酬金的承包。
  (2)对付风险性承包的承包人,应区别看待。所谓风险性承包,是指个人以高于或与注册资金、活动资金相称的家产作为风险抵押包管,除按条约划定上缴必然的利润外,享有策划的各类权能,盈亏自负,一旦吃亏交不出应付资金或注册活动资金到期不能回归,则以包管物作为抵押的承包。区别看待是指:
  对付经国度工商行政解决部分认命名为集团实为个人的策划权,承包人对企业注册活动资金现实上是以家产抵押包管为前提的犯科借贷举动,应视为无效条约予以返还,该承包人不能成为调用公款罪的主体。
  对付企业内部员工举办承包,企业性子尚未产生变革的,承包人尽量将本身的家产作为抵押包管而得到了企业资金全部权的各项权能,但企业资金的公款性子仍未改变,因此,承包人也许成为调用公款罪的主体。
  总之,承包人操作策划权调用公款供个人行使,可否定定调用公款罪:应僵持详细环境详细说明:一是要看其承包的经济实体是否属于国有性子;二是看调用的是否为民众财物。假如是属于上述两种环境的,承包人私自调用企业财物归个人行使,切合调用公款罪的,就应定为调用公款罪。反之,就不能认定调用公款罪。
  (十三)经率领赞成或集团研究抉择将公款借给个人行使案件的认定
  经率领赞成可能集团研究抉择,将公款借给个人可能个别工商户合资做买卖,单元从平分利或提成。对付这种环境,由于用公款为单元谋好处,一样平常不按调用公款处理赏罚为宜。假如核准调用的主管认真人可能直接责任人借机中饱私囊或索取财物的,则应按贪污可能纳贿罪论处。假如这种示意情势,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丧失的(如造成大量公款无法追回的),可以按玩忽职守罪论处。
  假如核准调用公款认真人与现实调用人有配合调用公款的存心,可能核准人、调用人与行使人彼此勾搭调用公款,均应作为调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十四)收款人未定时将收到货款交回单元是否组成调用公款罪的认定
  认定此题目时,应留意以下方面:
  1、收款人是否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
  2、收款人所收回的货款是否属于民众家产。
  3、收款人是否将货款归个人行使,包罗举办犯科运动、举办营利运动或高出三个月末还。假如收款人未将货款归个人行使(举办犯科运动、营利),且未高出三个月时,不该认定为犯法;假如高出三个月,且收回的货款属于数额较大时,则可以调用公款罪论处。
  (十五)调用公款共犯的认定
  1、内部职员之间彼此勾搭的调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要从调用公款配合犯法存心的因由举办区分。谁先提出调用公款配合犯法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起劲相应、参加筹谋,提出增补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职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调用犯意,而是因为某种缘故起因被迫接管调用犯法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要从是否组织、率领、批示、筹谋调用公款配合犯法或在调用公款配合犯法中所起的浸染上分别。即往往在调用公款配合犯法中,组织、率领、批示、筹谋调用公款配合犯法的,或在实验调用公款配合犯法的进程中,起首要浸染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调用公款配合犯法中起次要可能帮助浸染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加调用公款配合犯法运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赢利、分赃环境长举办区分。即一样平常来说,分得赃款较量多,赢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赢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起码、赢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职员与外部职员勾搭的调用公款中共犯的区分
  (1)从调用公款配合犯法存心的因由长举办区分。即如内部职员勾搭外部职员将调用的公款交与外部职员行使从而赢利的,应认定内部职员为主犯,外部职员为从犯;如外部职员提出配合犯法的,就应看他们在详细实验犯法中所起的浸染,参考分赃、赢利环境。
  (2)从是否组织、率领、批示、筹谋调用公款配合犯法,或在调用公款配合犯法中起首要浸染上区分。
  (3)按照赢利、分赃的环境举办区分。
  对其应包袱的数额,该当按照调用公款配合犯法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赢利别离加以认定。
  (1)在调用公款配相助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赢利后怎样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包袱配合调用数额,已经偿还的,予以收缴凭证事先约定分得的犯科所得。未偿还的,按照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包袱配合调用公款的数额,并认真退还或退赔,收缴其犯科所得。
  (2)在调用公款配相助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赢利后怎样分派,而现实上没有赢利的。在案发时,配合调用的公款已经偿还的,按照事先约定,按比例包袱调用公款的数额,并认真退还或退赔。
  (3)在调用公款配相助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赢利后怎样分赃,而在赢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配合调用的公款已经偿还的,按各共犯现实分得的犯科所得,按比例包袱,其犯科所得予以充公。在案发时未偿还的,按照各共犯现实分得的犯科所得,按比例包袱配合调用的公款数额,并认真退还或退赔,充公其犯科所得。
  (4)在调用公款配相助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赢利后怎样分派,而在赢利后没有来得及分派,就被有关部分或政法构造查获节制的。凭证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包袱刑事责任的巨细,依差异比例确定各共犯包袱的数额。公款未受丧失的,充公其犯科所得,公款受到丧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抵偿。
  (5)在调用公款配相助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赢利后怎样分派,过后也没有赢利的。凭证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包袱刑事责任的巨细,依照差异比例确定各共犯包袱的数额,案发时未偿还的,按差异比例退还或退赔。
  (十六)调用公款的数额计较
  多次调用公款不还,调用公款数额累计计较;多次调用公款,并往后次调用的公款偿还上次调用的公款,调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现实数额认定。
  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的,是指调用公款数额臣大,因客观缘故起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携带调用的公款叛逃的,依照贪污罪的划定治罪赏罚。
  因调用公款索取、收受行贿组成犯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划定赏罚。
  调用公款举办犯科运动,组成其他犯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划定赏罚。
  调用公款给他人行使,行使人与调用人合谋,指使可能参加筹谋取得调用款的,以调用公款罪的共犯治罪赏罚。
  (十七)区分本罪与他罪的边界
  1、调用公款罪与调用特定款物罪
  (1)加害的详细客体工具差异
  调用公款罪加害的是公款的行使权,加害的工具首要是一样平常的公款,也包罗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调用特定款物罪加害的是国度财经解决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加害的工具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观方面示意差异
  调用公款罪示意为调用公款归个人行使的举动;调用特定款物罪示意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而且情节严峻,致使国度和人民群众好处蒙受重大丧失的举动。
  (3)犯法主体差异
  调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度事恋职员;调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样平常是国度事恋职员,首要是把握国度救灾、接济等款物的财会职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职员,即直接责任职员。
  (4)主观方面差异
  调用公款罪的调用是为了个人行使可能借给他人行使;调用特定款物罪的调用则是为了单元另行行使。
  2、调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边界
  两者在客观上都加害了民众财物的全部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操作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存心。可是,作为两种差异犯法情势,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对犯法客体加害水平与犯法工具的范畴差异。前者只加害民众财物全部权中的占有、行使、收益三种权能,尔后者加害了包罗占有、行使、收益、处分权能的民众家产全部权的四种权能;就犯法工具而言,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民众家产。
  (2)犯法的举动方法差异,前者是行使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法的目标差异。前者只是暂且行使,后者为永世占有。
  (4)犯法的危害水平差异。调用公款的数额并不便是对全部者造成的现实丧失额,公款的本息要所有偿还或追缴;而贪污数额就是对全部者的家产造成的现实丧失数额。
  (5)组成犯法的时限要求差异。前者调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举办非营利性的正当行使的,必需犯科节制公款高出三个月未还才组成犯法;而贪污罪只要犯科占有了公物即组成犯法。
  (6)在特定环境下的法律效果差异。如调用公款未高出一万元归个人举办非营利性的正当行使时,高出三个月后在案发前所有偿还本息的,可不以为犯法;而贪污举动一经实验,纵然在案发前所有退赃也不影响其犯法的组成。
  (7)量刑水平差异。后者要比前者赏罚重。
  3、区分调用资金罪与调用公款罪的边界
  调用资金罪与调用公款罪在客观举动示意和主观方面有雷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法主体差异。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事的国度事恋职员。对付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可能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单元依法从事公事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可能借贷给他人的举动,应按调用公款罪论处。
  (2)犯法客体差异。前者加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财政解决制度及家产全部权;后者加害的客体,是国度构造、企奇迹单元和人民集体以及接管委派的国度事恋职员地址的非国有单元的财政解决制度和资金全部权。可见,前者所侵吞客体的范畴,比后者广。
  (3)犯法的工具差异。前者的犯法工具,是公司、企业全部民众家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罗资金、有价证券,也包罗特定款物,后者既包罗虽然的民众家产,也包罗制定的民众家产以及接管委派的国度事恋职员地址的非国有单元的资金。
  (4)刑罚差异。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4、区分调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边界
  两罪的区别在于,所调用的公款是否经率领核准或赞成。详细来说:
  (1)假如核准者与调用者事先有配合调用的存心或核准后参加配合行使公款的,应以调用公款配合犯法论处。
  (2)假如调用人以迂回申请、遮盖金钱真适用途、导致大量公款不能收回造成重大丧失的,对调用者以调用公款罪论处;对因上当而核准或赞成的率领或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则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四、赏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调用公款数额庞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无期徒刑。调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接济款物归个人行使的,从重赏罚。

  
     保定律师高宏图,中共党员,1999年结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学院,昔时通过国度律师资格测验,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宜所,执业证号:030400117739,曾乐成署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具体先容请登岸。办公地点:保定市百花东路149号(儿童医院东)2楼律师办公室;接洽电话:1310312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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