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略罪详解 宣布日期:2014-01-08 作者: 闫国田律师 职务侵略罪详解 编者按:职务侵略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
时间:2014-07-21 12:06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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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略罪详解
编者按:职务侵略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职务侵略罪观念及其组成
职务侵略罪的刑法条文
职务侵略罪的常见题目
职务侵略罪司法表明及其他划定
职务侵略罪树模性、典范案例
职务侵略罪相干论文 一、职务侵略罪的观念及其组成 职务侵略罪,是指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举动。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法客体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家产全部权。此地方称“公司”,是指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划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颠末工商行政解决构造核准设立的有必然数目的注册资金及必然数目的从业职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市肆、工场、饭馆、宾馆及各类处事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元,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集体或经济组织,包罗集团可能民办的奇迹单元,以及种种集体。 职务侵略罪加害的工具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财物,包罗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只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元占有、解决之下的财帛(包罗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并且也包罗本单元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法工具包罗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自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示意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侵略本单元财物,数额较大的举动详细而言,包罗以下三个方面: 1、必需是操作本身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操作权柄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权柄,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亭范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前提,是指固然不是直接操作职务或岗亭上的权限,但却操作了本人的权柄或职位所形成的便利前提,或通过其他职员操作职务或职位上的便利前提。 2、必需有侵略的举动。本单元财物,是指单元依法占有的所有家产,包罗本单元以本身名义拥有或虽不以本身名义拥有但为本单元占有的统统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详细形态然则构筑物、装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需到达数额较大的水平假如仅有犯科侵略公司、企业及其他单元财物的举动,但没有到达数额较大的尺度,则也不能构本钱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出发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治理违背公司纳贿、侵略、调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之划定,是指侵略公司、企业等单元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非凡主体,包罗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详细是指三种差异身份的天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需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现实率领者,具有必然的权柄,虽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职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认真人和其他一样平常人员和工人。这些司理、部分认真人以及人员也必需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权柄,或因从事必然的事变,可以操作权柄或事变之便侵略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是指集团性子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伙、中外相助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全部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职员,操作职务可能事变上的便利,侵略本单元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划定赏罚,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侵略本单元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度事恋职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公司、企业中利用解决权柄,并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职员,包罗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可能礼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伙、相助、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利用解决权柄,并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职员。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存心,且具有犯科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财物的目标。即举动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元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力。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利用了这些权力,并不影响犯法的组成。 二.相干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数额庞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充公家产。 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国有单元中从事公事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元从事公事的职员有前款举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划定治罪赏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存心编造不曾产生的保险事情举办卖弄理赔,骗取保险金归本身全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划定治罪赏罚。 三.职务侵略罪的常见题目 1、何谓职务侵略罪中的“操作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操作权柄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权柄,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亭范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前提,是指固然不是直接操作职务或岗亭上的权限,但却操作了本人的权柄或职位所形成的便利前提,或通过其他职员操作职务或职位上的便利前提。包罗: (1)操作本身主管、分担、经手、抉择或处理赏罚以及包办必然事项等的权利; (2)依赖、依附本身的权利去批示、影响部属或操作其他职员的与职务、岗亭有关的权限; (3)依赖、依附权限、职位节制、阁下其他职员,可能操作对己有所求职员的权限,如单元率领操作调拨、处理单元家产的权利;出纳操作经手、解决财帛的权力;一样平常职工操作单元暂且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本身行使、保管的权力等。至于不是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操作事变上的便利如认识情形、轻易混人现场、易靠近方针等,纵然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本钱罪,组成犯法的,该当以他罪如偷盗罪论处。 2、何谓本罪中的“侵略”举动?
侵略即犯科占有,所谓犯科占为己有,是指回收侵占、窃取、骗取等各类本领将本单元财物化为私有,既包罗将正当已持有的单元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行使、保藏即变持有为全部的举动,如将本身所占有的单元房屋、装备等家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元房屋,过户挂号为己有;可能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偷盗、遗失、破坏等等,又包罗先不占有单元财物但操作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占、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举动。岂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照旧先不持有而采纳侵占、窃取、骗取要领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犯科占有的目标,并操作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犯科占有的意思暗示,到达了数额较大的尺度,即可构本钱罪。值得留意的是,举动人对本单元财物的犯科侵略一旦开始,便处于继承状态,但这只是犯科全部状态功效的继承,并非本罪的侵略举动的继承。侵略举动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略举动是否完成而定,假如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职员存心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将来得及结帐就被发明,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职务侵略罪划定的“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同于“操作事变上的便利”?
有人从语义上说明,《当代汉语辞书》将“职务”表明为“地位所接受的事变”,《新华辞书》表明为“划定接受的事变”,从而以为推行必然的权柄或从事必然的劳务,都是一种事变,无论公事照旧劳务,都属于职务的领域①。这种说明有失偏颇。刑礼貌定的“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有特定涵义,不能从辞书中对“职务”的表明来界定刑法意义上的“职务”。假如按上述语义说明,刑法完全可以将职务侵略罪客观上“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改为“操作事变上的便利”。但究竟上,立法部分从未将“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与“操作事变上的便利”等同起来。 《世界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办违背公司法的犯法的抉择》第九条、第十一条划定的公司职员纳贿罪、公司职员调用资金罪均表述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而第十条划定的公司职员侵略罪的表述为“操作职务可能事变上的便利”,由此可见,立法部分是明晰了“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与“操作事变上的便利”是差异观念的。刑法修订时将上述抉择的第十条中“操作职务可能事变上的便利修改为”操作职务上的其它,有人以为非国有单元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侵略单元家产与操作劳务上便利侵略单元家产在加害的客体及所造成的危害效果上并无区别,这也是值得商讨的。非国有单元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侵略单元家产与操作事变上便利侵占单元家产固然在客观功效上都是侵吞了单元家产权,但前者是从事公事中侵略单元家产,后者从事劳务中侵略单元家产,其社会危害性不行一视同仁。这就犹如国度事恋职员贪污本单元10万元与本单元失贼10万元,固然同样是本单元家产镌汰了10万元,但社会危害性差异,治罪也差异。 4、职务侵略罪中“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与操作权柄的相关? 职务侵略罪中“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必然要求举动人具有权柄?对此,有概念以为谜底是否认的,来由是职务侵略罪中“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操作举动人主管、解决、经手单元财物的职责范畴内的便利,与是否享有权柄无关。笔者以为,刑礼貌定中的“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均是以享有权柄为条件的,没有权柄就谈不上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按照上述司法表明的划定,贪污罪中“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操作职务上主管、解决、经手民众财物的权利及利便前提,纳贿罪中“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操作本人职务范畴内的权利,即本身职务上主管、认真可能承办某项民众事宜的权柄及其所形成的便利前提。这两条表明中均夸大“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是操作了权利或权柄,举动人基础就没有权柄的,纵然实验了侵占民众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举动,好比国有企业中出产线上的工人操作出产中经手产物的机遇偷盗产物的,可能某率领的司机操作为率领开车之机为他人讨情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均不组成贪污、纳贿罪。以是,可以领略为,在其他罪名中,“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均应要求具有权柄的存在。虽然,权柄与任职是两个观念,具有权柄不便是必然是率领。权柄的焦点是夸大具有职务范畴内对财物与事项的解决权利。出产线上的工人其职责仅仅是出产产物,不享有对财物举办解决、支配的权柄,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略罪的主体。 5、怎样领略职务侵略罪中犯科占有的举动方法呢?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治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略、调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也作出了划定:“《抉择》第十条划定的‘侵略’,是指举动人以侵占、偷盗、骗取可能以其他要领犯科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举动”。由此可知,职务侵略的举动方法包罗侵占、偷盗、骗取和其他要领犯科占有本单元财物。 6、职务侵略罪数额庞大详细是指几多?
治罪的数额是指举动人组成犯法及量刑幅度的数额尺度,一样平常用人民币暗示,有些财物也用张、件等暗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治理违背公司法纳贿、侵略、调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按照《抉择》第十条的划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操作职务可能事变上的便利,侵略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组成侵略罪。 《抉择》第十条划定的“侵略”,是指举动人以侵占、偷盗、骗取可能以其他本领犯科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举动。 实验《抉择》第十条划定的举动,侵略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略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 7、职务侵略罪与侵略罪的区别是什么?
(1)职务侵略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且非国度事恋职员,为非凡主体;尔后者的主体为一样平常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数具有刑事责任手段的天然人。 (2)职务侵略罪在主观方面示意为明知是单元的财物而决意采纳侵占、窃取、诓骗等本领犯科占为己有;尔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忘记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略罪在客观方面示意为操作职务之便将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举动人必需操作职务上的便利,采纳的是侵占、窃取、骗取等本领,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创立;尔后者则必先合法、善意、正当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操作各类本领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举动不须要求操作职务之便。 (4)职务侵略罪所加害的工具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财物,个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团的,尚有个人的:后罪所加害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本身保管的他人财物、忘记物可能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罗单元。 (5)职务侵略罪所加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全部权;尔后罪所加害的仅是他人财物的全部权。 (6)职务侵略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赏罚的案件,尔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赏罚。 8、职务侵略罪与贪污罪怎样区分?
(1)主体要件差异,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照旧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伙、中外相助、集团性子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统统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度事恋职员,个中包罗在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公司、企业中利用解决权柄,并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职员,包罗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可能礼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伙、相助、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元中,利用解决权柄,并具有国度事恋职员身份的职员。 (2)犯法举动差异,本罪是操作职务的便利,侵略本单元财物的举动。而贪污罪是指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偷盗、骗取民众财物的举动。 (3)犯法工具差异。本罪的工具必需是本身权柄范畴内可能是事变范畴内策划的本单元的财物。它既也许是民众财物,也也许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民众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差异。本罪的组成必需是侵略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举动,数额较小的不组成犯法。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划定命额的限定。虽然假如犯法数额较小,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的贪污举动不该以为是犯法。 (5)法定刑上有所差异。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极刑。 9、职务侵略罪与偷盗罪的边界
两种犯法都是以犯科占有财物为目标,加害家产全部权的犯法。二者的首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差异、本罪的主体黑白凡主体,偷盗罪的主体为一样平常主体。 (2)犯法工具差异,本罪工具只能是本单元的财物;而偷盗罪的工具是他人财物,包罗公私财物,并且多为犯法举动前不被本身所节制的他人财物。 (3)犯法本领差异。本罪是操作职务的便利侵略现实掌管的本单元财物;而偷盗罪则是回收奥秘窃取的本领获取他人财物的举动。 (4)法定刑差异。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偷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极刑,量刑幅度较宽。 10、职务侵略罪与诈骗罪怎样区分?
两种犯法都是以犯科占有为目标,加害家产全部权的举动,两者的首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差异,本罪主体黑白凡主体,必需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样平常主体。 (2)犯法工具差异。本罪的工具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现实上已被举动人所把握,而诈骗罪的工具是不为本身现实节制的他人财物。 (3)犯法的举动差异。本罪是操作职务上的便利侵略本单元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拟的究竟可能遮盖事拭魅实情的要领骗取他人的财物。 11、职务侵略罪与调用资金罪怎样区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划定,调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本单元资金归个人行使可能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高出3个月未还的可能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举办营利运动的可能举办犯科运动的举动。两者的雷同点是犯法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事恋职员。客体上加害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家产全部权。客观方面都示意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 两者的区别是: (1)两者的主观目标差异,职务侵略罪以犯科占为已有为目标,而调用资金罪的举动人主观上只是暂且借用本单元的资金,没有永世占有的存心。 (2)两者的犯法工具差异,职务侵略罪的工具既可所以本单元的资金,也可所以本单元的实物。而调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元的资金。调用单元实物一样平常不组成犯法。 (3) 两者在“数额较大”的下限划定上纷歧致,调用资金犯法的划定命额要高于职务侵略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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