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委办发[2002]11号 转发《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有效) 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委组织部 省委编办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 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部署,我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已逐步推开。为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保证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1]7号),现就省属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分流安置工作要有利于精简冗员、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要根据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减员增效、增强活力的原则,采取单位内消化、行业内调剂、人才市场推荐就业、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等方式,开辟多种人员分流安置渠道。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目标,从2002年开始,实行财政核拨和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精简总的比例不低于10%。人员分流的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有组织、有计划、多渠道、多途径安置分流人员。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措施是: (一)根据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要求,对撤销、合并和有编制精简任务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分流;转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一并划转。 (二)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已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提前退休。2000年以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或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人员,经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予以办理病退。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病退的,其养老金由机关社保机构支付;凡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病退的和尚未参保的病退人员其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人员,办理退职。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由省机关社保局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应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费,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从实行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选送具有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经费自给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或到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工作。 (四)对已确定分流的40周岁以下人员,鼓励参加单位或社会组织的各类岗位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具有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可以进行相应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凡35周岁以下,未取得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包括工勤人员),应到有关学校接受相应的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国家公派留学和中青年长期出国培训渠道,出国培训深造或自费出国留学。 (五)分流的人员除国家规定不得辞职的情形外,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六)对事业单位中不在岗占编或在岗不入编的人员予以辞退或清退。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要重视保留专业技术骨干。对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到该单位之日起给予3年适应期。 (二)提前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其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经费渠道不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办理病退人员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意见》(闽政[1994]7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办理退职人员,退职费按50%比例计发,其他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被撤销后,其退休人员由其单位主管部门代管的,所需费用由原单位资金渠道一次性付给代管单位。单位被合并的,退休人员由合并后单位管理。 (三)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从转制之日起,原则上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1)改制前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办理。改制后新增的人员,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2)改制后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按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补贴费由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退休时按月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3)转制为企业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已离退休的人员,其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变。其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从改制的次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调整,仍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 转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且已离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原渠道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