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核拨经费(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企业的,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拨补经费(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企业的,从1996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上述人员,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办其从1996年1月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由接收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其它各项社会保险。原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现行流动转移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并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续保手续。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也按此办理。 分流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人员,接收单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或续保手续。 上述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属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补建个人帐户(1996年至转制期间或分流时间),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分三年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事业单位的,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实行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分流到财政拨补、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一并转移。 (六)对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工作的人员,一次性发给三万元补助费,由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人事关系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分流人员,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六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助费;辞退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发给辞退金,所需费用由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七)由原财政核拨或财政拨补(不含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分流到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人员,其住房问题按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凡符合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申报并办理住房补贴发放手续,其资金来源由原单位资金渠道列支。 (八)分流人员参加各类转岗培训(从分流开始半年内)和提高学历教育的(从分流开始三年内),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历教育毕业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职位空缺时,应优先聘用;没有职位空缺时,可推荐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择业;今后,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学历教育、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分流人员参加专门培训和学历教育的经费,由原单位经费渠道解决。 (九)已确定分流的人员,在分流期间,人员在工资基金手册中单列,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医疗待遇。分流到位后,及时办理核减手续。 四、人员分流安置的组织实施 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数量较大,涉及的范围广,分流安置任务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 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得力措施,又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认真调研,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结构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对事业单位人员分流要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到位时间原则为1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起始时间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时间为准。 各设区的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20822 执行日期:2002082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