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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政府违反《劳动法》 劳动者访无果,诉无门 劳动者基本合法权益仍未得到维护,怎么办......? 临湘市政府违反《劳动法》 劳动者访无果,诉无门 申诉人: 申诉人代表: 我们2005年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上访一年多,我们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未得维护,于2006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我们仍不服,在有效时限内起诉于临湘市人民法院,可临湘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我们在有效时限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中级法院仍维护原裁定,我们认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提出异议,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向我们劳动者弱势群体关闭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大门,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我们就此提出申诉。望省高院为民作主,为我们弱势群体维权。 事实与理由: 1、民事诉讼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对我们民事诉讼请求的未审先判,是对我们听审权的剥夺,是对我们公正需求,寻求法律,采用合法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阻碍。 2、我们的起诉有明确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且经过了劳动仲裁,仲裁书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3、临湘市信访局[临信复(2006)3号]明确示:本争议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要我们向人民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但临湘市人民法院裁定书中无法律依据确定我们的争议,是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也未告知我们向哪个机关申请解决。 5、我们虽原为原桃矿职工,但其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发生在桃矿破产终结一年多后,在我们与医院整体成建制移交给临湘市政府一年多后,在临湘市桃矿街道办事处成立后,是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结束后,我们正式成为临湘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后,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桃矿破产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即使是属于桃矿破产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也不能因某法院内部文件规定,而置《宪法》、《劳动法》、《民法》等法律于外,而不受理,未审先判,剥夺我们劳动者弱势群体寻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6、依《劳动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部发[1993]244号“五、……‘因履行了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我们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仲裁,我们不服仲裁。依《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此劳动争议与临湘市人民政府密切相关。 申诉请求: 1、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岳中立字第1号、临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临民立字第02号。 2、鉴于此劳动争议与临湘市人民政府密切相关,我们要求将临湘市人民政府与原二被告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我们劳动者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并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为我们弱势群体维权。 您好!我们10多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多次给您去信,均无回信。2008年12月11日,我们在上访时,见到了08年9月28日临湘劳动局给省劳动厅发的邮件,其中说:劳动仲裁后,我们不起诉,却四处上访。事实上,劳动仲裁后我们先后向临湘市人民法院起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诉。可法院裁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并驳回了我们的申诉。临劳仲案字[2006]第2号,(2006)临民立字第02号,(2007)岳中立字第1号,(2008)岳中民监字第69号。给我们关上了用法律维权的大门。临湘市政府,桃矿街道办事处,桃矿医院一起侵害我们劳动者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还欺上瞒下,加之上面无人调查,使我们历经4年访无果,诉无门。劳动者基本合法权益仍未得到维护,怎么办......? 报 告 桃林铅锌矿是一老矿山企业,职工进入老龄化,在2003年桃矿破产时,为使离退休人员疾有所医,将职工医院成建制移交给了临湘市政府(移交人员共26人,移交资金近500万元),可临湘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医院采取消极管理,放任自由,纵容个别领导欺上瞒下,为所欲为,好让医院走上“自灭之路”,大部分职工于2005年被迫在一存在多处错误,有欺诈性,失实性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为了维护我们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签字前,我们多次上访,“权”大于“法”无结果,在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我们被迫签字领取安置费(人均2万元),但从2005年2月1开始向临湘市政府、市委、岳阳市政府、政协、人大、市委上访,要求为我们维权,直至申请劳动仲裁,起诉、上诉、申诉,至临湘、岳阳法院,可法院不予受理,要有关部门处理。我们从未放弃维权行动。可我们合法权益仍未得到维护。我们劳动者怎样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敬请给我们弱势群体一个明确的答案。我们面对强大的“人民”政府别无所求,只求有关部门拿出诚意解决问题,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克扣我们工资。 直到今天还拖欠工资和养老金。 二、我们被迫选择一次性安置。 桃矿破产终结,我们随医院整体移交给临湘市政府后,由于有关部门对医院消极管理,放任自由,职工无法反应问题意见,无处解决问题,加之个别领导管理混乱,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欺上瞒下等,使我们被迫选择一次性安置,我们在 2003年桃矿破产时未选择一次性安置,而在2005年元月在安置费未增加一分,且失去参加资产重组入股机会等情况下选择一次安置,是迫于无奈,迫于外来压力,是被迫的,非完全真心自愿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