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们是被迫在《协议书》上签字。我们在2005年2月1日下午见到《协议书》后,即不同意其协议,拒绝签字,并上访反映情况,后因无生活来源,最基本的权益——生存权遭受威胁时,被迫在《协议书》上签字,领取安置费作为生活费。 四、《协议书》协议内容未与我们协商达成一致。在甲方签字,劳动部门鉴证后,乙方才见到《协议书》,才知道协议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四条、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意见83),劳动鉴证在乙方签字前,怎样去审查其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无效鉴证,有误导乙方签字,带极强的误导性、诱骗性、强制性。 五、《协议书》具有欺诈性、诱骗性、失实性,存在多处错误,是无效协议。 1、甲方作为第三人,作为临湘市一行政机构,不是用人单位,无法律主体资格与我们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2、“甲方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及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于2002年12月5日宣告桃林铅锌矿关闭破产”实际甲方桃矿街道办事处这一机构在2004年12月才成立,且桃矿破产是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的,严重失实。 3、我们作为桃矿职工医院职工,与桃矿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桃矿破产后,按国阅[1999]33号、国发[2000]19号等文件,桃矿破产清算组与临湘市政府签订了移交协议。我们作为移交人员,也移交给了临湘市政府。临湘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我们的劳资等关系,于2003年底进行了审查核定。我们至2005年元月一直在医院上班,2004年、2005年桃矿不存在了,我们虽然未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关系,但不是劳动者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变更的原因。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我们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4、此协议是解除和终止我们与桃矿的劳动关系。桃矿于2002年12月5日宣告破产,2003年11月宣告破产终结。2004、2005年桃矿不存在了,在2005年我们只与用人单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在2005年我们不存在与桃矿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 5、协议中我们工龄只算到了2003年3月,以后至2005年元月未算工龄,以致后两年未给予任何补偿,我们一直在医院连续工作,应算工龄,并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给予2000元经济补偿金及2000元全额赔偿金。 6、协议中述甲方将乙方的一次性安置费、拖欠工资等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可实际未支付包括2004年春节加班工资在内的拖欠工资,是欺骗我们,欺瞒劳动部门。 7、协议中述“乙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与桃林铅锌矿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可有三个签字日期,劳动鉴证在乙方签字日前,系无效鉴证,假如协议无其它错误问题,也应以我们签字日为准。解除劳动关系应以乙方签字日为准,将养老保险交至乙方签字之日,并在签字之日前未发放工资的补发工资。 8、协议中述“乙方在安置时自愿选择参加资产重组入股”,可事实上,早已不存在资产重组入股了,2005年重组公司在酝酿转让、出售所有股权,在2006年已转让、出售完毕。对此要求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9、协议书中讲:“甲方将乙方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证等发给乙方”。可至今未见一册一证。 六、对我们实行一次安置违背了国家对医院进行整体移交安置政策。国阅[1999]33号、国发[2000]19号。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无一次性安置、买断的政策。 七、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仲裁答辨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桃矿已于2003年11月破产终结,2005年我们用人单位不存在濒临破产裁人等情况。 信访要求: 依事实确认《协议书》)存在多处错误,有欺诈性、误导性、诱导性、失实性。依《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7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第、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三章,国阅[1999]33号,国发[2000]19号文件要求,要求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更正错误,并支付给我们造成的损失。 报告 我们均系原桃矿职工医院职工,2002年12月桃矿宣告破产,2003年10月份破产终结。2004年元月我们均按国家政策移交给了临湘市政府相关部门,正式成为临湘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多后,有关部门采取欺、瞒、诈、诱、强迫等多种手段,使我们在维护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的情况下,被迫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我们认为临湘市人民政府、桃矿街道办事处、桃矿医院严重侵害了我们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理由有:一、该协议书有十多处错误,违反了《劳动法》、《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无效协议;二、对我们实行一次性安置违背了国家政策(国阅[1999]33号、国发[2000]19号),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等;三、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无一次性安置、买断的政策。 我们为了维权,先上访,再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后起诉、上诉,希望通过法律维权,可临湘市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立案,要我们找有关部门解决,给劳动者弱势群体关上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大门。我们又走上上访维权路,前后历经4年,至今我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请领导们在学习胡锦涛同志十七大报告的同时,关注“民生”、“民权”,拿出诚意,真心实意解决问题,维护我们劳动者弱势群体以下合法权益:确认《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是无效协议,更正错误,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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