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把“多次偷盗”作为偷盗罪组成的要件之一,这比1979年刑法以单一数额治罪的划定是一个前进,对越发有用地冲击偷盗犯法将施展必然的起劲浸染。但这一划定,也明明存在一些破绽:1.倒霉于分别罪与非罪的边界,轻易把多次小偷小摸性子的偷盗作犯法处理赏罚 ;2.用“多次偷盗”作为认定偷盗的尺度不科学。按照我国刑法第13条的划定,确治罪与非罪的尺度,首要是其社会危害性的巨细,而家产犯法的社会危害性首要示意在数额巨细上。因而将偷盗数额较大作为偷盗罪的根基组成要件是科学的。为了防备唯数额论,在数额之外再划定一个增补要件,使之越发全面,也是可取的。但将“多次偷盗”作为增补组成要件,则是不行取的。由于单独看偷盗次数几多不能精确反应其社会危害性巨细。现在朝一样平常都以为“多次偷盗”系指偷盗三次以上,而有的偷盗三、四次,偷盗数额还不到100元,也没有其他严峻的情节,象这样的多次偷盗,显然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作犯法处理赏罚。可见,将多次偷盗作为偷盗犯法组成的尺度,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所划定的分别罪与非罪的尺度,是相抵牾的。并且纯真以“次数”几多作为分别罪与非罪的尺度,这活着界立法上也是有数的。3.“多次偷盗”作为偷盗罪的增补要件,不能包围数特另外各类犯法征象,如故存在增补不全的题目。如情节严峻的偷盗未遂、偷盗重要物资工具而现实得到家产数额没有到达较大的,等等。象这些犯法,仍不能用多次偷盗予以办理。“多次偷盗”这一增补要件,仍不能施展其增补浸染。因而,我们以为,应将“多次偷盗”修改为“情节严峻”,这样既切合犯法组成的一样平常尺度,又能较好地办理偷盗罪与非罪的边界题目。 (四)应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等纳人偷盗罪章节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举动人的主观目标是为了窃取其贵重文物,这与偷盗贵重文物并无本质区别。两者的区别首要示意在:盗掘是通过“奥秘发掘”的要领从地下获取贵重文物,偷盗是直接将现存贵重文物窃走。因而,两者在主观上的犯法目标是雷同的,即都具有犯科占有目标,两者的偷盗工具也是雷同的,即都是贵重文物。该当指出的是,两者的工具从征象上看,好象是差异的,即一个是古文化遗址、古墓,一个是贵重文物,但实质两者是一样的,即都是文物。由于举动人并不是为了偷盗文化遗址、古墓自己,而是为了窃取其地下宝藏。因而,两者应该是同类客体,应安排统一章节为宜。但思量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中的文物与直接偷盗文物,其侵吞工具和要领有必然差别,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单独设立刑法条款和罪名是较为相宜的。 (五)应将邮政事恋职员在收发邮件进程中操作职务之便窃取财物的,修改为侵略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划定,对邮电事恋职员,在收发邮件进程中,操作职务之便窃取财物的,依照贪污罪从重赏罚。从gg年的刑法来看,是把邮电事恋职员作为国度事恋职员看待的,因而将其放在读职犯法中。修订刑法把演职罪的主体限制为国度事恋职员,而邮政部分作为一个企业部分,其事恋职员天然不是国度事恋职员,以是将本罪从已往的读职罪中移到加害国民人身权力、民主权力罪一章中,反应出该罪旨在掩护国民的权力。修订刑法并将邮电事恋职员改为邮政事恋职员,这样越发切合当前邮政部分的现实环境、但修订刑法将邮政1作 在收发邮件进程中,操作职务之便窃取财物,由原本的贪污罪改定为偷盗罪,颇仍有欠妥之处。因而,有的主张对邮政事恋职员在收发邮件进程中,操作职务之便窃取财物的,应定职务侵略罪。其来由是:第一、邮政事恋职员切合职务侵略罪的主体身份,即属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元的职员;第二、邮政事恋职员这种窃取财物的举动,操作了职务上的便利;第三、这种举动加害的是本单元的家产全部权。刑法第九十一条划定:“在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集团企业和人民集体解决、行使可能运输中的私家家产,以民众家产论”。邮政事恋职员在收发营业进程中,窃取收发人的财物,应视为对本单元财物全部权的加害①[1]。我们以为,这种概念是正确的,未来修改刑法时,应将邮政事恋职员在收发邮件进程中,操作职务之便窃取财物的,修改为职务侵略罪。 二、关于增补偷盗罪内容的提议 现行刑法关于偷盗罪的划定除其立法技能存在一些缺陷外,在其内容配置上也存在一些缺陷,首要示意在:一是内容过于简朴,未便操纵;二是对有些偷盗举动本应单独设罪而没有单独设罪。因而,我们以为,对现行偷盗犯法立法,有须要举办增补,其增补详细内容和来由如下: (一)应单独设立家庭成员和支属偷盗罪 家庭成员和明日支属之间的偷盗,与社会上的平凡偷盗是有重大区此外,而我国现行刑法对家庭成员和支属偷盗并没有作专门划定。对这一非凡偷盗征象,最高人民查看院在1985年3月21日在对《关于(要把盗窃本身家里或明日支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怎样领略和处理赏罚的请问陈诉》的批复和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治理偷盗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多少题目的表明》、以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多少题目的表明》中都指出:一样平常不该作偷盗犯法处理赏罚,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须要的,在处理赏罚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但上述《表明》和《批复》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很坚苦。一是难以划清罪与非罪的边界。什么是“确有追究须要的”?什么是“没有追究须要的”?没有详细尺度。司法实践中,有的以为,是否有追究须要应按照数额巨细和情节轻重来抉择,有的则以为应按照家庭成员和明日支属的立场来抉择,从而致使这类案件难以处理赏罚或不能获得适当的处理赏罚,甚至夹杂罪与非罪的边界。二是难以合用刑罚。按照《表明》和《批复》的划定,对家庭成员和支属问偷盗,确有追究刑事责任须要的,也应与在社会上的偷盗区别开来。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划定是很难执行的。由于对偷盗罪的量刑首要是按照数额较大、庞大和出格庞大分另外差异量刑幅度。因为家庭成员和支属间偷盗没有单独设罪,对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只能合用于一样平常偷盗罪的量刑幅度。而凭证一样平常偷盗罪的量刑幅度合用刑罚,是很难和社会上的偷盗区别开来的。由于按照修订刑法第63条第2款的划定,对犯法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要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的,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许诺。因而,司法实践中,一样平常也许不会作出减轻赏罚的讯断。并且从理论上讲,非凡减轻,首要是针对某种犯法的个体非凡环境而设定的,假如某种犯法都应减轻赏罚,那就应该通过立法途径办理了。由此可见,对家庭成员和支属问偷盗的,应单独设罪,划定独立犯法前提和刑期。从天下各国的立法来看,今朝已有日本、德国、瑞士、加拿大等京城划定了支属偷盗罪,我国台湾“刑法”也规订婚属偷盗,从这些国度和地域的立法来看,对家庭成员和支属间偷盗一样平常都划定较轻的刑罚,并且一样平常采纳自诉原则。这些都值得我们在立法中小心。 (二) 应增设单元偷盗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