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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军律师法律

时间:2012-09-22 07:34来源:小马_淼儿 作者:豆崽 点击:
死刑,废不得 网上一直传闻和呼吁:废掉死刑,我反对。 国家对死刑“制刑”的态度见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生效。 司法机关对死刑“量刑”

  死刑,废不得

  网上一直传闻和呼吁:废掉死刑,我反对。

  国家对死刑“制刑”的态度见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生效。

  司法机关对死刑“量刑”的态度见于《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但不少人以“死刑存在的国家稀少”、“保护人权”等等为借口要求废除死刑。但我认为死刑不能废。

  中国不同外国,中国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走别国之路,这是实事求是对待问题的态度。

  以保护“罪该致死的罪犯”人权而不顾受害者的权利的保护就是在纵容犯罪,当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时看到“恶者不死”必心怀不满,极力报复。这样的链条会“一环”扣“一环”。必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这绝不是秩序社会的追求。

  不该死的不应死刑是对个体生命的尊重,该死的不死恰恰是对群体生命的不尊重。所以,死刑,不能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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