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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昔阳县独生子女发放费多少的参照

时间:2014-07-10 17:0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2010年9月17日,山西省下发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幅上调了计划生育奖励标准。 最重大的调整就是将独生子女奖励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50元,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

2010年9月17日,山西省下发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幅上调了计划生育奖励标准。
最重大的调整就是将独生子女奖励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50元,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金的期限由“子女16岁止”,延长至“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这一重大调整,将给计生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标准提高后,计生群众一家人一个月就能领到100元,一年就是1200元,比过去提高了5倍。等到了60周岁,还能接续国家的奖励政策,那可真是“顶了大用”。同时,这次大幅上调的还有农村退二孩指标奖励金,由过去的“1000至3000元”提高到“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元”。此外,领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经市级以上有关机构鉴定)或死亡的,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父母不再生育的,从50周岁起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扶助金。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2010-09-16   浏览:298次   消息来源: 字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和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各类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标准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共分五种类型: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上述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奖励扶助对象应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对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只将属于我省户籍的一方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但不属于同一个县(市、区)的,原则上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在核发以户为单位统计的奖励扶助金时,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各按50%的标准计发。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

对于经批准成建制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时,原则上从其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来判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否则,不予确认。也可以从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批准之日起计算,以3年为过渡期,未满3年的,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超过3年的,不予确认。确认以后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按非农业人口对待。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均不能确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同时享受的项目除外)。

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时,对本方案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市级(不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主观上有计划生育的愿望,客观上达到了计划生育的效果”的原则,对其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予以确认。

(一)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山西省境内户籍;

②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父母特殊情况的认定:

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并可确认为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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