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伤,三方责担责
发布日期:2012-10-18 作者:
婚宴后,新郎张某请好友程某驾车帮忙送客,看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途中程某与一辆大货车追尾, 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5月23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进行了开庭审理。 2003年6月7日,是新郎张某与新娘胡某办完婚宴后,张某请好友程某 (无驾证)用另一好友余某的摩托车帮忙送靳某、熊某。程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 “解放”牌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程某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程某无证驾车超载带人,造成一死一重伤, 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在明知程没有驾证,仍叫其驾车送客,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一定 的赔偿责任;而被害人靳某明知二轮摩托车载三人属严重超载,仍然乘坐,且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 措施,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受害人靳某因交通 事故致死后,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元(包括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等),由被告 程某赔偿50%即元,被告张某赔偿30%即.6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相关法律问题 2个回答0 3个回答0 10个回答5 6个回答0 8个回答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