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张女士父亲名下的房屋列入,由于该房中有张女士和女儿王的户口,因此张女士得到了一套位于郊区的安置房和8.5万元拆迁补偿款,张女士并未给予王相应份额。起初,王认为母女本是一家,母亲的财产将来终归是给自己的。但后来因王结婚急需用钱,希望母亲提供经济帮助,而作为母亲的张女士因对准女婿不满意,未答应王的经济要求。2012年3月,王一气之下,将母亲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安置房为张女士、王共有,其中她本人占75%的产权份额,而且张女士应给予6.3万元拆迁安置款。 虹口区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从母女两人的亲情角度考虑,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由于双方均各持已见,调解不成。之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张女士的支付能力,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张女士和王共有,其中张女士占51%份额,王占49%份额;张女士应给付王拆迁补偿安置款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