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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时间:2012-11-27 18:26来源:已婚男人 作者:茉莉花开 点击:
郑州市房地产评估,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建法[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我委制定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郑州市房地产评估,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建法[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我委制定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通过资格审核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

凡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征收补偿条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使用。

第四条各区、县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应组织区、县及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到现场办公,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核程序,压缩审核时限,听听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fwzsbctl/2012/1112/45347.html。现场受理、审核、公示被征收家庭申请。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快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登记家庭的初审工作,并在现场组织公示,公示期5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保障性住房情况,在现场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

第六条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实物配租。

第七条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通过资格审核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申请家庭选房,同时被征收家庭须将原住房腾退。被征收家庭已经选择某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后,不得再参加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第八条对配售房源暂时不能满足被征收家庭要求的,应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给被征收家庭过渡使用;待配售房源能够满足要求,被征收家庭选择购房后,应将过渡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腾退。

第九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协调力度,主动服务,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住房保障优先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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