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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地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权〔2012〕1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文件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文件登记时,应当提交《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明确暂停期限、征收范围内的具体房屋门牌号等),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文件。 二、特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文件登记办理之后、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因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等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除了按《郑州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外,还应当按照市政府第7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承诺书》(明确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样张附后)。《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中确定的暂停期限届满的,看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可以不再提交上述《承诺书》。 三、文件登记的注销 注销确定征收范围的文件登记,应当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发出注销文件登记的书面通知。 四、其它规定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即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文件登记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承诺书(样张)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承诺书 文本框:本人知悉区(县) 路 弄 号室房地产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现因以下事由,需申请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1、()转让房屋 2、()析产房屋 3、()分割房屋 4、()赠与房屋本人承诺:在取得该房地产权利后,根据《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时,不因上述事由增加违反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承诺人: 年月日 注: 1、请在相应事由的括号内打勾,“1、转让房屋”包括买卖、交换、以房地产抵债等情形; 2、承诺人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后取得房地产权利者; 3、取得房地产权利者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需共同承诺。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