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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破产费用

时间:2012-12-03 23:48来源:书香凝墨 作者:天堂路上 点击:
1、破产费用。人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房屋征收条例 。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

1、破产费用。人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房屋征收条例。”

2、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名词解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名词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酣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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