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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赔偿条例

时间:2013-01-25 20:46来源:恰同学青年 作者:天无笑 点击:
2005年因发展需要,征收了我家的房子,当时有关人承诺赔偿,并找了一间房让我们暂住,但没多久就将我们驱走!目前我们仍没有房住,借住在奶奶家!而且所谓的赔偿居然只有几千多元,请问事隔几年是否还可以按照房屋征收赔偿条例索要赔偿呢!如果打官司能有几成
2005年因发展需要,征收了我家的房子,当时有关人承诺赔偿,并找了一间房让我们暂住,但没多久就将我们驱走!目前我们仍没有房住,借住在奶奶家!而且所谓的赔偿居然只有几千多元,请问事隔几年是否还可以按照房屋征收赔偿条例索要赔偿呢!如果打官司能有几成赢得把握!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有不同的规定,有的省市还没有具体规定。但主要原则是村民自制原则,由村民2/3以上决定分配方案。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员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搬迁期限, 实施中住宅应按15天执行,非住宅应按20天执行。 第三条 凡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除须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计划、城市规划、土地、 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相关许可证,并须具备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件,方可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拆迁期限是指回迁期限,七层以下(含本数)不得超过18个月(2个自然年内), 八层至十五层(均含本数)不得超过3年,十五层以上不得超过4年。 第五条 按条例第十条办理的, 暂停办理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自行解冻。 拆迁人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应及时作出报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解除暂停办理的通知。 第六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房屋评估和灭籍手续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房屋评估和灭籍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办结评估和灭籍手续,并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按本款第(四)项规定签定书面协议, 必须使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拆迁 协议书。 第七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搬迁过渡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 拆除住宅房屋, 拆迁人应自房屋拆除之日起6个月内将搬家补助费、搬迁过渡补助费、越冬补助费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每逾期1个月(未满1个月的, 按1个月计算)加发应发补助费总额的3%。 搬家补助费每户300元,搬迁过渡补助费每户400元; 跨年安置的越冬补助费每一自然年每户300元。 超过回迁期限的, 按下列标准增发搬迁过渡补助费(不含搬家补助费); (一)3个月以内的(含本数)增发50% (二)3个月以上至1年的(含本数)增发100%; (三)1年以上的每年增发200%; 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一次性安置的, 只发给搬家补助费。被强迁的不发给各项补助费。 按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的奖励为:在10天之内搬迁的,奖励补助费总额的20%;15天之内(均不含本数)搬迁的,奖励补助费总额的10%。 第八条 按条例三十一条执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补助标准为:职工生活补帖费按被拆迁单位在册职工人数(含离退休职工)计算,每人每月120元; 营业损失费按被拆迁单位在册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职工)计算, 每人600元;设备搬迁费,重量? 冢担埃肮镆陨系陌刺ò喾鸭扑悖?其标准按当地当年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补助费必须按月或季度结清。逾期的按第七条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的安置房屋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一室一厅25平方米、二室一厅35平方米、 三室一厅50平方米(均不含阳台面积)的标准。 未达到前款所列标准的,按下规定处理: (一)少于应安置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均含本数)的,折成建筑面积,拆迁人按商品房价格给被拆迁人以补偿。 (二)少于应安置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重新安置住房。 超出应安置面积1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被拆迁人应按实际超出的面积交纳扩大面积费。 本条例中所称使用面积是指墙砖内壁间的面积。 第十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郑州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施行前,即指1986年2月21日前;按本条规定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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