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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疑问

时间:2013-01-25 20:46来源:我爱碰碰车 作者:小槿 点击:
其中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那就是说 非公共利益的 就不适用于本条例?比如商业开发就不适用? 那也太搞笑了吧 那新条例有屁用 开发商不是

其中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那就是说 非公共利益的 就不适用于本条例?比如商业开发就不适用?

那也太搞笑了吧 那新条例有屁用 开发商不是越来越肆无忌惮了


你理解错误了法条的意思。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是前提,结合整部法律来说,意思是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征用公民的房屋

请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因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是要被惩罚的

也怪我国的法律,在有些时候非法律专业人员比较难以理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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