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那就是说 非公共利益的 就不适用于本条例?比如商业开发就不适用? 那也太搞笑了吧 那新条例有屁用 开发商不是越来越肆无忌惮了
你理解错误了法条的意思。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个是前提,结合整部法律来说,意思是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征用公民的房屋 请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三)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五)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因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是要被惩罚的 也怪我国的法律,在有些时候非法律专业人员比较难以理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