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工作,补偿环节是关键,征迁户对征迁工作满意与否,说来说去就是补偿有没有达到他老人家的主观愿望,达不到就可能会出现上访或者诉讼,甚至会出现社会稳定问题,所以好多领导对征迁工作老说的一句话就是“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摆平就是水平”,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来解决,但事实上征迁补偿的法律规定是十分明确的,而有些征迁户的主观愿意严重超出法律政策规定的范畴,所以做起工作来难度就变得十分巨大,有人说“拆迁工作是天下第一难事”并不为过,所以征迁工作补偿的范围,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内容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必须搞清楚价值标的是怎么来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条例》二十条又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这些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作出了规定,本人认为也有一定的漏洞,比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就是说补偿一定要高于市场价格,但是怎么个高法,高出多少才算合理呢?这里存在操作上的困难,而事实上有好多被征迁户提出高额补偿要求,就是冲着这条规定来的,因为只要签订了协议,补偿不低于市场价,都是合法的,因此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得作出一个限制性规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但对补偿的额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需要当地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那么在当前实施细则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如何操作呢,我认为应当结合当地的生活条件,按照人口领取一定时间的房屋租赁补助费用,领取的时间以搬迁之日计算,到取得安置房为止,如果安置房交付逾期,则要相应增加安置费用,也就是有人经常说的“双倍安置费”。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里明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但到目前具体办法各地都没有出台,因此在征迁补偿的时候各种补法都存在,容易产生腐败问题,因为人为的因素太大,补多补少没有确切的数据可参照,补你多一点,补他少一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操作难度较大。 还有征迁时,各地政府都出台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在补助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对一些特殊对象实施,比如说孤寡老人、低保、重大病、伤残军人等等,奖励也不是补偿,它是单独设定的项目,是对配合拆迁人的奖赏,一般都带有时间性约束性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