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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北京七千多市民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

时间:2013-01-29 15:06来源:养玉 作者:yixicuo 点击:
转帖:北京七千多市民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我们,曾经遭遇不合理甚至野蛮拆迁的部分北京受害者以及关心公共利益的公民,认真研究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认为《意见稿

转帖:北京七千多市民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我们,曾经遭遇不合理甚至野蛮拆迁的部分北京受害者以及关心公共利益的公民,认真研究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认为《意见稿》和过去的拆迁条例相比有了明显进步,包括公共利益和一般商业开发的区分、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的司法救济、危旧房改造的特别程序、房屋补偿的市场价标准,等。但是,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包括:新的征收条例是否规范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公共利益界的边界以及确定程序,等。为了帮助修改完善征收条例,推动依法治国,我们根据自身经历和思考提出如下具体建议,望有关部门研究、采纳。

一,《意见稿》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增加一款:“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过征用程序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及补偿,适用本条例。”

理由:城市居民房屋拆迁问题固然严重,但城市郊区伴随着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拆迁问题更加严重。以北京为例,由于市区人口相对密集,拆迁中的野蛮行为多少受到一些制约,补偿价格近年来逐渐趋向于市场化标准,而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简直无法无天,有的任意制定政策规避国家法律进行拆迁,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暗中保护拆迁公司动用黑恶势力进行拆迁,因此迫切需要明确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纳入条例规范,否则,大规模野蛮拆迁根本不可能得到遏制。

二,《意见稿》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经过人大或者人大授权政府批准的下列事项:”。
理由:本条所列举的公共利益范围,如果用“包括”来界定,有可能被解读为包括“但不限于”,并不排除地方政府任意创造公共利益的种类,法律逻辑上也就没有真正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应当明确本条例列举的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的法定范围,除了具体列举事项之外公共利益界定只能通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而且,这些列举还需要一个限定条件,即各地民意机关或者民意机关授权政府决定哪些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双重限定,国务院的条例以及地方人大。

三,第十三条中“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改为“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的被征收人的每一个意见及时公布。”
理由:过去很多商业开发打着危旧房改造的名义,因此危旧房改造名义必须严格限制,《意见稿》规定了90%以上意见的程序,但如何防止该程序成为走过场是一个问题,因此建议“公开”征集意见,防止暗箱操作,建议及时公布“每一个意见”,而不是所谓“征求意见的情况”,防止伪造民意。

四,应当明确禁止政府“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建议删除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删除第三十六条关于“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的规定。

理由:征收是政府行为,对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必须强制执行则应当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退一万步讲,政府即使雇佣了委托单位,政府与委托单位之间也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是承担全部所有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监督以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关系。为了避免野蛮的甚至黑恶化的官商勾结类型的拆迁,并且明确政府责任,必须禁止政府委托拆迁,必须让拆迁公司退出政府征收行为。

五,第三十条搬迁补助费没有必要规定。建议删除该条。
理由:所有的征用拆迁,政府部门只要给了充分合理的补偿、安置费,被征用人都能够自己找到新的房屋或者临时住处。根据前些年北京平安大街拆迁的一些教训,如果以条例无标准可查的、政府说了算的搬迁补助费替代了划拨土地时应向被征收人兑付的巨额补偿、安置费,在征收不动产时就完成被征收人的搬迁,这笔巨额费用不明去向,很可能会被违法者、腐败分子非法占有。

六,建议尽快制定《不动产征收法》。
理由: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规定了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少也是由其常委会制定《征收法》,然后根据《征收法》才能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也是《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要求。虽然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是基于此规定,于2007年8月30日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但这毕竟是临时性的填补法律空白,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的正当途径还是通过《不动产征收法》,因此建议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征收法》。

2010年2月10日
7414名公民代表联系人:
朱福祥,电话;
任贵,电话;
曹克海,电话;
王志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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